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offer是怎么来的?
90年代,我国沿海城市开始涌现一批外资企业,他们流行给雇员offer,后来大部分民营企业竞相效仿。除了知道这么做很洋气以外,真正知道offer有什么含义和作用的,估计当时不足够多。
我也因此好奇过offer的来历,咨询了在美国工作好几年的同窗,她告诉我,当地雇主和当地雇员“不必须”签劳动合同,所以才发明了offer,在他们来讲就是一封“雇用信”,里面对岗位、薪资、福利等还是约定得非常清晰,所以在美国签了offer就相当于合同的效力,成了将来万不得已撕破脸扯皮的依据。同样,当地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力对等,雇主可以随时支付一定补偿后炒人鱿鱼,雇员干得不爽也可以走人。毕竟在发达国家的观念里,雇主有自主选择并淘汰雇员的自由,来保持企业应有的活力和竞争力。
相比较,在我们中国,雇员受劳动法保护,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国家法规规定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的条款研究起来也很意味深长,出发点80%以上保护的是劳动者,充分让员工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关怀啊。凭良心讲,做HR这些年什么没见过,好想表示,毕竟社会上还是有一批良心雇主,玩不转个别热衷搞事的雇员;同样,也因为劳动法偏向劳动者,使得很多育龄女性在竞争岗位时缺乏优势,雇主考虑成本偏高用不起从而不敢用。所以,要想实现公平就业,雇主也需要党和国家的保护,以及加大力度的政策扶持,雨露均沾方能维系职业圈的良性生态。
offer发展到现在,越来越多的雇主对它加深了理解,取了个接地气的名字,录用通知书。它的发出仅仅表示雇主当下垂涎于你,想和你发生一些愉快的故事,而发来的这样一个意向表示。
这个性质是什么呢?我将它理解为一个单方约定,即期待双方在某一天约在一块儿,就正式合同的细节达成书面一致。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好比男一号向女一号求婚,女一号带上钻戒仅代表她当前接受了邀请,有明确意向反馈,而真正生效的是结婚登记(经书面登记、签字、经办部门盖章)后取得的结婚证书,这个时候双方的关系才正式受法律保护和约束。因此,需要经过“要约邀请”和“书面正式承诺”两个阶段,才算严格意义上具备了法律效力。
所以,接下来我想从企业角度说说offer环节降低风险的一些办法。
二、企业录用员工,非发offer不可吗?
不一定要发offer。
因为涉及录用通知的环节,企业履行的是告知义务,实际操作中,口头电话、个人电邮等方式都能够实现通知,也是最简单省心的办法。比如,打个电话告知候选人已通过了公司所有面试流程,并口头约定拟报到日期、报到准备。这反而要对hr的电话沟通技巧提出较高要求,向对方传达出诚意,令对方安心。如果约定的报到日期间隔较长,期间可加个微信保持联络,适当反馈并关心对方的进展,也能令候选人感受到公司的诚意。
三、offer什么情况下可能产生效力?
1、要素一应俱全。
如果候选人在接到详细注明了岗位、工作地点、薪资待遇、入职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等详细要素版本的offer后,相继推掉了其他企业的offer,并且期间还辞去了现公司的职务,并已着手准备好加入贵司的资料,临头才被告知贵司因为某些原因不予录用了,换谁谁都生气。如果应聘者得到的只是一张简单打印的纸(无署名或公章),可能出现事实劳动关系无法得到认可的情况。但最起码对方也可以拿着这份offer找拟入职的这家企业索要赔偿,弥补其与上家解约造成的损失。
对策:企业以电邮或电话履行简单告知即可,必要时,和对方提前沟通好,纸版发过来以留意需准备的资料为主(先不署名或盖章),报到时再面签,待签署劳动合同后,届时以劳动合同的条款为准生效。也可与候选人进一步口头确认报到时间,毕竟发出的offer上没有明确日期的,在法律上可以撤销。
2、候选人的回复。
有些hr过于热情,一而再再而三地电话或邮件要求拟录用的候选人看到offer后立即回复,又或者在offer中注明“不回复视为对方默认”等字样的,我认为做得有点过了。候选人表示同意并符合入职规定条件,企业就应当按照offer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否则企业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样收到对方回复确认,是基本没法反悔了。
对策:发出的邮件不用刻意提醒对方回复,一旦回复,就构成了要约。其次,注意回复的格式,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一是可将“超过__日不予回复”设定为offer失效的条件之一;二是回复接受录用的声明没必要附在邮件末尾或offer附件末尾。只要候选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给予正式的答复,企业对录用决定还有灵活处理的主动权。
四、能否以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
部分可以,适合于岗位对身体条件有合法合理要求的情形。
举个例子,在麦当劳餐厅工作,会严格要求员工上岗前办妥健康证。这是在岗位任职要求当中已经注明了的,有心的同学可以留意官方的招聘海报。证实了担任厨房岗位对身体健康条件有要求。
再举个不太相关的例子,考驾照报名时,驾校都要求拟接收的学员到指定医院体检,凡是有色盲、先天性心脏病等状况的学员,是不被允许对不满足驾驶员岗位身体条件的学员予以录用培训的。
所以,只要是岗位对身体条件有实际需要的,且合法合规具备一定社会责任的,都应当在岗位描述中明确说明,并向拟录用人员前置告知。这种情况下,当体检证明对方没有达到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的,企业是可以以正当理由拒绝录用,而且候选人从内心也较容易接受。
虽然按工作逻辑来说,应当是体检合格后才发出offer,但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是发offer后才通知对方体检,所以有必要在offer中明确:体检合格证明是入职审核的必备资料之一,体检不合格,只能证明入职资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办理入职手续。再或者,报销体检费用,并以其他相对能够接受的理由跟对方妥善沟通。
五、综上,降低企业录用风险的办法有哪些?
1、选择性地发offer。
本来offer就是国外的做法,随着外企的影响,大部分民企都这么操作了。候选人中有一些对offer不是特别看重的,可以用口头通知简化代替。
2、明确入职核查资料清单。
如果offer中明确约定了岗位、薪资等要素,企业必然有理由对拟录用的候选人提出约束条件:如需候选人出具原单位加盖公章的离职证明原件、体检合格证明等,并注明只有资料清单核查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3、注明offer失效的条件。
举例:
“3.1 《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您表示接受录用的正式回复。
3.2 未在公司约定的日期办理入职手续,并未提前以任何方式告知或说明。
3.3 您未能提供本通知书中所要求的有效材料,或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
3.4 您与其他任何公司、团体或个人曾签订合同或有其他约定,而该合同或约定影响您在本公司履行职责。
3.5 您在入职前曾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行为。
出现以上任一情形,本通知书即失效。”
4、体检前置。
通过终试、背调进入拟录用环节的候选人,通知先做入职体检一方面降低录用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考察候选人对企业是否具备充分意向,完全可以从对方配合的态度和效率看出来。
5、同理心沟通,给候选人尊重和体面。
比如,发出offer后,突遇企业内部调整造成的外部录用取消,我们只好和候选人说明实情,取得对方的谅解。最最坏的情况,人家都为此离职了,肯定不同意解约,那就请协商一致支付赔偿金。
比如,体检查出有潜在重疾隐患的候选人,从对方的角度,坦诚说明岗位的工作时长及工作量可能对现有身体状况带来的影响,引导对方以治疗为首要任务,并报销本次的体检费。
题外话:选择写这个话题也是检验一下自己,梳理知识。劳动法并不是自己的擅长,甚至有空白区,所以很多经验教训都是在接手全盘工作的这几年,在吃过的亏中逐渐积累的。今天的文章不敢说表述得有多准确,如果有不当,请同行指正,尤其评论区藏龙卧虎,期待各抒己见 :-)
PS:本月是打卡的劳动关系月,正好三茅推出了《HR从小白晋升为专家的90门必修课》,里面涵盖了各种法律风险和实操技巧哦,学了再也不用当企业的救火队长啦!
35楼 一鼻子灰
能不发呢,最好就不要发书面的,打电话能算就打电话吧,尽量不要给自己埋隐患工作了。哈哈哈,谢谢分享,学习了
34楼 偏舟
谢谢分享
33楼 張銘
谢谢分享
32楼 李远婷
现在几乎很少人不要正式offer吧?除非是工厂的工人。
31楼 何三胖的小胖
谢谢分享,很棒!以后每天努力一点!
30楼 Paul30343
谢谢分享!
29楼 喵总Ciel
学习了
28楼 嬛宝
学习到了,谢谢
27楼 郭嘉2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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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Sunny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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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用微笑释怀
感谢分享,长知识了
23楼 阿东1976刘世东
#赞赏# 细致实用支持文雯老师!
22楼 M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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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曹锋
#赞赏# 涨知识啦
20楼 black单色
学习了,谢谢!
19楼 福牛卡卡
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入职后由单位人员带新员工去体检,原因是BOSS认为提供的体检报告不一定是员工本人去做的,这样体检还是避免不了风险
18楼 福牛卡卡
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入职后,再由单位人员陪同新员工去体检,原因是BOSS认为这个合格的体检报告不一定是本人去做的,还是避免不了风险
17楼 爱新知
学习了,谢谢分享!
16楼 喷火的椰子18050309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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