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菲阿剌俄斯30930 2021-11-03 17:58 回复 赞(0) 8楼
Linda82689 2021-09-01 14:37 回复 赞(0) 7楼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0-08-13 15:40 回复 赞(0) 4楼
目前国家层面对于医疗期的规定有两个文件:
一是1楼说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二是《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其中第二个文件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即普遍认为癌症的医疗期是24个月。
医疗期结束,根据第一个文件:“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即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补偿金。
总结上述规定,建议对于癌症的员工给2年的医疗期,医疗期结束后,通知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鉴定为1-4级的,办理退休。如果非1-4级,且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员工拒绝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部分地区仍要支付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