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关于合同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问题。 OK,坚持一个月的打卡之后,现在终于有点法律意识了,法律通道芝麻开门~~~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综上,课题中的情况是属于第一种:劳动合同期满。 而,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合同因自然到期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于是,可能存在的情形: A 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 B 在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 C 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 那么,课题中提到的是属于:A情形下,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在BC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all in all,楼主熟悉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之后,就可以不必太担心了。可以直接向该员工说明这种情况,让员工自行抉择。如果合同期到了,员工还继续留在公司的话,用人单位需要在10日内和员工续签合同。当然用人单位最好也留有提前30天和员工谈续签问题的证据,可以是照片,也可以是视频或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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