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1111 2021-04-26 10:20 回复 赞(0) 2楼
前几天的问题正好看到。个人认为是个好问题。1.离职生效日期问题。原则上,单方解除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时及产生效力,协商解除的以协商确定的日期为准。另,楼主提到的离职申请现实中企业多使用,但不严谨 2.超过约定离职日期,双方关系的确定问题。这点很少有争议,企业如存在实际用工,那么就是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当然可以主张期间的薪酬。但也可规避。如楼主情况,如果由于员工方面原因,造成离职交接延后或离职交接后员工又不愿离岗了,极容易造成事实劳动关系,那就需要我们事前做好预防,如劳动合同或离职协议中明确,离职日期之后由于员工方原因造成交接工作延后或员工不及时离岗或仍到岗工作,视为员工自愿无偿工作,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薪酬。--之前大神的教授,有一定争议,但被采信的几率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