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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专家的信】致徐晓晔、谢阳二位律师
徐晓晔、谢阳:
您们好!
想到“法律”,就想到“严肃、威严、无情、畏惧、生硬”等词眼;看到“律师”,就看到“希望、减刑、温暖、亲切、人性”等词汇。曾1996年参加律师考试,虽然考过,但一直没有从事律师工作;曾订阅《中国律师》杂志,比较崇拜全国十大律师,希望您们能够成为他们中的一员。
时至今日,中国社会管理虽然日趋法制化,但距欧美完善的法制体系还相去甚远,特别是法制的公平性、透明性、独立性让老百姓有苦难言、有口莫辩、有心无力、有冤不伸。但是,作为一名人资管理者,日常的人资工作涉及民法、刑法、经济法等国家、地方、街道、社区等具体的法律、法规,而且每年都会制订、修改、补充、完善它们或出台不少解释性规定。
它们的内容也像质量管理体系一样有金字塔结构,上有宪法,中有人大法律、国务院法规条例等,下有各省市区条例规定等,再下还有各区县管理办法。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经济是基础,政治是上层建筑,一切的经济基础都为了特定的政治服务,一切的政治都统治着经济基础,我们做企业人资管理的,不但要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安全生产法等,还应当熟悉税法、民法、会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人资工作相关的任何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为我们的人资工作增砖添瓦、如虎添翼。
然而,我一直被两个问题困扰着:
一个是:在我们国家,党纪与国法,在针对任何公民时,到底谁的效力更高、更优先?具体运用时的表现形式分别是什么样的?我曾经写个类似的评论,只是发发牢骚而已,但一直没有相关的权威专家予以解答,不知二位专家可否指引?
另一个是:目前不少企业招工难、难招工,但许多应聘者经过面试比较适合企业用人条件,但他们的社保不是自己个人已经购买到未来某个时期,便是其他单位在帮其一直购买着,或者坚决不愿意购买,表面看,这些责任都来自于应聘者自己,如果公司招聘他们入职就意味着无法为他们参保(因为社保规定:一人只能在一地购买),如果不让他们入职公司的用人需求将可能长期空缺,势必影响公司长远发展。但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不及时为员工购买社保就是违法的,而不管任何原因。想问:劳动合同法是不是滞后现实情况的发展了?是不是可以修改劳动合同法,这些情况应当由员工自己承担责任?
学法、用法、护法、研法、疑法、修法是否应当成为法律工作者的义务和职责?我不得而知,但如果某些法只保护少数人、却想管住多数人则意味着什么?更不可想象。
愿您们在三茅分享更多的人资管理法律实务案例,既横向联系其他法律法规,又纵向引鉴中外古今有益规定,带领我们步入浩瀚的法律殿堂,谢谢!
此致
敬礼
您们永远的学生:秉骏哥
2014年7月14日晚 敬上
73
21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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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142
62楼 琳琅满目和琳子
投秉俊哥一票!社保问题确实挺让人纠结的。我们公司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就让员工签了一个特别声明:“基于我本人已在他处办理了养老保险,且存在着手续转移办理不便的困难,为此,本人请求贵公司在向我支付工资时,另行支付部分费用,以由我作为应由企业承担养老保险金的部分,由我自行办理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手续。”之类的一个声明,作为人事,我理解老板的心态。作为员工,我又为老板这样的行为感到不齿,所以我一直在纠结中!
61楼 ygl1990
秉俊哥您好,您提出的两个两个问题,我也有想过,有一些拙见: 1、党纪和国法的适用范围不同。我先说国法吧,国法对我国公民不分性别、种族、民族、职业、受教育程度、地位一律适用。而党纪则是针对党员的,并不基于国法,而是基于党员入党时的被害人承诺,即“我志愿加入中国******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其中有一条随时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所以很******员干部被纪委带走是基于这一被害人承诺而并非是国法。党纪不及于公民,大概没听说哪个普通民众被纪委带走吧。 2、如果修改劳动法,允许员工个人承诺不愿意交保险后企业就不为员工缴纳保险的话。企业出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会大批量出现逼求职者签订不愿意缴纳保险声明的现象,到时候什么强制企业缴纳保险都是一纸空谈,法律的效力大大降低了,那不是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吗?我觉得反而是企业要多审查自己的合规性,不要乱帮非公司员工的人员缴纳保险,不要因员工有要求而不帮其缴纳保险,此中风险真是不言而喻。 个人见解,希望秉俊哥能看到
60楼 amochunchun
支持!不能什么风险都由企业承担。
59楼 醉舞一瓣花
支持,142票。 社保问题很有普遍性。
58楼 杳月
支持!
57楼 桬椤双树浪潮
文中说的社保的问题有很大的普遍性,对企业也是一种隐性的伤害。
56楼 fxlingyu
投票加支持
55楼 brittany777
投票支持,法律在人资的管理中确实太重要了,而且每年都在变化的,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或者在三茅这个平台,能不能针对涉及到人资的法律每年的调整进行一个专项的讨论或者学习呢?
54楼 Lois2012
投票加支持!
53楼 广西HR
社保如果是个人可以选择是否购买,对我们个人来说是好的,毕竟可以自由选择。但对于企业,对于国家,对于社会,不知道会有什么后果。现在社会都传我们的社保是给我们上一辈的老同志用,假如自由选择后产生什么影响,,,,
52楼 魏味
如果公司招聘他们入职就意味着无法为他们参保(因为社保规定:一人只能在一地购买),如果不让他们入职公司的用人需求将可能长期空缺,势必影响公司长远发展。这个两难确实是现实问题,纠结
51楼 乐悠悠a
投秉骏哥一票!
50楼 茉莉花儿2014
第一个问题,对于我来说过于陌生深奥;第二个问题,我们公司因为是物业公司,很多底层人员都是从项目周边招聘,大部分都有农村社保,20%以上的人员无法购买,公司今年预计要上市,在做社保审计这项工作的时候,律师事务所也建议让他们本人写一个申请,不知道是否对以后的社保稽核有约束。总之目前那些20%的人员都是采用这种形式在用工中。支持秉骏哥。
49楼 言花花
第一个问题不太懂,还没有研究这么深奥的问题;第二个问题,也是我想说的,只要员工入职就必须购买社保,如不够买企业就是违法,不管任何原因,我想这样会不会太绝对;以上秉骏哥提出的俩个问题希望能看到俩位专家的解答,同时也给秉骏哥一票!
48楼 小鞋子
秉骏哥,你说到的养老保险问题,也是我所困惑的。确如你所说,有部分员工自己在其他单位仍在参保,有的农民工在老家参保有农保,不愿在本单位参保的情况,按照绍兴的情况,员工是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养老等其他保险不缴),但按照规定,企业应当给员工上养老保险,企业又违反了法律规定,有法律风险;还如像我这等,无可奈何成了两地均在同时参保的人员,以后退休必定涉及养老保险的移转,按现在规定重复的保险,转入地不予接收,必须要在转出地将重复部分处理掉才行,为什么不能人性化点让参保人可以选择是将重复部分费用一并计算,或者选择将哪边的重复费用退掉(我是转出地交的高);当然如果有修改的话,合理限制用人单位的免交权也是必须的。
47楼 dangerkill
第一个问题,我还没研究到那么高深的问题。 第二个关于社保的问题,曾经也一直困扰我:绝大多数企业购买社保的基数并不是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缴纳,也不是合同工资缴纳,一般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合同也基本按最低工资签订),那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那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这样不是乱套了,之后咨询相关专家,给出的答案是: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只能请公司为员工补缴。请问,这答案是否合理?
46楼 lfbxqj
必须顶
45楼 大脸猫怪
秉骏哥给你投票哦
44楼 知画
师傅加油,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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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删除短信,腾出内存空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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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楼 琳琅满目和琳子
投秉俊哥一票!社保问题确实挺让人纠结的。我们公司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就让员工签了一个特别声明:“基于我本人已在他处办理了养老保险,且存在着手续转移办理不便的困难,为此,本人请求贵公司在向我支付工资时,另行支付部分费用,以由我作为应由企业承担养老保险金的部分,由我自行办理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手续。”之类的一个声明,作为人事,我理解老板的心态。作为员工,我又为老板这样的行为感到不齿,所以我一直在纠结中!
61楼 ygl1990
秉俊哥您好,您提出的两个两个问题,我也有想过,有一些拙见:
1、党纪和国法的适用范围不同。我先说国法吧,国法对我国公民不分性别、种族、民族、职业、受教育程度、地位一律适用。而党纪则是针对党员的,并不基于国法,而是基于党员入党时的被害人承诺,即“我志愿加入中国******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其中有一条随时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所以很******员干部被纪委带走是基于这一被害人承诺而并非是国法。党纪不及于公民,大概没听说哪个普通民众被纪委带走吧。
2、如果修改劳动法,允许员工个人承诺不愿意交保险后企业就不为员工缴纳保险的话。企业出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会大批量出现逼求职者签订不愿意缴纳保险声明的现象,到时候什么强制企业缴纳保险都是一纸空谈,法律的效力大大降低了,那不是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吗?我觉得反而是企业要多审查自己的合规性,不要乱帮非公司员工的人员缴纳保险,不要因员工有要求而不帮其缴纳保险,此中风险真是不言而喻。
个人见解,希望秉俊哥能看到
60楼 amochunchun
支持!不能什么风险都由企业承担。
59楼 醉舞一瓣花
支持,142票。
社保问题很有普遍性。
58楼 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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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楼 桬椤双树浪潮
文中说的社保的问题有很大的普遍性,对企业也是一种隐性的伤害。
56楼 fxl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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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brittany777
投票支持,法律在人资的管理中确实太重要了,而且每年都在变化的,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或者在三茅这个平台,能不能针对涉及到人资的法律每年的调整进行一个专项的讨论或者学习呢?
54楼 Lois2012
投票加支持!
53楼 广西HR
社保如果是个人可以选择是否购买,对我们个人来说是好的,毕竟可以自由选择。但对于企业,对于国家,对于社会,不知道会有什么后果。现在社会都传我们的社保是给我们上一辈的老同志用,假如自由选择后产生什么影响,,,,
52楼 魏味
如果公司招聘他们入职就意味着无法为他们参保(因为社保规定:一人只能在一地购买),如果不让他们入职公司的用人需求将可能长期空缺,势必影响公司长远发展。这个两难确实是现实问题,纠结
51楼 乐悠悠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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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茉莉花儿2014
第一个问题,对于我来说过于陌生深奥;第二个问题,我们公司因为是物业公司,很多底层人员都是从项目周边招聘,大部分都有农村社保,20%以上的人员无法购买,公司今年预计要上市,在做社保审计这项工作的时候,律师事务所也建议让他们本人写一个申请,不知道是否对以后的社保稽核有约束。总之目前那些20%的人员都是采用这种形式在用工中。支持秉骏哥。
49楼 言花花
第一个问题不太懂,还没有研究这么深奥的问题;第二个问题,也是我想说的,只要员工入职就必须购买社保,如不够买企业就是违法,不管任何原因,我想这样会不会太绝对;以上秉骏哥提出的俩个问题希望能看到俩位专家的解答,同时也给秉骏哥一票!
48楼 小鞋子
秉骏哥,你说到的养老保险问题,也是我所困惑的。确如你所说,有部分员工自己在其他单位仍在参保,有的农民工在老家参保有农保,不愿在本单位参保的情况,按照绍兴的情况,员工是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养老等其他保险不缴),但按照规定,企业应当给员工上养老保险,企业又违反了法律规定,有法律风险;还如像我这等,无可奈何成了两地均在同时参保的人员,以后退休必定涉及养老保险的移转,按现在规定重复的保险,转入地不予接收,必须要在转出地将重复部分处理掉才行,为什么不能人性化点让参保人可以选择是将重复部分费用一并计算,或者选择将哪边的重复费用退掉(我是转出地交的高);当然如果有修改的话,合理限制用人单位的免交权也是必须的。
47楼 dangerkill
第一个问题,我还没研究到那么高深的问题。
第二个关于社保的问题,曾经也一直困扰我:绝大多数企业购买社保的基数并不是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缴纳,也不是合同工资缴纳,一般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合同也基本按最低工资签订),那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那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这样不是乱套了,之后咨询相关专家,给出的答案是: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只能请公司为员工补缴。请问,这答案是否合理?
46楼 lfbxqj
必须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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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知画
师傅加油,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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