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编辑:三茅网 2023-11-01 18:26 177 阅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州中心学习借鉴了省内外其他中心的先进经验,面向社会以及部分缴存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充分采纳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后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本细则起草完成后按规定向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报备,经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进行了法制审查和报备,现已向社会公开发布,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细则》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负责主体、法定权利

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2.适用对象。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大理州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自由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

3.负责主体。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承办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4.法定权利。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的标准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申请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满足:

1.为大理州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或者在本州长期居住的外地居民(已办理了大理州居住证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含)以上。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个人账户设立和办理程序

1.个人账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到中心就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原在职期间或在异地已存在个人账户,申请在本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2.申请办理所需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或居住证;正常连续缴存满24个月的社会保险缴存明细;申请人个人借记卡Ⅰ类卡。

3.办理程序:灵活就业人员资料审核通过后应与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额、缴存方式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填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缴存使用协议书、缴存公积金扣划款委托书后方可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4. 完成个人账户设立并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称为灵活就业缴存人。

(四)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缴存比例区间和月缴存额计算公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本人社保缴费基数核定。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大理州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上限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大理州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缴存比例可根据个人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5%至12%区间内自主选择;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

(五)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1.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委托代扣、主动缴款两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2.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信息或已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3.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允许缴存人每年年审期间调整1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若年度缴存基数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大理州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则缴存基数调整至最低月工资标准。

4.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不得无故停缴。连续欠缴3个月的,经中心催收无效后可封存其个人账户;如继续缴存,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个人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

5.灵活就业缴存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因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可申请停止缴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提取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未办理的可由中心封存其个人账户;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的,不允许停缴。

6.灵活就业缴存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正常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六)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贷款条件参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法律责任

灵活就业缴存人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利用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或以其他方式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按《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文章来源: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dlzfgjj.com:80/zcjd/271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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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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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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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州中心学习借鉴了省内外其他中心的先进经验,面向社会以及部分缴存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充分采纳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后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本细则起草完成后按规定向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报备,经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进行了法制审查和报备,现已向社会公开发布,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细则》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负责主体、法定权利

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2.适用对象。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大理州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自由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

3.负责主体。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承办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4.法定权利。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的标准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申请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满足:

1.为大理州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或者在本州长期居住的外地居民(已办理了大理州居住证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含)以上。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个人账户设立和办理程序

1.个人账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到中心就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原在职期间或在异地已存在个人账户,申请在本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2.申请办理所需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或居住证;正常连续缴存满24个月的社会保险缴存明细;申请人个人借记卡Ⅰ类卡。

3.办理程序:灵活就业人员资料审核通过后应与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额、缴存方式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填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缴存使用协议书、缴存公积金扣划款委托书后方可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4. 完成个人账户设立并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称为灵活就业缴存人。

(四)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缴存比例区间和月缴存额计算公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本人社保缴费基数核定。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大理州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上限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大理州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缴存比例可根据个人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5%至12%区间内自主选择;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

(五)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1.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委托代扣、主动缴款两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2.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信息或已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3.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允许缴存人每年年审期间调整1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若年度缴存基数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大理州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则缴存基数调整至最低月工资标准。

4.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不得无故停缴。连续欠缴3个月的,经中心催收无效后可封存其个人账户;如继续缴存,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个人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

5.灵活就业缴存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因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可申请停止缴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提取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未办理的可由中心封存其个人账户;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的,不允许停缴。

6.灵活就业缴存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正常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六)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贷款条件参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法律责任

灵活就业缴存人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利用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或以其他方式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按《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文章来源: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dlzfgjj.com:80/zcjd/271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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