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与外地员工建立劳务关系来规避用工风险么?
大家好,我是一名公司的HR。最近公司需要招聘一名新员工常驻外地工作,由于当地社保基数较高,公司为了规避成本,希望和新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不为该员工缴纳社保,而是按照公司正常缴纳金额的标准发放补贴给予员工,同时给其购买商业保险规避风险。然而我在处理的过程中发现好像并没有劳务合同的概念,只有劳务关系。那么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我们公司这样的操作方式是否可行呢?
请问各位牛人,企业与外地员工建立劳务关系是否可行呢,如何规避外地员工的用工风险呢?】
也谈劳动真实意
一、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题主有此一问,归根到底是不明白劳动关系的本质。
那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处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特征如下:
劳动关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平等性是由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决定的,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以获得报酬,是一种平等的对价交换。但这种平等性只是体现在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劳动关系兼有人身性和财产性。作为交换的劳动力,是劳动交换报酬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劳动力,独立自主的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但由于劳动力这一“财产”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无法与劳动者本身分离,因此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必然也包括对劳动者人身的管理。
劳动关系兼具个人意志和国家干预。正是由于隶属性和人身性,劳动关系的建立如果仅凭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自由签订契约,必然会因双方身份和地位的不平等而形成一种不平等的契约。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社会的基本公正与秩序,法律必须对此加以干预和限制。
(二)劳动关系的表现及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外,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内并依法设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2、受用人单位管理。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也是劳动关系与一般的民事关系最基本的区别。劳动者在人身上和经济上都从属于用人单位。人身从属性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和业务内容具有广泛的指示权;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组织中的一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组织中的内部劳动规则,即必须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有接受用人单位的检查以及接受合理制裁的义务。经济上的从属性表现为,劳动者的生产工具或器械由用人单位所有,原料由用人单位供给;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的工资为其主要生活来源。
3、劳动从属于用人单位。即劳动者的工作是作为用人单位所经营的事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表述有所不同,前者表述劳动者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后者表述劳动者工作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具体来说,“业务”是指用人单位主要从事的经营活动,如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比如销售性质企业中的销售员。从事用人单位“业务”的,当然是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但是,用人单位的工作则可能大于业务的范围。比如在单位中从事司机、保洁、后勤管理等并非该企业业务范围的劳动者,但其工作却是企业运营的必要组成部分,从事这些工作的劳动者,只要是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也应受到劳动法保护,也应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Tips:由题主阐述的题干可知,公司欲与外地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原因仅仅是为了规避单位交纳较高的社保基数,而外地员工受公司管理、且劳动从属于公司,所以从这方面来看,外地员工与贵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在我们讨论劳动合同关于劳务同区别之前,我们要先明确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也是有很大区别的。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适格的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另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自然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自然人。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单位,法律规定以外的如国外公司在华办事处、政府机关、个人,都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主体,但这些都可以是劳务关系的用工者。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有指导性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第四条规定的“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能是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可以是劳务关系的劳动者。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劳务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人身的依附程度没有前者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实践中,劳务关系往往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的特点,劳务提供者的人身相对自由,没有严格的工作时间,表面上虽也有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特点,但其本质是接受工作安排,而非制度管理。
3、从报酬的支付上看,首先,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劳动者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更重要的是,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同工同酬的标准支付基本工资是法定义务,劳动报酬的支付并不以必然完成定量的劳动为条件,特定工作可以根据劳动表现支付奖金等,这体现了劳动关系的社会性。而劳务关系中,仅仅是单纯的劳务与报酬的对价,未按约定完成劳务,用工方即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劳务报酬。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记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而劳务合同(如承揽、加工、运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2、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合同既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或法人之间。
3、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指挥管理,他的劳动被看做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而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如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义务。
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完成的工作是整个劳动过程中的一部分,而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一定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动条件。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与质量给付劳动报酬,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而在劳务合同中,劳动报酬一般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付酬。
Tips:由此可见,题主所在公司与外地新雇佣员工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劳动关系,贵司与外地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做法不可行,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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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秋天的蒲公英
请问物流公司长期在外跑长途的司机,是否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丛晓萌
@秋天的蒲公英:需要~
秋天的蒲公英
@萌萌2018:我也是这么认为的,目前刚刚进入这家公司,之前人事(人力资源)完全是一片空白,只有行政一块。因为司机的文化不高,很多也是无学历的,稳定性也不高,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与司机签订的只是一份协议(类似于承包协议),社保也未交。个人认为是违约规的,对吗?公司刚成立一年,有没有其它方法可以替老板节约成本的?
丛晓萌
@秋天的蒲公英:长途汽车司机属于有风险性工作,你想没想过,如果出了意外——怎办么?算账要算大帐~
秋天的蒲公英
@萌萌2018:知道了。谢谢。我会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向老板谏言。
26楼 hklte_hr
谢谢分享!
25楼 春眠
谢谢分享
24楼 schinen
很多民营企业都是这样做的,不想给员工购社保,特别是镇区特别明显!
23楼 sky臻
谢谢了
22楼 丛晓萌
@小陶子,@喜羊羊88201
关于退休人员的返聘问题——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相关法律】
【一】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十三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zhuangfen1314
@萌萌2018:如果要是在书面协议中提及我司要求返聘人员住公司,如发生意外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而返聘人员执意想住外面,突然有一天发生交通事故,那这种情况公司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丛晓萌
@zhuangfen1314: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鉴于无法给退休返聘人员上社保,要规避你所述风险,要给退休人员上意外保险。
丛晓萌
@拉刻西斯053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
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
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
三人追偿。”
拉刻西斯05332
@萌萌2018:这是我在一个群里看到的案例,那位员工已过退休年龄,未购买社保,也未购买商业险,目前他们公司给了几个月医疗期给那位员工(正常发放薪资),但按照医嘱,医疗期还没过。然后他们想辞退该员工。
我比较好奇是否需按照工伤保险办法那样给医疗期?还是直接赔偿损失就行?这种情况,公司能不能赔偿后辞退员工?这种招聘退休人员的事情以后可能会遇到。
丛晓萌
@拉刻西斯05332:在用工之前,建议签订相关协议,在协议中按照法律规定,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一个人踢球
@萌萌2018:那请问,返聘人员,是受劳动法保护呢,还是一般的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呢。
zhuangfen1314
@萌萌2018:谢谢
丛晓萌
@一个人踢球:受合同法、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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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pilijun723
大咖分享的非常棒,从几个层面分析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非常实用。但是因为我们公司最近也遇到了相同的问题,所以感触也有点深,我感觉今天的话题,更多的应该是在咨询,明明知道劳动者与公司应该更多的是属于劳动关系,但是有没有可能是想钻法律的空子,签成劳务合同。
丛晓萌
@pilijun723:那就相当于让你们企业裸奔了~你自己想想呢?
20楼 日月齐明168
感谢分享,谢谢!
19楼 梦影儿
非常感谢您的讲解,感谢。
另外,@小陶子 的问题我也想知道答案,还请不吝赐教。。。
18楼 厄帕俄斯36407
感谢老师的条分缕析,受益匪浅,期待老师的更多分享
17楼 东方宝石
HR千万不能成为组织里问题的制造者,尤其是千万不能因为自己的专业度所限而成为问题的制造者。
16楼 爱新知
学习了,原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差别好大呀,谢谢分享,如果在学校做保洁,从44岁(女性)做到了70岁,一直做没间断,学校每月给她发几百元(革命老区地级市),那这算什么关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学校一直没给买社保,导致没有退休金和医保。
丛晓萌
@爱新知:劳务关系。
爱新知
@萌萌2018:现在学校搬迁到新区去了,她年龄大了,身体状况也不太好,学校不让她做了,是否应该给予补偿,补偿又按什么标准算呢,此前她老公是学校老师,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在晚上去世,学校考虑她的家庭实际困难,她和三个孩子的户口当时都还在农村老家,正准备随迁到老公所在的学校时老公突然去世,学校当初已给他老公分房,三个孩子也在老公身边对应的学校上学,鉴于此,学校就让她做保洁,申报了遗属生活补贴,就这样靠做保洁和遗属生活补助抚养三个孩子成人,孩子们现在条件也一般,她自己70岁了,2011年时,国家推出政策一次性为五七工、家属工办社保时,学校也没有人通知她相关政策和事项,应该存在过错的,如果当初办了今天也不致如此的。
15楼 顼顼
感谢老师的条分缕析,受益匪浅,期待老师的更多分享????
14楼 小陶子
有个问题想向大家请教,公司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社保购买满15年,享受养老待遇,现在公司操作方式是与他们签的聘用协议(一年一签),并购买商业保险。现在我的问题是,这类员工是不是也应该属于劳务关系,且,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如果按照以上文章的表述,员工工作期间受伤应该由员工本人承担责任。谢谢老师
丛晓萌
@小陶子:属于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在开例会,会后详细答复你。
丛晓萌
@小陶子:(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相关法律】
【一】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十三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四】如在返聘时发生伤害事故,若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注意事项】
1、由于退休返聘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为该离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或者雇主责任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2、协议中约定的“安全责任自负”基本上归于无效的。可在协议中约定“因乙方违规、违纪、不服从安排、严重过失等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等类似内容。
3、如果出现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梦影儿
@萌萌2018:感谢您的悉心讲解,受教受教了~~
13楼 丛晓萌
可能有很多小伙伴认为这样的公司呆着干嘛?鉴于题主在题干里所述模糊,不知道这种所谓的“规避”措施是HR想的还是老板想的,选择权在题主,我们不能管中窥豹——题主的目的是发现了问题、解决问题。HR千万不能成为组织里问题的制造者,尤其是千万不能因为自己的专业度所限而成为问题的制造者。
先让自己强大起来,选择有限,是因为你还不够强大!
12楼 洋子鳄
小家子气,呆着干嘛?
丛晓萌
@洋子鳄:可能有很多小伙伴认为这样的公司呆着干嘛?鉴于题主在题干里所述模糊,不知道这种所谓的“规避”措施是HR想的还是老板想的,选择权在题主,我们不能管中窥豹——题主的目的是发现了问题、解决问题。HR千万不能成为组织里问题的制造者,尤其是千万不能因为自己的专业度所限而成为问题的制造者。
先让自己强大起来,选择有限,是因为你还不够强大!
11楼 慵懒的猫咪123
这种公司说实话呆着没什么意思,格局太小
丛晓萌
@慵懒的猫咪123:可能有很多小伙伴认为这样的公司呆着干嘛?鉴于题主在题干里所述模糊,不知道这种所谓的“规避”措施是HR想的还是老板想的,选择权在题主,我们不能管中窥豹——题主的目的是发现了问题、解决问题。HR千万不能成为组织里问题的制造者,尤其是千万不能因为自己的专业度所限而成为问题的制造者。
先让自己强大起来,选择有限,是因为你还不够强大!
慵懒的猫咪123
@萌萌2018:也是,我也是犯了大忌了,管中窥豹确实要不得,,,
10楼 张为遥
这就是中国小民营企业大不了的原因
丛晓萌
@张为遥:可能有很多小伙伴认为这样的公司呆着干嘛?鉴于题主在题干里所述模糊,不知道这种所谓的“规避”措施是HR想的还是老板想的,选择权在题主,我们不能管中窥豹——题主的目的是发现了问题、解决问题。HR千万不能成为组织里问题的制造者,尤其是千万不能因为自己的专业度所限而成为问题的制造者。
先让自己强大起来,选择有限,是因为你还不够强大!
9楼 喵总Ciel
学习了
8楼 MINION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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