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背景的交代还不具体,我们结合管理和司法实践来谈谈企业搬迁办公地点,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的因素。
一、从法律定义层面严格(咬文嚼字)来看
我们从法律的条款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从以上两条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1、劳动合同一定要有“工作地点”;
2、“工作地点”变更的,一定要双方协商一致做变更。
如果我们根据字面意思来看,只要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作地点有变化的,就需要双方都而且变更合同。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
办公室从一楼搬到了二楼,只要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化了,就需要协商变更合同。
如果按照这个办理了相关的手续,自然不会留下什么问题;反之,则会有可能产生合同纠纷。
问题来了,如果真的这样,在管理上岂不是很多工作要做,成本也很高?有没有其他办法可以减少工作量,提高管理效率呢?
我们来看看下面的内容。
二、从司法层面的操作来看
对于变动工作地点,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针对这个问题,在司法操作层面,有这样的一些解释(截取于一些案例的审判结果):
【(2015)一中民终字第0711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王连锁同意在中电瑞达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甲方办公地点或出差地’从事工作,并同意中电瑞达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地点,故中电瑞达公司对劳动地点的变更未超过双方约定范围。劳动合同未能续订的责任在于王连锁。”
【(2017)京03民终13376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轶丽与京港大厦分公司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调动条款,本案京港大厦分公司对王轶丽的工作地点从朝阳区十里堡到朝阳门的调动在上述约定范围内。王轶丽以属重大事项调整,未与王轶丽协商一致为由上诉主张违法解除,缺乏依据。”
【(2014)通中民仲审字第0048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影响着劳动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镇江/南京,但被上诉人居住在南京,案涉劳动合同经过长期履行后,约定的工作地点也因实际履行行为而得到进一步确定。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改变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已被确定化的工作地点,应当依法与被上诉人进行协商,否则可视为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
【(2014)通中民仲审字第0048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企业因技术改造和产业优化升级需要实行整体搬迁应当给予支持,对因此带来的劳动者上班路途远和照顾家庭不方便等难处也应当给予理解。企业的整体搬迁,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工作地点发生变动,系永安公司与孔雪恒等25人的劳动合同到期未能续签的直接原因,故劳动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决永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017)皖02民特12号】,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丰原药业根据城市规划调整将新厂搬迁至离原厂交通距离仅为11公里左右之处,为了解决职工上下班通勤不便,提供了大巴车作为交通工具。就上述情况而言,按照一般人的观念均应认为属于员工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在季凤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厂搬迁已经对其生活造成实质影响的情况下,本案不能构成劳动合同的实质变更,而应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1823号】,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地点为公司仓库,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出于经营需要将仓库从本市浦东新区三灶工业园区宣梅路XXX号搬迁至本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东路上丰路附近,此虽致原告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动,但仍属同一行政区域内的调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2014)浙杭民终字2658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德安公司地址从富阳市搬迁至台州市,虽然仍在浙江省,但已经跨越地区,两地距离较远,地点变化较大。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系列案件认定的事实,认为保德安公司与王富成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富成留守的最后日期为2014年1月15日并无不当。依法保德安公司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017)鲁02民终4783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建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系因远达行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履行地,但双方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陈建磊提供劳动的具体地点,且即使按照陈建磊的主张,远达行公司迁移的新址与旧址也均在同一县域,此种劳动地点的变更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陈建磊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的判决案例,有多种情况,这里列决了,就不一一说明。但是,总的来看,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并不单纯是判断工作地点是否变更,还需结合工作地点变更对劳动者的影响以及用人单位采取的补偿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从管理风险防范来看
因此,我们在面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化来看,有如下的管理建议:
1、在劳动合同签订的时候,关于“工作地址”栏,既不要太详细,也不要太宽泛,配合相对灵活的管理,写到街道是相对合适的。往往在同一街道内变更工作地址的,对劳动者的实质性伤害极小,真有非常特殊的情况,特殊的个案,特殊处理(类似于残疾人行动不便之类)。
2、在同一行政区县内,变更工作地点的(超过了街道的范围),这样的情况下,会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影响,尽可能提供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补贴,解决或者降低劳动者的利益损失,减少人员的流失。在征得员工的同意下,修改劳动合同。
3、工作地点变动夸行政区县的,肯定是有实质性的影响了,一定要在征得员工的同意下,修改劳动合同。
4、因工作地点变更,对劳动者有实质性的影响,员工不愿意变更工作地点的,妥善处理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给足经济补偿。
回到本文案例,并未交代搬迁的具体情况,是楼上到楼下,还是A市到B市,因此,我们无法判断是否有“实质性”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貌似单位没有任何的补偿管理措施。综上,可以参考不同的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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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肖潇
按合同地点
46楼 梅花落满南山
还是很受用的,多体会几遍
45楼 alwaysfriend
极端例子不错,不能忽视小问题
44楼 烂柿子
喜欢这种带实例的分享
43楼 絮语静听
同意老师的看法,做好企业的工作
42楼 宋李
主要是公司的行动是否在有利推送
41楼 东信
这个问题看着很容易,实际上还挺复杂的
40楼 懒得去想
这篇说清楚了,需要根据时间情况来判定具体情况
39楼 rothschild1nathan
点赞,感谢老师的分享,很不错
系主任
@rothschild1nathan:老师的哪些观点让你印象深刻?
38楼 贵州新置地物业
那孕妇在这个案例里可有特殊的地方么?
37楼 米老鼠gigi
所以需要看公司搬迁的情况,再来判断是否需要给经济补偿金
36楼 无限极
很多时候,法律并没有办法一刀切,需要我们HR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应对
35楼 皓首
所以万事需协商
34楼 小猪猪001
结合工作地点变更对劳动者的影响以及用人单位采取的补偿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
33楼 网店指导001
感谢老师列举的8个实际判决案例,很有启发
32楼 成吉思汗16371
我们以前公司会协商补偿金,之后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去新公司作重新入职处理。
31楼 pzy9625
打卡
系主任
@pzy9625:老师的哪些观点让你印象深刻呢?
30楼 rosemary898
谢谢分享
系主任
@rosemary898:和其他学习的小伙伴互动也是很不错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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