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亲爱的卡友,大家好,我就是三茅TV第一期蒙面卡王的冠军——洪七公!。卡王,呵呵,舍我其谁?
做为卡王,我今天要来拯救一下HR小白,跟你聊聊工作中走过的弯路、掉过的陷阱、摔过的跟头,吃过的亏。
一、员工离职的坑
我们先来看看员工离职的坑(你说什么?刚才好像没说坑?陷阱不是坑吗?),这是一个大坑,下面隐藏了N个小坑。我们先看个真实案例:弥勒给老板石榴姐写了个离职申请,内容如下:因工资太低,如不能给我涨工资,我将离职。石榴姐觉得弥勒平时工作表现一般,好吃懒做,没有什么突出的业绩,有他无他均可,就签字同意并注明:同意你于2017年7月28日滚蛋。弥勒本想借离职机会敲石榴一把,涨涨工资,没想到弄巧成拙,把自己搞死了。于是一计不成又生一计,离职后,他来到大帝掌管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诉讼,向石榴索要经济补偿金。大帝因向石榴所要艳照未果,正怀恨在心,立即支持了弥勒的诉讼请求,判石榴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例除离职申请内容真实有效外,其它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那也正常!)
第一小坑:离职申请
仲裁判决的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的离职申请,只是个申请,他说的“我将离职”也只是个意向,这些词语都不是通知的意思。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表示同意才是导致员工离职的最终意见。应视为公司一方主动提出(天理何在?)、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公司的同意。而实际工作中,公司往往摆出自己是老大,让员工申请,然后层层审批,我不同意你不能走的架势,结果掉进了自己挖的坑。
也许你要说,如果不审批,员工这么随意,那还不上天了?其实你审不审批,该在天上的员工他还在天上,你所谓的审批,只不过是在吓唬地上的小妖。所以,倒不如就按劳动法说的办,让员工写《离职通知书》、《辞职通知书》、《离职告诉书》等,慎用审批字样。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要求员工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再用公司其它的规章制度完善离职手续,来约束员工的随意行为。
第二小坑:离职本身
离职两个字,本身也是个坑。离职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最早,员工离开公司,大部分是代表退休的意思,后来有了辞职辞退的说法,新劳动合同出台以后,辞退这个词越来越敏感,辞退成本越来越高,公司、HR越来越不敢用这个词,离职便诞生了。离职平时在我们管理时可以常用,但它不是法律用语,在法律上只表明员工不在原工作岗位上了,不能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在公司提供劳动而保留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在职场上比较常见,尤其是老的国企。所以当员工提出离职时一定要让员工写明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第三小坑:自动离职
还有一种情况的离职,就是员工不打招呼,消失不见了,也不交辞职通知书、也联系不上。我们HR经常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给员工办理保险封存,解除劳动关系。这里有个环节,常常被我们忽略,就是我们要催促员工返岗,并留有证据。如果你不催促员工返岗,不留下证据,最后很有可能被员工反咬一口,说你辞退他。在劳动仲裁中经常会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合同解除的证据就是由公司来提供,如果公司提供不了员工辞职或严重违纪的证据,最后公司是要支付补偿金的。
第四小坑:离职原因
离职原因也有坑,员工主动离职的原因林林总总,但有些情况是要给补偿金的,我们来了解一下一般辞职权和特别辞职权。
一般辞职权就是我们HR通常情况认为的辞职,员工个人原因,无需公司批准,提前30天通知,不需要给补偿的这种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不是员工个人的原因,而是法定原因提出的辞职,是特别辞职权。比如:公司未依法缴纳保险、未按时发放工资等。具体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所以当员工写的离职原因含有特别辞职权里的条款内容时,我们可要小心对待了。
再给大家提供一个《员工辞职通知书》的范本,供参考:
员工辞职通知书
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因
原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
款之规定,本人自愿辞去
部门 岗位工作,于
年 月
日离职,正式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人承诺:离职前完成工作交接,交回本人使用的公司财产和工具;离职后不再以贵公司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保守商业秘密,不作出任何损害公司声誉和权利的行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特此通知。
员工签字(加按手印): XXX
通知日期:
年 月 日
员工在填写辞职通知书时,要由HR给予辅导、帮助,特别是依据的法律条款,避免填写错误。尤其是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中规定的,即使员工提出辞职,单位也要支付补偿金,一定慎用。
二、关于补偿金的误区
刚才聊完了离职的坑,现在我们继续榴莲王子的HR奇葩说。离职的坑也许你没听过,这回长了见识,接下来我们聊聊补偿金,相信关于补偿金你也一定有过下面的这些误区,听完榴莲王子的奇葩说,你还会涨更多的见识!
1、工资越高、年限越长,补偿金越多吗?
上面的案例中也提到了补偿金,在我印象中公司支付补偿金最多就是12个月工资,不知道有多少小伙伴跟我的想法一样,一样的可以再下面举个手。
其实在94年劳动部的一个文件里,是有一种情况规定了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的工资,但在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变成了这个样子: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看到没:在第一段里,根本没有时间限制,在第二段里有了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但也有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市社平三倍的要求。也就是说,当你的工资还没达到市社平的三倍,而在公司的服务年限超过12年,你在领取经济补偿金时,会超过平时比你挣的多的人。做为一个小小的打工者,心里有没有小小的平衡感?
这个市社平的三倍也被称为经济补偿金的临界点,打破了原有的工资越高、年限越长,补偿金越多的观点。
2、经济补偿金缴所得税吗?
在我印象中,经济补偿金是不缴所得税的,再问一下,有没有和我一样想法的卡友?
这里我们还要用到经济补偿金的临界点,经济补偿金在市社平3倍以下的免税,超过部分是要按有关规定计征所得税的。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终止是都有经济补偿金的,而劳动合同终止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是不享受免税政策的。
我是蒙面洪七公,欢迎猜猜猜,赞赞赞!
88楼 Joan75078
补偿年限里面的说道是比较多的,除了老师说的需要注意的,还有就是法律转换延续之后条款的规定内容,如合同到期解除的,一般以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时间为准,因为以前的法律没有这一条解除合同要给补偿金的说法。
87楼 系主任
蒙面洪七公荣耀揭面,正是不以字数论英雄,大家猜对了么?
86楼 恰恰乐在其中
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终止是都有经济补偿金的,而劳动合同终止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是不享受免税政策的。这点以前还真没注意,学习了。
85楼 孤独的救世主
bobo老师
84楼 Helen88468
洗武杰大哥
83楼 太行白云
法律文章,是洗武杰的吧
82楼 雪山之鹰
这个是云舞一休
81楼 媛媛yiyi
我猜,这个是冼律师,他每次都要分析的好透彻,好长的,今天的分析有点简单,是不是妖王,他的徒弟。哈哈
80楼 阿东1976刘世东
洗武杰老大
79楼 乐悠悠美滋
bobo玫瑰
78楼 陈子鹤
相关人资资源案件劳动法的,肯定是洗武杰老师啦。????
77楼 1001妈妈
其余部分的小坑提示,非常有用呢,谢谢前辈!!!!排除法:不是秉骏哥,不是BOBO姐,不是弥勒。是谁猜不到,嘿嘿~
76楼 1001妈妈
首先:这个法条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其次:法条最后还有一句“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再次:08年以前,协商一致解除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这两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分段计算,最高不超12个月。但是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解除的,那就没有这个限制,要从建立劳动劳动合同的当月开始计算。
最后:月工资没有超过社平3倍的员工,实际工作几年就支付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VS 月工资超过社平3倍的员工,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 也要看两种人的工作时间长短才能比较出谁拿的多,谁拿的少。
结论:想要这样的平衡感,实在是没有可比性的。
~~~~~~~~~~~~再次修改错别字版~~~~~~~供大家参考~~~~~~~~强迫症没办法~~~~~~~~~~~~
75楼 1001妈妈
首先:这个法条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其次:法条最后还有一句“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再次:08年以前,协商一致解除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这两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分段计算,最高不超12个月。但是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解除的,那就没有这个限制,要从建立劳动劳动合同的当月开始计算。
最后:月工资没有超过社平3倍的员工,实际工作几年就支付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VS 月公司超过社平3倍的员工,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 也要看两种人的工作时间长短才能比较出谁拿的多,谁拿的少。
结论:想要这样的平衡感,实在是没有可比性的。
~~~~~~~~~~~~~~~~~~~~修改错别字版~~~~~~~供大家参考~~~~~~~~~~~~~~~~~~~~~
74楼 1001妈妈
首先:这个法条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其次:法条最后还有一句“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再次:08年以前,协商一致解除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这两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分段计算,最高不超12个月。但是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解除的,那就没有这个限制,要从简历劳动劳动合同的当月开始计算。
最后:月工资没有超过社平3倍的员工,实际工作几年就支付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VS 月公司超过社平3倍的员工,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 也要看两种人的工作时间长短才能比较出谁拿的多,谁拿的少。
结论:想要这样的平衡感,实在是没有可比性的。
~~~~~~~~~~~~~~~~~~~~~~~~~~~~~~~~~~~~~~~~~~~~~~~~~~~~~~~~~~供大家参考。~~~~~~~~~~~~~~~~~~~~~
73楼 语夜
猜到的人不多
72楼 1001妈妈
针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前辈您这样“看到没:在第一段里,根本没有时间限制,在第二段里有了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但也有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市社平三倍的要求。也就是说,当你的工资还没达到市社平的三倍,而在公司的服务年限超过12年,你在领取经济补偿金时,会超过平时比你挣的多的人。做为一个小小的打工者,心里有没有小小的平衡感?
这个市社平的三倍也被称为经济补偿金的临界点,打破了原有的工资越高、年限越长,补偿金越多的观点。”解读对嘛?
71楼 Prain
一看标题和开头一定是武老师,看完后发现一定不是武老师!
70楼 深小白
肯定是弥勒,刚看个案例就发现了弥勒风趣幽默的影子,案例中提的第一个人物也是弥勒,忠粉见解!
深小白
@深小白:看完又觉得不像了,肿是这么纠结!
69楼 刘万林
bobo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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