销售离职后索要提成合法——对业务人员考核要细致
在劳动关系管理中,企业与销售人员彼此之间都存在着风险。对企业来讲,销售能力差的员工完不成销售业绩,但企业还须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销售能力好的员工虽然业绩突出,但却掌握着企业的客户关系,好比始终扼着企业的咽喉。对员工来讲,其劳动报酬与工作业绩相挂钩,获得劳动报酬始终存在着风险。正因为如此,企业才需要对销售人员实施特殊的管理。特别是在市场竞争压力下,对销售人员的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试看下面的案例。
【案件回放】
客户已经毁约,业务员还在索要提成
2009年3月2日,马克公司突然接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申诉人是以肖某为首的已经离职的12名销售员,要求马克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的赔偿金和销售提成工资。原来,马克公司规定,完不成年度销售工作任务的员工,企业将予以辞退,且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肖某等12名员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被马克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解除了劳动合同。
庭审时,肖某等人称马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应当以经济补偿金为标准,支付他们双倍的赔偿金。马克公司辩称,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向肖某等人进行了公示,解除肖某等人的劳动合同是有制度依据的,且肖某等人平时工作极不认真,经常不来单位上班,企业根本不知道他们的行踪。另外,肖某等人称,其在职时与客户签订了销售订单共计500多万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应当计发提成工资10万元。马克公司辩称,客户的贷款尚未到账,部分订单客户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约,故马克公司不应支付肖某等人的提成工资,即使支付提成工资,也应等到客户贷款到账后再支付。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查明两点事实:
一是马克公司确有销售人员完不成年度工作任务,即予以辞退的制度,且该制度经过了相应的民主程序并向肖某等人进行了公示;
二是马克公司与肖某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提成工资按照销售顿的2%提成。仲裁委员会应该如何裁决?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规章制度要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需要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和向员工公示外,关键的条件是规章制度本身必须合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肖某等人没有完成2008年的销售工作任务,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提前30日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本案中马克公司规定员工完不成年度销售工作任务,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肖某等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要求马克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对于提成工资,由于马克公司与肖某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提成工资按照销售额的2%提成,并未约定提成工资计发的条件、方式和时间,因此在肖某等人已经完成销售订单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在肖某等人离职时,一并结清提成工资。至于马克公司辩称销售货款尚未到账,且部分客户已经明确拒绝履行销售订单确定的义务,不能成为马克公司拒绝支付提成工资的理由,原因在于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把货款到账作为计发提成工资的条件,而部分客户拒绝履行销售订单义务,不能排除是马克公司后续工作失误等 原因造成的,因而,肖某等人要求马克公司支付提成工资也能够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律师忠告】
本案中,肖某等人平时工作时企业无法掌握其行踪,且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所销售的订单货款无法收回,而且还出现了客户毁约的现象,但马克公司还得承担支付双倍赔偿金和提成工资的不利后果。鉴于此,本律师就销售人员的特殊管理给与人力资源管理者提供建议如下。
1.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设定相应的不利后果
实现销售业绩,是企业招用销售人员的根本目的。为了在业绩管理上做到有理有据,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书面的销售业绩任务书,确定一个工作周期内(月、季、半年或一年)的业绩目标,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措施。对于经考核完不成销售任务的员工,一定要使其承担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律后果。
2.约定固定工资加浮动工资的工资支付模式
约定固定工资加浮动工资的工资支付模式,这里重点就浮动工资中的提成工资约定作一说明。约定提成工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明确提成的比例和提成的基数,提成基数可以选择合同价格,也可以选择销售利润价格,当然选择的基数不同,提成的比例也应当不同;
二是支付提成工资的条件,即提成工资是到账计提还是合同签订后计提;
三是支付时间,即提成工资的支付周期;
四是要明确支付提成工资的排除条件,如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客户毁约的,公司不再计发提成工资,或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导致企业利润下降时,提成工资也应当相应下浮等。
3.不定时工时制的申请与运用
要求销售人员每天坚持按时上下班,是极不合理的。销售人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销售人员只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工作时问由销售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自由安排。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若没有得到许可,则视为销售人员实行的 是标准工作时间制度,这样就会产生支付销售人员加班费的法律风险。
4.较为松散的工作时间制度与工作任务完成的严格时限要求相结合
本案中出现对销售人员的行踪无法掌握的原因,在于马克公司对销售人员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限没有严格的要求。由于销售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公司不能要求销售人员按时上下班,但可以通过严格的工作任务完成时限的要求,控制员工的行踪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即公司在安排销售人员工作任务时,—定要对完成的时限提出明确的要求,并要求销售人员随时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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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入手建立制度合法、程序合规、标准清晰、及时兑现的企业文化可有效防止类似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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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这个客户当时是这个销售拉回来的,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吧
26楼 Seila
这种情况销售也不知道,只能说想公司要回自己的提成
25楼 asajhjh
收藏了,感觉获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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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健康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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