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的有关劳动法问题。当应聘者通过了初试和复试,单位发出职位要约,依据合同法,劳资双方就正式建立的劳动关系,如果单位无故取消入职要约,就算是毁约,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需要给对方一定的毁约补偿。本案例中,当地法院对严女士的诉讼,也支持了其要求,判定拟入职公司予以赔偿。因此,公司对予以录用的候选人慎重发放入职通知书。 实际上,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缺乏社会责任,很多企业主属于暴发户、资本家的性质,对员工的压榨,对员工的剥削的程度比较厉害,管理上不规范,能偷税漏税就偷税漏税,游走于劳动合同法的边缘,对员工的管理不人性化,没有从心底尊重员工。这样也是华为、胖东来这样的企业尤其少见,尤其得到社会的尊重。国家一再明令禁止职场歧视、如,性别、地域、年龄等,但我国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民企,违反严重,不承担社会责任,能逃避责任就推脱。尊重员工、特别是保护妇女的劳动合法权益,是每一个企业主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作为政府监督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的职业精神,对一切违法人员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方能还社会大众一个清明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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