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HR大神们,求教!
我们公司做零售美妆的,和门店员工签的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里面有一条规定,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但今天老板说,改成提前3个月提出,我说这个是不合理的,然后老板最后说改成2个月,如果是按劳动合同肯定是不合理的,问题是劳务合同里这样写合法吗?
颤抖的五花肉 2022-08-01 16:27 回复 赞(0) 8楼
你这个不是合不合理的问题,是不合法。两个点,第一个是劳务合同的话一般不用于全日制员工的,我估计门店都是要全日制工作的,这合同本身就有很大隐患,涉及到认定劳动关系的时候,还是会认定为正常的全日制劳动关系,这时候就说你合同签的有问题,那要是按不签合同走,仲裁你双倍工资你怎么办。第二个就是员工离职这个,他老板说了不算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说了算,提前一个月就是一个月,如果当月就让走,你还得给N呢。提前三个月的话,员工一样可以提前一个月走,你这个不是废纸。然后一个员工提前一个月走了,其他员工知道了,这不直接击垮你的公司内部章程的严肃性。
上林 2022-07-15 11:04 回复 赞(1) 2楼
我想先问一下,你老板说离职要提前3个月提出,你凭啥说这是不合理的?你所谓的理是什么?
如果说在你的概念中,合理=合法,那么你认为老板说的提前3个月提离职不合法吗?那么你有什么法条支撑你的观点,能找出来吗?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受《合同法》管辖。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注:劳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所以员工需要向雇主提供劳务可以看做是对雇主的债务,雇主需要支付员工劳务报酬可以看做是雇主对员工的债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老板要求员工离职需要提前3个月提出,并不违法,当然员工也有权随时终止劳务合同,这是员工的权利,但是如果签了合同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