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写这样一个题目:“处理劳动关系时,HR不要把自己做为员工的对立面!”
因为,这里有“血”的教训!
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一年的时候,2008年10月初,企业有一名员工(就叫他为A员工吧)的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11月6日到期,按常规,HR将发出书面的“续签劳动合同协商函”给这名员工,但因为这名员工所在的部门经理于8月份就向HR打招呼说:“A员工今年以来表现不好,工作任务经常完不成,且与班组员工的关系紧张,大家都不愿意和他一起工作,建议A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不再续签。”
HR当时也将部门经理的反映汇报给直接领导,领导也同意部门经理的意见。
所以,HR就根据企业规定的流程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08年10月6日前交给A员工的部门转给A员工!
A员工接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火冒三丈!立即找部门经理理论,部门经理却一杆子将A员工支到人力资源部,“那是公司的决定,你去找人力资源部去”。
A员工找到人力资源部,质问:为什么终止他的劳动合同?
HR开始还心平气和的解释说:“这是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决定的,公司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A员工不但不接这个茬,还指着HR破口大骂。这下HR面子上受不了了!与A员工对吵起来,后经劝解才罢口战!
下班了,大家都像往常一样乘班回家。
HR的家住在三楼,HR也和往常一样往楼上走,当他走到二楼转弯处时,只见一个黑影从后面急速上来,还没等HR反映过来,后脑勺上重重的挨了一“扳砖”,HR眼前一黑扑到楼梯上人事不知,鲜血顿时就流了下来。
而这个黑影迅速的跑得无影无踪!
经过抢救,HR是保住了一条命,脑后留下了永远也抹不去的疤痕!公安部门虽然也介入查案,但因没有任何证据,打人者无从查起,此案以无解告终。
我想,此案你也能想到是谁干的吧?但是,但可是,可但是,法律是重证据的!!!没有证据,就不能以猜测来定人的罪!
此案的教训就是:HR把自己做为员工的对立面了!则受伤害的必将是HR!
所以我才写这个题目:“处理劳动关系时,HR不要把自己做为员工的对立面!”
不知道你看了本文后,是否与我同感?
3楼 sara8X893
劳动关系处理时,感觉要讲究方法和技巧,注意安抚员工情绪,不能激化矛盾。
2楼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看见标题,以为作者想写的是HR在处理劳动关系时,应当站在员工一边,还是完全站在企业或老板一边。
看完全文后,作者原来是在写HR的职业风险。
每一个职业都有职业风险,如果HR有的话,那么警察、检察官、法院、纪委、审计人员,他们的职业风险更大。HR也不过是让人丢了工作,钱的问题,而公检法处理的是自由、生命的问题。现在连老师、医生、护士,原来非常崇高的职业,也在时时遭受着各种非法暴力的威胁。
要避免这样的风险,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处理这种事情上的技巧,说明道理,讲清是非,态度要温和,方式要得当,不要把公司事务变成个人恩怨。二是给自己多烧烧香,行善积德攒人品,你做的再好,也决定不了别人的行为,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1楼 骄傲小t
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