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2018年7月16日,张三入职广州K公司,工作岗位为运营经理,月薪为18K/月。
二、2019年3月21日,K公司向张三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为张三存在尚未归还公司借款、报销提供虚假发票、商品采购账务未处理等行为,且财务部多次与张三沟通并催促,但事情均未有实质性的逬展。
三、2019年4月10日,张三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K公司向其支付包含赔偿金、工资、加班费在内共计206342元。
四、2019年5月5日,K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反请求,认为张三提供的假发票导致公司被税务罚款,要求张三向K公司赔偿235365.57元。
【审理过程】
一、劳动仲裁结果为:K公司需向张三支付王亚鹏欠发的工资52171元;张三返还K公司欠款11862.41元,驳回其他全部仲裁请求。
双方不服,均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K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应向张三支付赔偿金。
K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K公司解除劳动合法,终审判决不需向张三支付赔偿金。
【裁判观点】
一、一审法院认为:
解除劳动关系系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所采取的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该更加审慎。
(一)张三作为普通人一般无法从发票表面分辨出孰真孰伪,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也是通过网上查询、业内人士咨询等方式才查明了真伪,故不能苛责劳动者明辨票据真伪;
(二)K公司在平常采购中存在先采购货物后再购买发票冲抵的事实,且张三购买发票冲抵也是经过批准的;
(三)从双方证据来看,K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即使其主张劳动者提交的发票存在一定问题,其理应先给予劳动者合理时间要求劳动者对此作出解释说明、给予更换发票或者先针对该问题提出一定提醒和警告。但未有证据显示K公司有采取过上述措施,且K公司收到发票至解除劳动关系前的相对一段时间,也未告知劳动者发票存在虚假的问题,正如劳动者陈述2019年3月21日回到公司对账时才向其说明假发票问题;
(四)即使张三提交发票存在一定问题,但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三存在主观故意用虚假发票报销,企图侵占公司资金的情形。
综上所述,现K公司以提供虚假票据进行报销或报销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相符合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院认定为违反解除。
二、二审法院认为:
K公司以张三自2018年9月起有借款未报销的商品采购流程及账务未处理,经多次沟通并催促仍未进展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详细列举了相关行为,而上述主张可以和张三提交的2019年3月21日对账单及K公司提交的公司员工与张三聊天记录等相互印证。
张三作为负责多个区域的营运经理,存在提供无法查实的发票或未提供入库依据等财务问题,确实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因此K公司以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属合法解除,无需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