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窗二十年,终束硕士冠。胸怀鲲鹏志,岂料入民间。传统制造业,管理混且乱。不足三月余,祸福旦夕间。我辈遭驱逐,心寒情何堪?我非蓬蒿人,此去终含怨。何如求助三茅网,各位同仁多指点?
大学刚刚毕业,正是踌躇满志的时候,却在入职三个月后遭遇了公司危机,公司说是要精简人员,先从这些新入职员工开始。遭到集体辞退,说是考核不合格,而自己认为不是不合格,是公司遇到了很大的问题。怎么办呢?
这里不妨给大家几条建议:
首先,先礼后兵。既然公司决定辞退,说是考核不合格,那么就请你们的直属领导或者人力资源部人员谈一下你们入职后的表现,虚心的请教一下,说是不合格,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哪些地方是他们不满意的。这个过程一定要摆着学习的心态,本着一个求知的心态。“我们刚刚毕业对很多地方都不懂,这段时间也给您添了不少麻烦,我们的工作也确实存在一些令人不满意的地方,不过,能不能请您给我们指明一下,哪些地方做的不好,就算离开了这个公司,我们以后也好有改进,还希望您能多多指点。”这个是“礼”。然后看一下公司是否与你们签订过劳动合同?有没有给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是几年的?根据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多少?现在辞退是不是在试用期内?如果不是试用期内,公司有没有主动提出经济补偿金?这些可以去参考一下《劳动合同法》。我想用人单位无非是想用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第一款来对你们实施解除“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就得要求他们提供你们不胜任的证据。如果已经过了试用期,想要和你们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需要按照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和四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主动提出这些条件,那好,我们协商解决,如果公司态度强硬,不留余地,那么好,就可以用“兵”的办法了,走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们对劳动合同法不甚了解,可以求助当地的一些免费咨询的法律机构,或者是一些这方面专业的同学。当自己的力量不够的时候,记得借助外力
其次,吃一堑长一智。当初面试的时候,估计该公司说的是天花乱坠,入职之后才发现不是那么一回事。好在你们刚刚才三个月,可以及时止损。那么以后找工作的时候就要擦亮眼睛,慎重选择了。先关注一下它的行业特点。是不是淡旺季特别明显?是传统行业还是新兴产业?再关注一下岗位。这些岗位需要什么样的标准?研究生到那里存在不存在浪费的问题?再就是关注一下这家企业的声誉。可以通过当地的口碑,行业内的排名,公司的文化,老板的背景等等方面。入职之前的条件先谈好,入职后多跟优秀的老员工了解情况。(不建议向所有的老员工那里提取信息,因为个别老员工负能量太大)既然是校园招聘,那么你们有没有相应的师兄师姐的去过那家公司的,可以向其打听等等方法。
总之,在下一次的时候一定做好多方考察,慎重选择,吃一堑长一智。
失之东隅,收之桑榆。这种经历对你们来说可能是一种打击,但是及时的止损何尝不是一种幸运呢?
往事不可谏来者犹可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