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道华
试用期,从字面上理解是公司对新录用员工的考核期,在试用期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员工试用不合格而需要进行异常劳动关系处理的情况,那作为HR应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在实务中应该如何应对试用期的各种情况?
首先,我们HR要理清针对试用不合格条款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上可能出现的公司辞退试用期员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被称为“过失性辞退”,也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其中该条法律中第一款就明确了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是单位在劳动者试用不合格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单位在行使该项权利的限制性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若判定员工试用不合格,用人单位必须要有书面证明材料,而不是说可以凭空一句话说“试用不合格”就可以的。
其次,HR如何看待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被业务部门退回的问题?
试用期,与其说是公司对新录用员工的考核期,不如说是员工和公司第二次“双向选择”的机会(面试环节应该是员工和公司之间的第一次“双向选择”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将会对员工的工作能力、技术能力、工作态度、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符合度、沟通协作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考核,有考核就有考核结果判定和处理方法,要么是通过试用期给予转正,要么是不通过试用期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而在这个期间,新录入的员工其实也是在对公司进行考察,岗位是否适合、是否适应企业文化、是否认同公司价值观、是否融入团队等等,新录用员工的考察也会有结果判定和处理方式,基本认可则继续从业,部分或全部不认可则离职,而且在《劳动合同法》中针对这种情况也做了特殊规定,给予时间上的从简处理,在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作为HR应该以平常心对待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被业务部门退回的这个情况,同时也要配合办理好相关劳动关系。而在这个过程中,HR应当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并制定翔实的制度和流程规定,让各方流程走得明明白白。
最后,在员工试用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处理实务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要判定新录用员工试用不合格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认为需要遵循有依据上有法可依、流程上依法可循、时间上严守期限,必须严格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HR、用人业务部门、试用期员工等各方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第一,依据上有法可依
从试用不合格的判定标准来说,要做到有法可依,最好是通过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任职承诺书等书面形式的规章制度对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的具体要求,有明确的判定依据,同时尽量用量化数据作为标准和任务指标。
从试用不合格的结果判定来说,HR、业务部门对具体的试用期员工的试用期考核应当以实在在的达成数据、音频、视频、有试用期员工签名确认的文件等来与标准进行对标判定。
(上图来源于网络)
第二,流程上依法可循
首先是试用不合格依据的判定标准这些书面文件的制定流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从这一条来说,则要求公司应当在规章制度的草拟、讨论、会签、签批、生效流程中做到合法依规。
其次在对试用期人员的考核等流程上也要做到完全符合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取证、对标、判定等。
第三,时间上严守期限
首先是与具体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依法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这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各位HR要读懂弄通,规范执行。
其次是公司最终作出的员工试用期不合格决定和将该决定通知到被判定试用期不合格的员工必须是在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内。
当然,在通知员工试用期不合格的实务中也要注意技巧:一、若经谈话均顺畅则最好是以通知书形式一式两份,经员工签字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二、若员工出现比较激动或拒签等情况,则要有视频、音频等作为证据,并要求其在具体的日期前办理相关手续(该日期尽量在约定试用期满前三至五天,好为第三款工作留下足够时间);三,若员工在被通知的最后时间还是拒绝配合办理手续或者玩失踪,则通过EMS将判定试用不合格的通知书邮寄至合同中显示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留下的通讯地址,以表示送达。
72楼 S_134127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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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楼 巍哥
自己吃一堑长一智
70楼 一年又一年
试用期本来就是一个双向选择期,如果不适用于该岗位公司是可以辞退员工的
69楼 网店指导001
双方都有问题
68楼 jasmine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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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楼 lisaguowl
有道理,有道理,哈哈哈
66楼 xixi9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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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楼 cas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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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楼 方圆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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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楼 feiyanda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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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楼 赵匡胤40552
我觉得HR应该关注的就是公司的制度问题,还有是否门槛对新员公适用
53楼 xixicai
面试,交谈大家评率高么。试用期不过属于一种头疼的。有时候还会遇到各种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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