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岗位员工一般都会在年初设定年度销售指标,并会与用人单位签署相关销售承诺书,一方面激励自身努力工作,另一方面也是对个人业绩的承诺,如果年中公司发现该销售人员业绩与承诺相差甚远,是否能进行调岗呢?员工不同意调岗,拒绝到新岗位报道的,公司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经典案例
2016年6月20日,甲加入A公司,后双方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最近一份有效期自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入职时甲在A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末页上签字确认:“本人已确认学习完并理解本管理制度的所有内容,并表示严格遵守。”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连续旷工3天的,视为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合同,作自动离职处理,双方劳动关系即日结束。”
2020年1月7日,甲在A公司的《销售任务承诺书》上签字确认2020年全年销售额为400万元。因2020年上半年甲尚未完成一单销售,便于8月4日向甲发出《员工调岗通知书》,将甲从业务员岗位调动到重庆办事处电话营销岗位,调岗从2020年8月5日起开始执行。甲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将工作交接完毕后至新岗位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以上者,将视为自动离职。8月6日,甲与A公司的人事总监陆某电话沟通明确拒绝调岗,8月10日,A公司通过微信通知甲:“鉴于你未能执行公司给你发送的《调岗通知书》,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您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你已于2020年8月7日自动离职。”
2020年11月11日,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480元。仲裁委未支持甲的请求,甲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以甲未完成《销售任务承诺书》承诺的年销售额400万元为由,认定甲不能胜任工作,然该《销售任务承诺书》系以2020年全年销售额作为销售目标,A公司以甲当年前7个月的销售情况认定甲未完成全年销售目标,依据不足,且该《销售任务承诺书》的性质系作为工作激励之用,还是作为考核工作能力达标之用,A公司并未向甲予以事先明确,故A公司现以此为据认定甲不能胜任工作,依据不足。A公司并未就其调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向甲进行充分说明,甲对A公司的调岗通知不予认可,且明确拒绝A公司的调岗安排,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期间,A公司即以甲未能执行调岗通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通知甲于2020年8月7日自动离职,系违法解除。遂判决A公司败诉。
风险提示
销售人员的销售业务承诺,如果公司未事前确认该承诺业绩指标为考核其是否胜任岗位工作的标准,或者未明确到期未完成指标公司将有权进行调岗的,公司在考核中期贸然进行调岗,便可能因调岗依据不充分,调岗内容不具合理性进而被法院认定调岗有失合理公允,公司再以员工未按期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有被认定违法解除风险。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当如何对销售岗位人员进行合理的考核及合法调岗,我们建议:
1、销售承诺书应当衔接绩效考核制度
销售岗位在签署销售承诺书时,应当拆分为年度销售目标,本年度销售目标或季度销售目标,由此,在履行期内,公司可以通过季度或半年度时间范围进行业绩的考核,避免一年周期过长,且受市场环境变化影响可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且在设置销售目标时,应当结合企业去年的销售业绩以及员工个人的岗位职级,较前一年度上浮一定比例,且与员工的绩效考核制度相衔接,作为考察员工岗位胜任力的重要依据。
2、在劳动合同或者绩效考核制度中明确公司的调岗权
在劳动合同或者绩效考核制度中,对于不胜任岗位员工或者距岗位业绩承诺指标差异较大的员工,应赋予公司单方调岗权,员工应当根据公司的调岗通知,按期到新岗位报道,这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且调整后的岗位应当与原岗位的性质、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具有一定相关性,不可用调岗方式变相辞退员工,可能因调岗行为不合理被认为违法。
3、用人单位调岗应当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虽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及薪资待遇,但是用人单位不得滥用此权利来损害劳动者利益。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技能、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