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会使用OA软件系统,ERP软件,财务软件,钉钉软件,企业微信等电子工具。如果你公司将员工的考勤数据都统一导入到ERP系统中,员工离职的时候,还剩余几百个小时调休时间,可以被认定为加班时间吗?如果员工申请仲裁,主张支付加班费的,调休时间有效吗?
ERP中的调休时长可以认定加班吗?
当今很多企业都会利用软件对内部经营数据进行统计管理,比如很多企业使用钉钉软件,使用企业微信,使用OA系统,使用用友财务软件,用友ERP,金蝶ERP等软件。
公司在使用ERP过程中,如果将员工的考勤记录增加在系统中,并显示调休的时长,员工离职后,可以根据ERP的调休时长进行主张加班费吗?
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二审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关于加班时长及加班工资,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处ERP系统调休时长统计截图中显示的“调休剩余654.42小时”,主张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延时加班654.42小时,并以此主张延时加班工资。
被上诉人对ERP调休时长统计截图之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根据被上诉人处《考勤及各类假期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由员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后生效。
ERP截图显示的“调休时长654.42小时”是以系统上考勤打卡时间来统计的,打卡时间统计的工时不能视为加班工时,只能作为公司福利进行休息,不能结算加班费。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处ERP系统显示的员工调休时长,系以系统上员工考勤打卡时间来统计,并已扣除员工用餐时间及请假、调休时间等,经被上诉人处审核并在ERP系统上显示为员工的调休时长,故上诉人以ERP系统调休时长统计截图中显示的“调休剩余654.42小时”主张加班工资,有相应的依据。
被上诉人处《考勤及各类假期管理制度》虽规定加班需由员工本人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事业部总经理签字批准,并交人力资源部复核备案后方可生效,被记为“加班”,但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处实际并未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加班均是公司以微信、电话、口头等形式通知,并在ERP系统中记录。
而被上诉人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实际上按上述规定严格执行加班审批制度,故被上诉人主张ERP截图显示的“调休时长654.42小时”只能作为公司福利进行休息,不能结算加班费,依据不足。
且上诉人系被被上诉人违法解除,被上诉人并未在解除上诉人劳动关系前合理安排上诉人进行调休,对上诉人的剩余调休时长并未作出处理,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ERP系统调休时长统计截图中显示的“调休剩余654.42小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应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经核算,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9,490.86元。
原审对ERP系统统计的上诉人调休时长未予采纳,而仅以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经被上诉人确认,认定上诉人于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基于公司安排共计延时加班133.71小时并据此计算延时加班工资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的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ERP中的调休时间可以认定为加班时间。
因此,通过这个案例,我们HR伙伴们要时刻关注员工的考勤数据,针对存在大量调休时间的员工,公司尽量安排员工参加调休,让调休的时间降下来。如果不对员工的调休时间进行处理的,员工后期一旦去申请仲裁,可能对我们企业是不利的。因为ERP系统里的数据,可以100%证明员工是有加班事实的,否则不会出现大量调休时间。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和帮助!
8楼 sfie
如果我是企业我是不服的
他乡沈冬青
@sfie:不服,就败诉了。
9楼 高城书生
值得警醒
他乡沈冬青
@高城书生:是的
7楼 S_1346142253
风险防范意识一定要加强呀
他乡沈冬青
@S_1346142253:是的
6楼 奉孝哥哥
有点奇怪,上下班考勤打卡数据不算吗?
他乡沈冬青
@奉孝哥哥:当然不算了。算不算,要根据法院审理的结果认定的。
5楼 逝氺蓅哖
打卡
4楼 S_1342944424
打卡
3楼 sking
系统运营时间,是电脑在操作呀,不代表他本人在工作
他乡沈冬青
@sking:是的
2楼 猎头丁燕
学习了
他乡沈冬青
@猎头丁燕:谢谢
1楼 大卡
沈冬青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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