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按照法律规定,员工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的。
但一般公司为了规范离职流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还是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计一套操作流程,我们公司根据国家法律和内部管理制度,设计了《辞职流程》和《辞职申请书》:
虽然有制度、有流程、有表格,但实际中,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执行。一个人如果不想干了,公司是否签字批准,与解除合同没有关系。但是,一定得有辞职者本人的书面申请并亲笔签名,否则,就会留下隐患。
讲一个真实案例:
2013年6月,我公司有一位资历相当老的部门主管,因不能认同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多次提出口头辞职,我再三做思想工作挽留,并向老板汇报,后来他去意已决,老板也没有挽留的意思,我要求他按规定的辞职流程写申请,他没有按要求去做,但前后写了三封辞工书交给了我,老板口头同意给他结算了薪资。
去年,有人多次在老板面前说此人离职是我排挤走的,让公司损失了一位技术人才和元老,因为过去了那么长时间,当初辞职的具体情况老板也许不记得了,在几次非正式场合流露出相信人家说的是真的,我没有解释,口头解释是没用的,他如果信了,你说再多也改变不了。
在一次会议开始前的简短闲聊中,有人又故意提起此事,这时我必须郑重的澄清,于是,我到档案柜中找出他的三封辞工书,(下面是复印件,因隐私原因,遮住了真名):
所以说,为了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我很重视签字手续和完善档案管理,(很多人不以为然,认为小题大作)。
今天话题中的HR,如果重视签字手续,就算辞职流程不完善,就不会有后来的麻烦了。员工口头已经提出了申请,人力资源部在招到新人前,应该主动找该员工补齐相关手续。
我上面引用了法律条款,员工辞职是以书面通知为准,现在该员工不承认你也没办法,那只有协调了,或者安排其他岗位,吸取教训哦,以后凡事都得当事人亲笔签名并要完善档案的保管,才能杜绝后患!
18楼 春晓笑
谢谢分享
17楼 雀变
我们单位辞工,一律都要有书面申请的。这点是必须的哦
16楼 陌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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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3wsok
学习了,谢谢分享!
14楼 成都听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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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luguang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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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30417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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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克律塞伊丝49598
谢谢分享,很有价值
10楼 文仙
谢谢,学习了!果然是签字才是王道!
9楼 美伊玲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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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平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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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cat王
学习了!
6楼 ms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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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酸梅QQ糖
学习了,又一次加深我的印象。作者大爱。
4楼 ironswei
觉得“不以为然,认为小题大作”的人,大有人在,包括领导、老板们。殊不知就是这种细节才决定了成败,才能避免一些之后的累赘、纠纷。咱们HR自己平时不怕麻烦,坚持把工作做完整,其他的让别人说去吧!(其实想说句粗话,后来一想算了。)
3楼 独辟蹊径是我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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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往事如烟0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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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心意如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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