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们都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能够在员工提出离职后不等30天期满,就提前要求员工离职吗?
下面,我们看一下2017年发生在广州的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一、李某某原系广州Z公司员工,2016年6月24日,李某某向Z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离职申请单上注明离职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
二、2016年7月8日,Z公司通知李某某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三、李某某认为,Z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提前要他离职,剥夺了他作为劳动者继续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审理经过
一、劳动仲裁认定Z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李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Z公司不服,起诉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二、增城区法院经审理,认定Z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Z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李某某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广州中院经审理,最终认定Z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法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不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
该条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
本案中,李某某虽拟定了离职的时间为7月31日,Z公司根据其工作需要,于7月8日通知李某某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属于Z公司的用工自主权。李某某主张Z公司系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1楼 Morningdeng
学习了。基本上员工提出离职交接后都会急着离开而不会心不在焉的守点,否则和离职的意愿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