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经第四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批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此次政策,在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下,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和互助性,从认本地房、认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入手,不再考虑已出售的住房和商业贷款情况,对已拥有的房屋使用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也不计入房屋套数,从而放宽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宝鸡市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宝鸡市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宝鸡市有1套住房但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若借款人在宝鸡市有1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若借款人在宝鸡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具体见下表: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9日
文章来源: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zfgjj.baoji.gov.cn/art/2023/12/29/art_11015_1709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