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新宇,深圳劳动法资深律师,一个前世界500强人力资源经理
写在前面
本次分享的主题,是《HR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修订,要谨防“背锅”》。
之所以选择这个主题,一是近期遇到了几件与规章制度制定有关的劳动纠纷,我认为有必要总结分享;二是本人在以前的人力资源工作中,也有过被领导要求牵头梳理和修改各类管理规定的经历,其中滋味不展开讲,相比大家都能体会。
好,闲话少叙,进入本次的分享。
案例研读
一、案情简介
(一)李四(化名)于2008年4月2日入职北京某游戏公司(以下均称“公司”),并于2014年4月9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李四工作期间,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重新修订和发布了《考勤管理与请假制度》,取消了之前施行的弹性工作制。
(三)2016年6月3日,公司以“李四严重违反新《考勤管理与请假制度》中关于旷工和考勤数据弄虚作假的规定”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四)李四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1386元。
(五)公司则辩称,李四有多次旷工行为,新《考勤管理与请假制度》规定“旷工累计3日以上者,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行为。
二、审理过程
(一)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1386元。
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二)石景山区法院一审后,判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1386元。
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北京一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理
该公司修订前后的《考勤管理与请假制度》关于旷工的规定存在一定变化,该变化影响到职工切身利益,该修订过程应经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而该公司未经过该程序,且在正式发布前亦未向全体职工公示过相关修订内容,故该修订并不符合相关程序。
另外,该公司所提供的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四累计旷工3日及以上。
据此,本院认为公司与李四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足,应系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李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四、案例来源
(2017)京01民终7475号
律师点评
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劳动管理的主要工具,一份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但是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制定和执行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这就会导致以下后果:
1、员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被行政处罚,或对员工损害承担赔偿;
3、不能作为对违规员工的处罚依据及仲裁诉讼的证据。
那么,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是有效的呢?一般来说,要同时符合实质要件、程序要件、公示要件、可执行性四点。
一、实质要件
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费、社保缴纳、罚款、“三期”女员工的处理等方面,企业稍不注意就会逾越法律的红线,导致败诉和赔偿。
2、合情合理
除了要合法之外,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也要做到合情合理,要人性化,不能动辄随意罚款、开除。
总之一句话,法律规定的底线,绝不是企业对员工管理的顶线。
二、程序要件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简单的解释,就是规章制度的出炉要经过与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以及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但这并不是说要讨论一致和协商一致。
三、公示要件
按照法律规定,规章制度需要公示后才能生效。
那怎样才算公示?本律师建议,至少要做到以下方式的一点:
1、规章制度文本有劳动者的签名;
2、有劳动者参加规章制度内训的记录;
3、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4、企业会同工会在办公场所张贴规章制度;
5、企业进行公证张贴规章制度。
四、可执行性
这一点主要涉及到规章制度中的惩罚措施,具体会在下次讲解,但总的原则是要可量化、可推导。
以上就是本次的分享的全部内容,欢迎大家留言互动,共同探讨,共同进步。也欢迎大家关注本人三茅账号,除了打卡分享外,本人每周也会不定期更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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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小樱40835
所以,对公司先前已有的规章进行修改后,还是需要公示的,工会不一定有,全体员工大会集体表决不现实,起码的公示,公司应该做到位
26楼 小樱40835
所以,对公司先前已有的规章进行修改后,还是需要公示的,工会不一定有,全体员工大会集体表决不现实,起码的公示,公司应该做到位
25楼 kangwon
很全面
24楼 木兆之夭夭
很多小公司是没有工会的,职代也都是老板定的。这是不是也属于违规呢?另外如果职代没有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员工是不是就投诉无门了
23楼 小雨点er
总结很到位
22楼 小夏天
不错!!很仔细
21楼 空巷丝雨
写的很全面,观点也很全面
20楼 欢欢喜喜13
内容不错~
19楼 李枭
分析得很有道理~
18楼 周末葉
支持老师观点,是这样的
17楼 Zarathustra
很专业
16楼 S_1341567982
完全同意
15楼 娜小娜
谢谢,学习了
14楼 苏筱雪
涉及全员权益,需经职工代表同意,学习了~
13楼 小坏蛋jacky
学习
12楼 新东潘
向老师学习
11楼 黑fly
如果大部分公司HR能做到李律师说的这几点,基本可以避免80-90%的劳动纠纷。
10楼 081120
确实是这样
9楼 风继续
谢谢老师的分享,很赞哦!
8楼 081120
已学习,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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