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题主说的这个问题,我又想起了我们公司以前的那个患癌症的同事。其实对于这些患重症的同事,公司都基本是按照相关规定并从人道主义出发,放宽条件进行处理。以保证劳资双方都能过得了心里的坎。
针对题主问题我们来分析看看:
一、先看医疗期
前段时间已分享过一篇有关医疗期的问题。《引发旧病,分清缘由,不能工作,解除合同》https://www.hrloo.com/dk/72166。讲由于摔伤引发旧病如何处理的问题。其中主要涉及医疗期及合同管理、解除核算等问题。
1、对于本案例来说,其医疗期(法条不再罗列)问题。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四条。我们知道其医疗期为三个月,累计病休时间为六个月。
所以:公司给予其6个月医疗期及及三个月病假,是完全合法的。
2、关于劳动合同问题。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七、八条。
对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所以:本案应该在医疗期满后,应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是五至十级,则通知其上班也可协商变动岗位;如是一至四级则解除合同按规定赔偿。
3、关于社保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可看出:单位和职工解除合同,是要履行解除合同的法定手续之后,才可以认定为解除合同,并办理社保手续。
注:没有履行解除合同,应该视为合同有效,不论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都应该履行合同。所以合同依然在继续执行,而停发工资,并且停缴社保和公积金显然是不行的。
二、针对现情况怎么办?
1、社保必须在合同关系终止后才可以停缴社保。
2、该同志这种情况,根据其劳动能力状况来确定是否解聘。但由于是癌症,基本能确定可以解除(要看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3、题主如何做:
一是对于员工:病假到期后,员工应来上班或办理续假等。
二是对于公司:
(1)向老板建议,以EMS的形式通知其回公司上班,协商处理。
以EMS的形式(并在单子备注处写病假满回司上班)。通知的内容一般有:你的病假已于何时到期,请于收到通知几日之前必须回公司上班,上班后再行商议病患后期处理,否则按不假不到的旷工处理。
(2)在EMS通知发出后估计到达时间(1周内)。凭借手中持有的“寄件人存”一联或存根在自交寄邮件之日起四个月内(中国邮政集团公司EMS的规定为四个月,逾期邮局则不再受理查询)在交寄邮局办理查询复印其签收情况存根。
(3)通知后未来公司按旷工处理。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如回到公司,按上述进行鉴定看情况是否需要解除合同。
(4)估计还是要以按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这样对于员工要补偿得多些。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所以:解除合同为一年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即2个月,6个月的医疗补助,由于是癌症应为重病,至少增加3个月医疗补助(绝症为6个月)。即:至少合计11个月的工资进行补偿。
46楼 徐宁神采奕奕
即使出差也要为好文点赞支持。
阿东1976刘世东
@徐宁神采奕奕:师姐辛苦!
45楼 闹着玩88
谢谢分享!
44楼 hklte_hr
谢谢分享!
43楼 Erinys
非常赞同您的观点!
42楼 果冻52022
感谢分享学习了,有个问题想请教,请问这能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进行经济补偿吗,因为感觉此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现在是否一般都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计算经济补偿。
41楼 漂浮的我
可是癌症不是属於特殊病吗 医疗期应为24个月的呀
40楼 亲亲小丫头
学习了,解释得很专业,很仔细,我特地还用笔记本摘录了几点,方便以后遇到同类事情查看,以至于不用手忙脚乱,不知所措。
39楼 好运常来
学习了。
38楼 安静的男子
@阿东1976 打错了 这一条款跟劳动合同法是冲突的,故无效。
阿东1976刘世东
@安静的男子:《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继续还有效的放心!。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你说的是这个吧!……。部门规章生效,高于按照法律的规定
37楼 安静的男子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这一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重复,公司无需给予医疗补助费的补偿,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请答主留意。94年劳动部的规定在当时是因为社保还不完善,现在有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职工应由人社部门根据规定提供相应待遇。
36楼 Angel20151314
很全面到位,谢谢分享
35楼 梦的奥秘
谢谢分享。经济补偿金是否应该是2个月呢,共计是否应该11个月的工资?
阿东1976刘世东
@梦的奥秘:我写错了!是一年一个月!
34楼 YSRSDL
学习了
33楼 王惠琴
谢谢分享!学习了
32楼 迷失的玉兰17042811
谢谢
31楼 男人不可以穷
谢谢分享!
30楼 susie314
谢谢您的正面分享
29楼 万马奔腾的荔枝17021011
谢谢
28楼 彬彬y
谢谢分享!学习了
27楼 优优a然然
要赔这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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