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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鸡生蛋,蛋碎了,算谁的?

作者 刘伯涵 更新于:2016-12-27 17:58 21344
  最近朋友公司有一个小伙子为了找工作,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实际年龄只有15岁,由于是小公司,用人比较急,所以在招聘的时候也没检查出来。结果悲剧了,11月份的时候由于操作不当,在安装配件设备的时候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鉴定结果为9级伤残,住院治疗了23天,住院期间医疗费已全部由公司支付。现在小伙子出院来找朋友公司索赔。但朋友觉得,他是因为弄虚作假进工厂上班才出了事,工伤保险也因身份不符无法理赔。
  现在双方僵持不下,朋友向我求助,但我在工伤这块不专业,请大家支招,冒用他人身份证打工受伤,算不算工伤?
  最近朋友公司有一个小伙子为了找工作,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实际年龄只有15岁,由于是小公司,用人比较急,所以在招聘的时候也没检查出来。结果悲剧了,11月份的时候由于操作不当,在安装配件设备的时候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鉴定结果为9级伤残,住院治疗了23天,住院期间医疗费已全部由公司支付。现在小伙子出院来找朋友公司索赔。但朋友觉得,他是因为弄虚作假进工厂上班才出了事,工伤保险也因身份不符无法理赔。
  现在双方僵持不下,朋友向我求助,但我在工伤这块不专业,请大家支招,冒用他人身份证打工受伤,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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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先来捋一捋,做个情境回顾,按照甲乙丙的顺序(甲是劳动者,乙是借证的人,丙是单位):

1、 甲向乙借了只鸡放在了丙的窝里寄养生蛋,结果蛋在丙的鸡窝里不小心碎了;

2、 蛋碎了,甲觉得丙有责任赔偿,丙也支付了甲部分的损失;

3、 甲认为丙还要赔偿,因为蛋现在是蛋,但是如果不碎的话,有可能成为鸡(身心俱疲,需要安慰);

4、 丙发现这鸡不是甲的,是甲借来的,如果甲不隐瞒这个情况,那就不一定会同意寄养了。因为所有权归又不属于甲,即使买了保险甲也不是直接受益人,所以导致参保无效,这甲欺骗在先,支付补蛋的钱是道义,但不该有其它赔偿。

  第二、我们既然已经捋顺了甲乙丙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可以把乙先排除(因为乙涉及的不是这个案例的主题),来看看甲和丙的权利义务及关系。

1、甲丙双方的合作是否有效力?

  根据xx法第十八条和xx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订立xx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xx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甲隐瞒真实身份与丙合作,致使丙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违反其真实意愿作出同意与其合作的错误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其行为导致双方合作无效。

2、这里衍生出第二个专业问题:事实合作关系是否确立?

  本案由于甲的刻意隐瞒真实身份,致使合作关系无效,但甲又确确实实为丙提供了具体的付出(尽管鸡不是甲的,但甲提供了鸡给丙去孵鸡蛋),根据《xx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要给你干活了是真实存在的事情,就应当得到回报。所以,即使是甲方存在欺骗的行为,也不影响事实关系的认定。

到这里,丙肯定是不服气的,虽然不影响事实关系的认定,可甲并不具备资格,且丙觉得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事实合作关系是不合法的。

  那么到底能不能确立事实合作关系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劳动关系和事实关系、法律事实这些讲起来需要太多的条款支撑,所以偷懒了。

  好了,这个鸡生蛋的问题涉及的法律条款太多,确实编不下去了,哈哈,还是回到版主的问题上来。是不是工伤?答案:是工伤。

  为什么说是工伤,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即童工)是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人,虽然劳动关系不成立(欺骗是另一个方向的分析,先放一放),但事实劳动关系是存在的,而且也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的原因),所以它属于工伤。


  根据常规的法院审理的案例来看,劳动者是弱势群体,现在你用的是童工(这是在犯罪呀),岂不是罪加一等。当然,之前存在一些案例中,如果申请人是未成年的话,仲裁庭是不会受理此类,一般需要成人担任其法定代理人,在这咱就不不展开。有部法规大家也需要知道《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题主朋友的公司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属非法用工,该童工在工作中受伤,就适用上述赔偿办法。

  最佳的解决办法就四个字:协商赔偿(协商赔偿的范围包括且不限于一次性赔偿金、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把所有的费用打包起来,包括之前支付的,现在待支付的,不能说单位之前支付的就不算,这也是单位的支出赔偿部分。不过,如果对方提出的赔偿不合理或者太过分,最差的结果也是法院见,最终还是会回到协商赔偿这个程序上来。

  我们最后再来聊聊提供虚假入职材料的问题,单位有审核资料的责任,但求职者更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这是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任何一方存在违法违规,都将导致双方劳动合同失效,具体也可以参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啰啰嗦嗦讲了这么一大堆,也不知道说清楚了没,大家凑合着看。

 总结下:工伤员工值得同情(何况是个未成年的孩子),单位也要吸取教训,做好基本功很关键,我们还是要相信细节决定成败,不能因为着急就大跨步的向前走(步子跨太大,容易扯着蛋呢)。眼看着又是一年春节来到,也是举国欢庆、举家团圆的日子,适当地赔偿点,就当是做善事,得福报吧。



84

36

31

未来3年,请保持能随时离职的能力
哪怕在一家公司待了2年以上,我相信很多人都有离职的冲动。很多人心里都有过离职的想法,但还是要劝大家谨慎再谨慎,因为大部分人离职后都是平级跳、薪酬涨幅一般在10%以内居多。现在大多数的人都缺乏能随时离职的...
2024-04-25 15:34
米茜娅

31楼 米茜娅

不管什么情况,最起码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三要素都具备了,还能说什么呢,肯定是工伤。
至于他个人冒充,存在隐瞒这种情况,只能是协商解决,适当减轻企业负担

2017-06-26 11:47:05 回复 赞(0)
纵横驰骋的龙眼16121110

30楼 纵横驰骋的龙眼16121110

厉害!!

2017-01-06 22:52:24 回复 赞(0)
慕之情

29楼 慕之情

楼主真有才

2017-01-05 20:12:45 回复 赞(0)
hwq2016

28楼 hwq2016

学习了,感谢

2017-01-05 19:57:42 回复 赞(0)
彦铭

27楼 彦铭

学习了,谢谢

2017-01-05 18:22:53 回复 赞(0)
璐儿0625

26楼 璐儿0625

受教了

2017-01-05 18:16:17 回复 赞(0)
Dreamy孙娟

25楼 Dreamy孙娟

说的还挺生动的。下次可以把每个段的重点写个小标题。

2017-01-05 17:23:30 回复 赞(0)

刘伯涵

@Dreamy孙娟:时间赶,俺直接把初稿放上去了,也没修改,所以显得有点乱,哈哈,谢谢您的建议!

2017-01-05 17:27:38回复

Dreamy孙娟

@江凌天下:你是山东的?

2017-01-05 17:39:16回复

刘伯涵

@Dreamy孙娟:不是,在山东待过呢

2017-01-06 09:19:10回复

Dreamy孙娟

@江凌天下:原来如此,怪不得说话 像山东那边的。

2017-01-06 16:52:24回复
quanquan1

24楼 quanquan1

辛苦了,是挺复杂。

2017-01-05 17:16:08 回复 赞(0)

刘伯涵

@quanquan1:随手就写了,啰啰嗦嗦的,大家看起来会比较辛苦!

2017-01-05 17:30:31回复
Jack螃蟹

23楼 Jack螃蟹

谢谢!!

2017-01-05 17:03:41 回复 赞(0)
小筱麦sky

22楼 小筱麦sky

确实够啰嗦的,直接说明原因就是,这样反而大家看不懂

2017-01-05 16:48:36 回复 赞(0)

刘伯涵

@小筱麦sky:下次改进哈

2017-01-05 17:26:04回复
夏书

21楼 夏书

乱七八糟的,不知道在说什么!

2017-01-05 15:29:54 回复 赞(0)

刘伯涵

@夏书:非常遗憾,给您造成了困扰

2017-01-05 15:48:50回复
茶渣

20楼 茶渣

作者回答得不好!
啰里八嗦,又举了个逻辑混乱的例子,搅乱读者的思维。
简单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按工伤标准赔偿。

2017-01-05 15:24:25 回复 赞(0)

刘伯涵

@茶渣:谢谢点评~

2017-01-05 15:47:54回复
快乐土狼

19楼 快乐土狼

谢谢分享!

2017-01-05 14:36:32 回复 赞(0)
何大大禾

18楼 何大大禾

学习了

2017-01-05 14:29:33 回复 赞(0)
wangyan18780668948

17楼 wangyan18780668948

学习了

2017-01-05 13:41:03 回复 赞(0)
fnmdx

16楼 fnmdx

谢谢

2017-01-05 13:32:56 回复 赞(0)
3wsok

15楼 3wsok

学习了,谢谢分享。

2017-01-05 11:25:13 回复 赞(0)
304170442

14楼 304170442

学习了,谢谢分享。

2017-01-05 11:16:28 回复 赞(0)
澈水无忧

13楼 澈水无忧

背调的重要性!严进!虽然应聘人欺诈行为入职但如果发生工伤,有一个关键词是事实劳动关系!

2017-01-05 10:50:42 回复 赞(0)

刘伯涵

@澈水无忧:说的对

2017-01-05 11:07:09回复
chchuge

12楼 chchuge

感觉没解决问题啊

2017-01-05 10:41:14 回复 赞(0)

刘伯涵

@chchuge:解决问题可以看徐宁老师的哦

2017-01-05 11:06:32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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