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究竟是否有效,那还得要看你们企业是在哪个地区,这个地区的相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而非同一而论。
今天这个话题比较枯燥,如果只从法律层面来看的话,还是比较简单的,个人认为研究的意义并不大,只要搞清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即可。在这里,我和大家简单的交流一下。
员工为公司工作,公司给员工支付薪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很多时候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加班的情况,既然是加班,那就会涉及到加班工资,关于这一点,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可见,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加班是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或补休的。既然谈到加班工资,那么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否可以约定呢?关于这个问题,我先说结论: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否有效,那得要看你们企业是在哪个地区,并非同一而论,每个地区的法规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众所周知,在法律上是认可下面这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的加班工资计算公式的:
工作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8×150%×加班时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下面我们对这组公式来做个说明,大家就可以清楚加班工资基数的问题了:
1、公式中的21.75天为月度平均计薪天数。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在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劳动保护补贴等项目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2)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算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中的单独某一项或几项作为计算基数。但,这是一般情况下的认定方式,对不同地区而言,实际是有一些差别的,因为各个省出台的省工资支付条例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解读也是有所不同的。
比如,上海市,在《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了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也就是说,上海地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原则,是先调查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月度工资的约定,如果月度工资实际履行情况发生动态变化时,则按照双方实际月工资标准确定计算基数。比如今天这个话题案例的情况,虽然企业和小王有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约定,但该约定与小王实际履行的月薪是不符的,那么就违背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法律规定,因此,公司是需要支付小王相应的工资差额的。
再比如,辽宁省,在《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第二十二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关于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的规定。
也就是说,辽宁地区即使企业和员工约定了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就算员工事后申请仲裁反悔,也是不被支持的。
所以才说,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究竟是否有效,那还得要看你们企业是在哪个地区,这个地区的相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3)如果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当地的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4)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时,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可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6)每月平均工作天数按21.75天、平均小时数按174小时进行计算。
(7)综合计算工时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也就是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最后,虽然21.75天的这种计算方式是劳动法认可的,属于合法的计算方式,但我个人对21.75的计算方式并不认同,持保留意见,而且这也是很多单位用来坑害和算计请假及离职员工的一个坑。
13楼 Anne2021
相比之下,案例中的企业已经是比较人性化了。现实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甚至不发加班费的企业依然很多。当下企业生存环境艰难的同时,劳动者的就业环境也愈发艰难,能不计较就不计较了。
大卡
@Anne2021: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LHYX胡许国
@Anne2021:是的,这也是目前中国企业的无奈,处于产业链低端,生存空间狭小,委屈求存,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以后会慢慢好转的。欢迎点赞、收藏、关注和交流~
12楼 HEGII
谢谢老师的总结,很受用、
LHYX胡许国
@HEGII:欢迎点赞、收藏、关注和交流~
11楼 nanas
和老师看法一致,21.75只是用来换算小时工资的,计算工资时按每月的实际应出勤天数计算就好了,不要搞21.75一刀切。
大卡
@nanas: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LHYX胡许国
@nanas:我后面会写一篇解析如何认识21.75和如何正确计算工资的文章,届时请阅看。欢迎点赞、收藏、关注和交流~
10楼 chuzoushiwunian
合同里写的工资往往是当地最低工资~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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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YX胡许国
@chuzoushiwunian:有一些不上路子的企业往往会这么干的,还有更恶劣的,比如拿空白合同,让员工签名,内容由公司事后自行填写,等等,所以,我国企业要走的路还很长。欢迎点赞、收藏、关注和交流~
9楼 Burt39172
打卡
LHYX胡许国
@Burt39172:欢迎点赞、收藏、关注和交流~
8楼 省轻工
就算同一地方,法院在判决时都会根据当时的内外环境,对加班费的定义有不同解读。
大卡
@省轻工: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LHYX胡许国
@省轻工:是的,目前阶段,这些都是实情,这也算是中国特色的一种无奈吧。欢迎点赞、收藏、关注和交流~
7楼 liezy
我们企业更特别,是给我们一份空白合同先签字,然后他们再在里面补充内容。
HEGII
@liezy:真相了、
LHYX胡许国
@liezy:是的,有一些不上路子的企业确实会这么干的,我就见过这样的单位,最后填了假的薪酬,和员工扯皮,在当地名声很差,其实是得不偿失的。欢迎点赞、收藏、关注和交流~
6楼 隔远相望
虽然不同地方法规不一样,但加班基数都可以约定的吧。如果按综合工资计算加班费,企业的用工成本会高很多。
大卡
@隔远相望: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LHYX胡许国
@隔远相望:目前阶段,各个省确实是有一些区别的,这也算是中国特色的无奈吧。欢迎点赞、收藏、关注和交流~
5楼 紫衣
如果不用21.75来计算,那应该如何计算?求解
LHYX胡许国
@紫衣:我后面会写一篇解析如何认识21.75和如何正确计算工资的文章,届时请阅看。欢迎点赞、收藏、关注和交流~
4楼 大卡
胡许国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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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langyuesadan
怎么理解21.75是很多单位用来坑害和算计请假及离职员工的一个坑
长颈鹿的蘑菇儿
@langyuesadan:我也想问问这个
LHYX胡许国
@langyuesadan:我后面会写一篇解析如何认识21.75和如何正确计算工资的文章,届时请阅看。欢迎点赞、收藏、关注和交流~
2楼 一念成佛
俗话说“人在江湖就要守江湖的规矩”,加班费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本案例中的问题点有两个,一,加班费基数以基础工资2500元计算,合不合法?二,小王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应不应该受到支持?
首先,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保障,2500正好卡在线上,所以以2500计算,没问题。
二,小王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很明显,公司给小王发工资时明确:5000含2500基础,其他为加班费与绩效,且小王认同。故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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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YX胡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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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狄俄墨得斯24620
不合法
LHYX胡许国
@狄俄墨得斯24620:是否合法,确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这也算是中国特色的无奈吧。欢迎点赞、收藏、关注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