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了一个非正式的炫酷头像,也许有的人不认识我了,我是白话劳动法合伙人陈豪。为了符合我这个90后的清流人设,所以用此头像。但是不得不说,人力资源从业5年真的是一个悲伤的故事。
回到我们今天的案例。其实在我接到的咨询中,类似于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
此类案例符合以下特点:
1、起始原因源于公司内部问题,非HR个人原因。
2、HR或公司的处理方法和方式在法律上并没有太大问题。
3、员工拒不同意HR或公司的方案。
我本人是比较不喜欢钻劳动法律法条的牛角尖或者动不动就把劳动合同法的条例给摘出来,这是比较愚蠢的。但很多律师和没有劳动关系实操经验的外行人最爱干这个事情;因为律师觉得这是体现他专业的饭碗;而外行人觉得会背点法条很了不起,能够显摆。例如本案例中的部分员工,拿着劳动合同法,对于业务变更而进行的解除,他们认为在法律上,这是违法的。我相信这一定是律师和其他一些“专业人士”给与的意见和建议。
那么从法规上来说,这件事情到底是否违法而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呢?
你要让一个懂劳动关系实操的人来看,他绝不会单单去念一个枯燥的法条,这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必须从整个事情的详情脉络来梳理。
1、公司业务变更需要撤销部分岗位。这在法律意义上的确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所以有人就评判它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它就是违法的。这只能说明他对法律的认知太过片面或狭隘,或者是以为知道几个法条就能断案了。那么公司业务变更是否为公司主观变更还是迫于内外部环境压力客观变更还需要进一步考察确定。
2、这里有个关键词叫“部分”岗位,也就是企业的这项变动它不是恶意的去针对一个人或一些人。同时如果企业该撤销行为有告知通过工会或上级工会的,那它就是一种出于主观但没有恶意倾向的改变和变化,这是第一点。
3、公司希望给员工调岗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更符合第一点的逻辑,企业不存在恶意行为,同时企业也最大程度的给与员工选择权利,可以调岗,也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HR和公司并没有要求员工主动辞职或者说不给任何补偿。
4、有部分员工不同意。换而言之,相当部分员工同意了公司给员工提出的方案,进一步说明了公司在处理这次问题上的一个态度和立场是为员工着想的。
综上所述,我给这个HR的建议是:
1、企业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只谈法规是最愚蠢的,除非他就想开庭见。因为只有到了庭上才是讲法律法规的地方。
2、法规VS清理,在协商交流期间,应该更偏向后者。法规只是作为一种底线,一种辅助支持。例如医疗期满解除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法规必须要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的规则支付。那企业和员工协商的时候,沟通顺畅,能不能就法律规定的要求下少一点呢?完全合情合理。
3、协商和谈判的过程很重要。尤其当双方已经有意见不和的时候,HR应当充当中间人的角色,与员工和企业老板单独进行沟通,而不是多人会谈,多人会谈反而更容易激化矛盾,产生更大的争议。
4、即使部分员工最后依然坚持要求双倍赔偿金。对于HR来说依然有两个选择。第一是和企业老板做思想工作,让老板同意支付部分员工的双倍补偿金;第二是坚决否决员工的诉求,也就是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失败的情况下,公司给员工进行单方非恶意的调岗,如果员工破罐子破摔不来上班的,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旷工进行劳动关系的解除。当然员工可能会气不过去仲裁,但根据我们上述的分析,公司未必会败诉,所以HR大可不必担心;如果员工开始到新岗位上班了并超过一个月了,则表示员工默认接受了调岗,公司也就不用再担心什么了。
总结语:
判断一个HR处理劳动关系的能力,绝对不是看他是否能够熟练背诵法条。而是看如何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底线妥善的处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互联网的崛起使得员工,HR和企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知都已经不同以往,甚至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默认HR就是应该懂劳动合同法的。在这样的情况下,HR处理和员工的劳动关系时不宜以劳动法律法规来合员工进行谈判。
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积极协调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诉求。例如告诉员工如果一裁二审需要花费很久的时间精力而且还可能会败诉,影响未来职业发展,不如拿一比合适的钱重新开始;同时告知企业这样的行为对员工来说影响太过突然,看看是否还能有其他补偿措施。你会发现,劳动监察大队就是这么做的~所以一个优秀的HR处理劳动关系问题或争议的时候应该像劳动监察大队的叔叔们学习!
希望能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9楼 孤高的雄鹰
长见识了, 但有些疑问,什么事都能协商,还要法律干嘛,法规的底线,公司和员工都可以用
90后员工关系专家陈豪
@孤高的雄鹰:法律是当双方没法协商了,撕破脸皮了,必须要介入“公正的第三方”了,这就是法律法规的存在~而不是遇到什么事情就谈法律法规。
8楼 淮德拉66192
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底线妥善的处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很好的定位!支持。
90后员工关系专家陈豪
@淮德拉66192:凡事到了谈法律的时候,那真的是……
7楼 阿东1976刘世东
#赞赏# 要活用!感谢陈豪老师!
90后员工关系专家陈豪
@阿东1976刘世东:对,HR的存在价值就是活用
6楼 472259036
学习了!!
5楼 3158167
学习了,谢谢分享!
90后员工关系专家陈豪
@3158167:不客气~
4楼 pengyouA
谢谢分享
3楼 Allya
"如何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底线妥善的处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学习到了,谢谢分享~
90后员工关系专家陈豪
@Allya:法律是死的,人是活得
2楼 小新的丸子123
老师分享的很受用,昨天听了老师的社保课,很有帮助,感谢。
90后员工关系专家陈豪
@小新的丸子123:哈哈~真是无处不在啊~
1楼 3wsok
学习了,谢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