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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用人单位依据制度辞退员工,怎么做才合理?

作者 他乡沈冬青 2023-01-12 15:42 19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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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很多企业会利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辞退,那么怎么做,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辞退员工呢?因为规章制度这一个内容,在操作过程中,客观上会存在很多瑕疵或弊端,因此我们HR要更加关注制度操作的一些细节!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个医疗体系下的案例。

用人单位依据制度辞退员工,怎么做才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对解除的理由进行充分举证,且该理由必须真实、明确和客观。

 

本案争议焦点一为A公司解除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本案中,A公司向王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王某某多次工作失职行为导致A公司产生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失,故A公司决定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诉讼中,A公司向一审法院明确其解除依据为王某某的违纪行为符合《浙江XX有限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第六章第1.3条第11点的情形,故A公司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围绕王某某是否适用本案所涉奖惩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如解除通知所载明的违纪行为、该违纪行为是否符合规章制度中可予解除的相关规定进行逐一分析。

 

首先,关于《浙江XX有限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是否适用于王某某的问题,A公司提供了浙江XX公司出具的《关于下发〈奖惩管理制度〉的通知》《浙江XX有限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及王某某签收单,并陈述了浙江XX公司与A公司的关系,王某某认可浙江XX公司系A公司的母公司,亦确认签收单上其签字的真实性,但认为签字页和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奖惩管理制度无法对应,故认为本案所涉奖惩管理制度不应适用于王某某,对此,王某某方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王某某的相关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王某某是否存在如解除通知所载明的违纪行为。一审中,A公司明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所载明的王某某“多次工作失职行为”具体体现为:1.2020年10月16日,静安G公司进行质控、院感现场检查时发现A公司存在3项问题;2.2021年4月2日,静安H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在院感管理、医疗废物处置中存在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情形,据此向A公司作出警告、罚款、记分的处罚;3.静安卫健委在2021年4月2日的检查中同时发现A公司存在“压力蒸汽灭菌设施的物理检测频次不合格”的情形,据此向A公司作出罚款的处罚。关于第1种情形,A公司提供了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的《静安区医疗质控现场检查记录单》复印件,该复印件未加盖检查单位的印章,落款处被检查单位的签字人为唐颖并非王某某,且A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王某某在该时期的岗位职责,故一审法院难以认定情形1系王某某的失职行为。

 

关于第2、3种情形,A公司提供了王某某于2021年1月27日签署的《护士长岗位职责》、《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王某某对此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对于因王某某失职致使A公司在行政检查过程中遭受处罚的事实予以认定。再次,根据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规章制度或工作程序,并造成重大影响者,公司有权以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关系。鉴于王某某在A公司担任护士长一职,属于医疗机构的管理岗位,故A公司提出王某某的前述失职行为构成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工作程序,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王某某的失职行为致使A公司被行政部门责令整改、行政警告罚款处罚、扣分、被记载于信用查询网页,可予视为已经“造成严重影响”。

 

至于王某某称其仅存在一次失职行为,故解除通知关于“多次”的表述存在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奖惩管理制度第六章第1.3条第11点未对次数作出要求,解除通知中关于“多次”的表述虽存在瑕疵,但结合王某某的违纪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足以认定王某某构成严重违纪。至于王某某称A公司作出解除决定未提前通知工会属解除程序违法,A公司辩称其单位未成立工会组织,且已采取发布通知告知全体员工的变通方式,对A公司的相关意见,一审法院予以认可。至于王某某方所述A公司系在王某某孕期作出解除行为故属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未限制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的解除行为虽在王某某孕期内作出,但王某某确存在严重违反A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A公司据此作出解除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综上,A公司的解除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应属合法解除。因A公司的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王某某基于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而主张的自2021年4月28日起恢复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并按每月15,001.16元为标准支付王某某自2021年4月28日至作出恢复劳动关系判决之日止工资的请求,均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诉讼中,A公司同意支付王某某工作日加班工资4,849.5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69.13元,一审法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2017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工作日加班工资4,849.51元;二、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69.13元;三、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A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首先,A公司的《护士长岗位职责》就护士长的岗位内容、要求及责任等作了明确记载,规定中包括:“内部管理包括‘负责院内消毒、院感等方面的工作(检查紫外线消毒登记本、其中包括污水处理登记本、门诊日志及抢救药品检查记录表)’;卫生院感管理及检查应对包括‘消毒、医疗用品供给等医疗检查;医疗废物、美容用品的处理、洗涤和记录管理’‘监督检查及完成相关医疗检查机构发布的医疗制度管理’‘监督检查体检各环节院内感染控制管理工作及医疗废弃物的处理落实情况’”等。

 

2021年4月2日静安H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A公司存在压力蒸汽灭菌设施的物理监测频次不符合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情况,要求A公司立即整改,并作出警告、罚款处罚。由此可见,静安卫健委检查发现的A公司存在的问题属于《护士长岗位职责》中规定的职责范围,王某某在《护士长岗位职责》上签名表明其对上述规定内容是清楚的,同样此亦是对其作为护士长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予以确认。其次,为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2020年9月25日浙江XX公司下发《奖惩管理制度》,并主送其下属科技总部、各诊所、门诊部。《奖惩管理制度》中“六处罚”部分载明:“……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公司以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规章制度或工作程序,并造成重大影响者……”。

 

王某某认为《奖惩管理制度》是浙江XX公司的规章制度,并非A公司的规章制度,A公司不得适用该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院对此认为,浙江XX公司系A公司的母公司,法律并未规定下级公司必须另行制定规章制度,且2020年9月30日王某某签收上述《奖惩管理制度》,确认已阅读《奖惩管理制度》中全部内容,理解并愿意执行制度中相关规定,此说明王某某自愿接受《奖惩管理制度》的约束。再次,王某某在A公司工作,即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尤其是A公司作为医疗美容机构,其所从事的医疗美容行业不同于一般行业,具有其特殊性,而王某某作为护士长,更应本着谨慎的态度履行与其岗位相应的工作职责。

 

A公司因存在违规情形被相关行政机关处以处罚,因不良执业行为被记2分并于公共信息网站进行公示,此势必影响A公司的经营和声誉,因上述违规行为系王某某的工作范围,王某某对此负有责任。A公司认为王某某的失职行为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虽王某某当时处于孕期,然因其失职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故A公司根据《奖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至于《关于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系A公司就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向公司各部门所作通知,目的是为了让各部门引以为戒,且A公司无工会,该通知书亦是就解除事项所作公告,王某某认为程序违法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王某某要求与A公司自2021年4月28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其一,A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另聘他人担任护士长一职,而王某某一审中亦自认已由案外公司为其代缴社会保险,故双方在客观上已无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其二,劳动关系兼具人身和经济的双重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仅仅表现为劳动者付出劳动力并获得劳动报酬,同时还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相信任和配合,本案中A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对公司造成重大且不可逆的影响,不愿意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可见双方已失去了合作互相的基础。故在缺乏信任基础与客观条件的情形下,不宜再恢复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王某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已就王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作了详尽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王某某上诉要求2021年4月28日起至作出恢复劳动关系判决之日止的工资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A公司一审中表示自愿支付王某某工作日加班工资4,849.5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69.13元,此系A公司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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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lck

10楼 Derlck

根据员工手册上的制度规定辞退员工有法律效应吗

2023-01-13 14:59:29 回复 赞(1)
毅行

12楼 毅行

谢谢分享

2023-01-13 18:39:05 回复 赞(1)
无尾鱼

11楼 无尾鱼

打卡

2023-01-13 15:14:39 回复 赞(1)
海山

9楼 海山

好长的案例,仔细看完了

2023-01-13 14:52:08 回复 赞(1)
舟山HR2

8楼 舟山HR2

打卡学习

2023-01-13 14:38:15 回复 赞(1)
ouyo

7楼 ouyo

我们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是HR,后续的辞退纠纷都是交给法务的

2023-01-13 14:22:23 回复 赞(1)
NowAndFuture

6楼 NowAndFuture

学习了

2023-01-13 14:15:51 回复 赞(1)
lusirui

5楼 lusirui

这个劳动纠纷案例还是比较经典的,收藏一下

2023-01-13 14:05:46 回复 赞(1)
妮妮0000

4楼 妮妮0000

挺实用的,我们也经常遇到这类问题

2023-01-13 13:50:59 回复 赞(1)
章鱼脑袋

3楼 章鱼脑袋

打卡

2023-01-13 13:45:05 回复 赞(1)
Azrael

2楼 Azrael

劳动法还是要多多了解和掌握

2023-01-13 13:39:18 回复 赞(1)
大卡

1楼 大卡

沈冬青老师——
本篇文章来自沈冬青老师的分享。大家可以在评论区多多留言与老师互动,也可以点击老师头像订阅,关注老师上线的《详拆绩效考核之【关键事件法】》课程!

2023-01-13 09:44:58 回复 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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