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骏哥李志勇说:
楼主应当不是HR工作者,否则,对HR同行来说,楼主讲的问题,简直是小菜一碟。不过,为普及这方面的劳动法律规定,简要分享如下: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以上四条规定,再加上第47条的规定,楼主就有了自己的主意,也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了。 按程序走 公司发了倡议,同意经营正常后,补发少发的工资,但楼主要离职,应当及时足额结算工资,不存在今后再补发一说。建议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全额发放自己的工资,经过几番争取后,如果不能满足,就可以提出仲裁,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另外还可以提出经济补偿,仲裁后若单位不履行支付,再去诉讼,一审二审都可以。 只是如此下来,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并且与原单位结下了梁子,今后还在这个行业混,会不会带来什么负面影响。需要楼主考虑清楚,一是先找到合适的其他工作或创业等,二是可以请律师或法律援助来全权处理。 当然,按正常讲,楼主应当能够拿到足额的工资,甚至提出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加上当地政府对投资者、经济的保护或扶持态度,不排出相关部门使用其他非法律手段来从中周旋或游说,致使楼主放弃或打折处理,从之,这样的情况和结果,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 离职原因 楼主一定要注意,如果主动辞职,在辞职原因中写了“个人原因”之类的,全额工资是可以争取到的,但补偿金就非常困难了。反正用人单位帮你写辞职原因是没有法律效应的,不如自己如实写,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克扣工资”等,保管好劳动合同原件、银行发工资的流水、工资条等证据,用人单位是很难不承担支付责任的。 同行建议 可能不少HR同行看到本案,会感慨良多,认为HR工作实在难做啊。的确,如果单位效益不好,领导首先想到的就是减人降薪,而很少考虑到抓工作效率、技术革新等,因为后者见效慢,前者来得实际、直接、快速、简单、少动脑筋,一句话,让人资来处理,这可把人资同行累得够呛,劳力、累嘴、闹心,最终只要公司补了赔了钱,不管法律怎么规定的,领导都不会开心,都会责怪人资同行。 既然领导固有思维、员工意识、法律规定、HR工作环境等是如此而暂时无法改变的,即使受了很多很大的委屈,甚至扣薪、劝退,又何必太在意呢,如果因此过多影响心情或身体,实在是划不来用不着啊,因为身体不好了,领导会来关心你吗,不如放开心情、放开手脚,尽人力、办人事,尽力保护好自己的安全,只要不吃拿卡要,内心无愧,事情的最终结果,由他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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