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办理入职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和其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是该员工的试用期是三个月。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点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跟领导提过这个问题,说是以前的劳动合同都这么签订的,往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就按合同法上面的规定执行。问题是现在需不需要把之前劳动合同上的试用期跟签订期限改过呢?目前公司还没有听说在类似事件上产生过什么纠纷,貌似领导对这个过失也不太关心。各位同学们,我需要做点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