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的概念
想要搞懂N、2N、和N+1,就得先理解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的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无过失,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
赔偿金是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企业违法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补偿措施。(此处的赔偿金是劳动法中的赔偿金)
代通知金是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企业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如果企业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则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的算法
1、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根据法条解读:
(1)经济补偿金是依据劳动者在本企业连续不间断工作年限为标准的。
(2)工龄不满6个月,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6个月<工龄<12个月,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
(4)经济补偿金基数是以员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员工工资过高的,经济补偿金最高基数也只能以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为准。
(聪明的HR立刻就能想到该如何做薪酬结构设计减少法律成本)
2、赔偿金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发条解读:
(1)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单位继续履行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一般企业提出解除,很少会有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因为留下来的日子也不会舒坦)
(2)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金。
(3)企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4)赔偿金自用工之日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起以后的工龄才计算。
3、代通知金:不提前30天通知,就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如果提前30天通知,则不用支付代通知金。
三、N、2N、N+1的适用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很多人一看上面的法条,发现里头并没有直接了当的写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和每一种情形是支付N、2N、还是N+1,不要急,下面我整理了一个表格,对照表格来看一目了然:
现在了解了哪些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能大概算出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但是,如果企业没有经济实力,不建议HR使用上述解除方式。
作为一名合格的HR,不仅要熟悉劳动法还要了解地方政策规定,在实际劳动纠纷中,要依照劳动法并结合地方政府法规来处理,不能照搬照抄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