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参与了三茅的问答薪酬栏目,回答了一些网友的问题。朋友们的问题五花八门,有些也非常有深度,而有些也的确让人深思。现摘录一个,与大家分享。
【案例】
网友1问:请问工资计算按26来算,那每月有时多于26天,有时少于26天。这样该怎样操作呢?
网友2回复:工资怎么会按26天算?你这个系数不对!
我回复:国家规定的计薪日是21.75,具体如何计算,我有篇日志:缺勤如何扣工资,可供借鉴,链接:https://www.hrloo.com/rz/13537174.html。
网友2问:我们公司的工资也是按每月26天算的,很多时候国家规定的,并不一定适用于小公司,比如公司只有10个人,有的甚至不到5个人的,很多这样的小企业。我现在的公司也就20个人左右,互联网网销,本来不需要那么多人……
【知识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六、劳动部关于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回答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分析】
关于出勤天数应该按多少天计算,我在《缺勤应该如何扣工资》文章中已有描述,大意为“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但朋友们的问题也很现实,企业本来就没有实施双休日,所以也就没有按照21.75天计算。在本案例中,公司按照26天计算实际上就是把每周末的一天算了进来,平均每周52÷12=4.33天,加上21.75就大约为26天了。
当初我参加的几个公司中其实也有类似的问题,就是公司并没有实施双休日。一个公司老板后来调整为逢单双休,也就是一个月有两个双休日;另一个公司则一直是单休。实际上,类似的情况在中小城市是非常普遍的。对于此类的纠纷,劳动部门也的确管不了。
那我们就从法理上来看看这是否合理吧。
按照国家规定,有几个关键时间,劳动者一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一周不超过40小时。这是正常工作时间。而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但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折算为36÷8=4.5个工作日。也就是企业每周六上一天班,一个月下来基本上就是在36小时之内了,并不违法。但法有前提,就是用人单位要先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好吧,人在屋檐下,所谓的协商在实际上就是先把程序走到,就可以这样做了,这一点我想大家是可以理解的。同样,在处罚的条例上,也有类似规定,即企业未与劳动者协商或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或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才应接受处罚。据此中小城市的劳动监察部门便无法制定企业实施单休日的行为了。
所以,从法理上看,企业实施单休日是可以的。
话说回来,实施单休日并不代表出勤日就按照单休日的天数计算。因为国家详细规定了月计薪天数是按照21.75天计算的。这是硬规定,不是企业想改就能改为26天的。
那么,案例中,企业的出勤天数该如何计算呢?我想出勤天数还是应该按照21.75天计算。对多出来的天数则应按照加班计算,而且因为占用了一天的休息日,加班标准应该是日工资的200%。
这样计算是否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呢?根据我的经验,在面试的时候公司会告诉员工实际的工作时间和薪酬,那么这个薪酬实际上就可以理解为包括了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费。同理,如果员工休息日没有出勤,则不能拿到这200%的加班费。换个思路,六天工作制时,员工周六不上班,一下子少拿两天的日工资。这是否真是不合情理呢?没有办法,法理如此。我想这也应该算做制度设计的一个缺陷吧。
最后要提醒的是,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应该严格遵守每周40小时的工作规定的。
【启示】
网友问了一个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实际却应该引起了一个大的思考。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或法规或制度总是有无法兑现的难题。即使是一件工作日的问题,越到基层企业越难以实施。因为国家大的形式如此,一周多工作一天,就多创造20%的财富,中国人的财富本来也是靠勤奋获得的。中国现在的家底,还不可能实施与发达国家一样的福利。这一点财富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一个数字,对于一个私企老板来说,就能存活下来。所以,凡法有例外,便总是有人会利用这个例外。真正让老百姓都休息起来行吗?不仅老板们不想,恐怕个别地方为了政绩也会有所顾虑。所以对此类事情也就是睁一眼闭一眼了。
那么是我们的立法者无用吗?制定了一个难以全面推行的制度。当然不是,前劳动部应该是知道这个问题的,所以他们也提出了一个折衷方案,即难以实施的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这一条也被很多企业采用了,我知道很多北方建筑企业就是天暖的时候不休息,而不适宜工作的春节期间,就会让员工休一个多月的大假。我想这也是对这一办法的变通吧。而这些方法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三茅注:
本文作者邹善童,某大型央企总部人力资源高级经理。从业二十年,著有《薪酬体系设计实操从新手到高手》,新书《企业人力成本控制整体解决方案》已上市,当当有售。为了回馈读者一直的支持,现与三茅合作低价发布一本原创职场悬疑推理小说《公斗:牺牲》(点此阅读),您可直接在百度阅读中查看,并且是支持手机端阅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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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成都房地产矿山HR
感谢敬业的邹老师。
邹善童
@成都房地产矿山HR:不客气,谢谢支持
38楼 河图再现
对有些企业员工来说,周六日的加班费就是一个奢侈的字眼,有些更是老板一声令下你就得义务加班,不义务的话,就会被收拾,除非你要选择离开。
邹善童
@河图再现:人力资源要明事理,还要变通
河图再现
@邹善童:明事理,晓变通,对于我们新人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既要亲身经历,吸取经验教训;又要像前辈们、身边的主管、同仁学习,不懒惰,不松懈。市场保持一颗空杯的心态,真不敢拿自己的无知当傲慢的借口,哪怕步履蹒跚,也要慢慢前行,有进步就好。
37楼 蓝色纸鸢2009
感谢分享。
邹善童
@蓝色纸鸢2009:谢谢支持
36楼 锦澜
说了半天,无非就是在工资算法和说法上的一些小伎俩,问题却依旧是问题,不过这个问题也不是老师一人能解决的,毕竟是大环境的问题
邹善童
@喵静:的确如此。所以只能说天数如何计算,而不能说如何解决员工双休难以落实的问题:)
35楼 梦的奥秘
看到这个考勤算法的话题,就想到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调侃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很明确,周六就是加班的范畴,但在现实中,仍有大量的企业,尤其私营企业,在变相克扣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是否真的有必要周六都上班呢?未必吧,但是老板们就希望,这样在单休的外衣下,让劳动者为老板赚取了剩余价值。
邹善童
@梦的奥秘:十几年了吧,很多企业还没有实施双休。希望这样的企业会越来越少
34楼 禹霏
邹老师讲的很透彻,但是很多小企业没有按照这样去操作,比如说物业公司的保安岗,每月工作时间是超过40小时的,但是工资的计算方式还是按照一个月30天的计薪方式,除非法定假在岗的三倍工资;二、30天计薪和21.75天的计薪方式 对于满勤的人来说基本没有区别,有请假的自然是21.75扣的多了,还不如30天呢,实质区别在哪里呢,除了法律的要求之外?
邹善童
@雪舞霓裳飞:
1、的确,不止保安,大量的企业、岗位都没有按此计算。但毕竟我们知然也应知所以然,我想这是本文的目的吧。
2、实质区别参照《缺勤应该如何扣工资》这篇文章吧
33楼 祥和之光
我们公司的计薪日是30天!30天!30天!工作日加班的工资是1:1,基数还是30天!30天!30天!
邹善童
@祥和之光:路漫漫其修远
32楼 杨姐姐demi
老师这种一边严格执行法律,一边灵活变通的思维方式,和不吝提供多种解决方案的无私精神,真的太让人感动了,受益匪浅。
邹善童
@demiyang:谢谢
31楼 顽闹
我现在这个公司年假就都放在过年那个时候了
邹善童
@顽闹:也是一个调整的方式
30楼 伍祎诺
我们公司就是这么做的
邹善童
@伍祎诺:OK
29楼 Rogerhhj
邹老师,我想请教一个问题,这个加班工资是规定按日工资的150%,200%,300%,这个意思是在原来日工资的基础上另外支付1.5倍或2倍或3倍工资(那就是1+1.5或1+2或1+3的工资了),还是就只是1.5倍、2倍、3倍工资,因为之前又一个老师给我们说的是这个是另外支付,还没算上原来这天的基本工资。
邹善童
@Rogerhhj:另外支付是对的。不要和正常工作混在一起。
正常工作算正常工作的,加班算加班的
费玉污
@Rogerhhj:看法规就知道了,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所以周六的日工资应该至少是平时日工资的两倍
Rogerhhj
@邹善童:谢谢,邹老师,
Rogerhhj
@GATO:谢谢!
28楼 prodreamer
重新理解了。学习了。
邹善童
@prodreamer:谢谢
27楼 开心就好就用
那不直接是当月总共有几天就除以几天,这样算下来会更公平!
邹善童
@开心就好就用:全年出勤日是稳定的,但有大小月和假期,所以每月是不一样的。详情可参考《缺勤应该如何扣工资》
26楼 ChristineXia
一直对于“员工周末工作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了解的模模糊糊,看完之后终于清晰了,谢谢老师分享!
邹善童
@ChristineXia:我们原来也认真研究过这个问题。现在才分享出来,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ChristineXia
@邹善童:谢谢邹老师的分享,希望老师能就加班调休条款做以详细的解读,将您的经验分享给大家!
邹善童
@ChristineXia:好的,以后有合适的案例和大家分享
25楼 vera工作Q
很多工作做久了就忽视了它存在的原由和隐患,感谢老师的分享和提醒
邹善童
@vera工作Q:谢谢支持
24楼 平和若水
谢谢,对六天工作制的上班和薪酬核算有了新的理解和方法。
邹善童
@平和若水:很高兴能对你有所帮助
23楼 丹枫玉露
小问题,显现出大智慧!
邹善童
@丹枫玉露:谢谢
22楼 gdfs
好!
邹善童
@gdfs:谢谢
21楼 藤凰
法律规定的很美好,实际上我一起在单休啊,每天工作也不止7小时的,中国的财富确实是靠勤奋和时间换来的
邹善童
@藤凰:没有无缘无故的成绩,没有付出哪来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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