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28日,公司通知张某: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不准备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请张某于2013年12月31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张某当日即书面通知公司:因双方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双方于2013年12月31日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2014年1月5日,张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审理结果:认定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裁决支付8个月工资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于对该条第(三)项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北派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意是要鼓励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那么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地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终止的主动权。
其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就劳动合同法召开新闻发布会时,采取的就是这种观点。
其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一书里,对该条款的释义,采取的也是这种观点。
据悉,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采取的就是这种观点。
广东地区的司法实践也是采用这种观点的。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不知道怎么的,各地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运用劳动合同法的该条款时,就出现了另一种声音。
第二种观点(南派观点)认为,在“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满足连续工作年限只要提出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导致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按照这种观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终止的主动权。
据悉,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第二种观点。如:沪高法[2009]73号《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发生在深圳,现行司法实践采取的是北派观点,故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终止的主动权,公司必须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案件中,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
作者简介:
冼武杰律师,2000年起在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五庭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2年被评为优秀兼职仲裁员。
冼律师精通劳动法律法规,熟知深圳市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务处理精神并能运用到实践办案中,从业以来处理过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代理了众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次就有关劳动法律方面接受深圳电视台《第一现场》节目的采访,多次在报纸及相关专业杂志上发表劳动管理类文章,多次为企业和行业协会提供劳动法律培训。在企业用工模式筹划、员工招聘与劳动合同签订法律风险防范、薪酬管理、工时休假管理、加班费管理与控制、劳动纪律的制定、企业留人方案的设计、员工离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成本控制等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0楼 怕了你了
其实就是说,合同到期终止的机会次数问题,北派只有 1 次,南派有 2 次。
19楼 SZ强子
冼老师,我这里有个案例和上文中案例相似,也是连续签了个固定期合同(第一份一年,第二份三年)之后公司不续签,然后还催着员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和办理离职手续然后让员工休假至第二份合同的终止日,该协议里面的补偿金为四个月工资,且补偿金已到账,但是该员工在第二份合同终止日前发现自己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里第十四条和四十八条中公司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却选择无理由终止合同不予续签无固定期合同,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 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给予两倍于四十七条中的补偿金。请问这种情况该员工还能继续向公司追索剩余的经济补偿吗?
冼武杰律师
@SZ强子:已经签订协议书了,多数是不能的
18楼 白鹤亮翅
冼老师,我这里有个案例:A员工在某公司连续工作十年+,在其工作的这十多年中,公司曾多次与其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续订的最后一次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在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期日---12月31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A员工的劳动关系。请问A员工可否以“该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双倍经济补偿?
17楼 我是谁我不知道
又学习了一遍,希望冼律师多写一些劳动关系方面的文章
16楼 顺水平舟
南与北真的有差别,而且是反差别,颠倒过来了,差别很大啊,授教很深啊,谢谢分享!
15楼 坚如水
冼律师:如上面这个案例,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接受赔偿,而是要继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能否裁定让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签合同呢?谢谢!
冼武杰律师
@坚如水:可以裁定恢复劳动关系,恢复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要给二倍工资。
坚如水
@冼武杰律师:我的具体情况是,我已和公司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每次2年),临近第二次合同到期前30天,公司的人以业绩不好的原因通知我到期不再续约,给N+1赔偿金。首先,我没有违法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也没有安排我进行培训或调岗。这种情况下,我能否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和公司主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14楼 新的开始
比较支持南派哈
13楼 夕阳吻地
学习了。
12楼 舒杨以琳
这个案例中,员工一共工作了3年11个月,按照规定企业不是应该赔偿的是4个月的补偿金么?为什么是8个月的?双倍么?麻烦告知一下。我也想请冼老师支个招:我是2013年入职公司,当时入职的公司名称和现在的公司名称不同,法人不同,两个公司员工的社保都是在我入职这家公司上,工资也是一个出纳发放。后来因为公司裁员,两个公司合并,把我并到所在的公司,在上一份合同到期时,又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到期是2014年12月31日,这算是签订了两次合同么?现在老板将公司所有员工的合同都已经收回,当时申请盖章的时候,一直未盖章,所以员工手上没有合同。老板有放风说是人事行政部要被合并,公司可能做不下去了,我们近几个月的工资没有准时发过。据猜测,老板的意图是想裁员,拿合同说事,他觉得应该是合同到期,自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续签,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冼老师,我应该如何做?我不想把关系闹僵,告到仲裁,我希望能通过协商,拿到补偿金,顺利开具离职证。盼复!谢谢!
冼武杰律师
@舒杨以琳:1、违法终止支付的是赔偿金(2N),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7条吧,印象中。2、即使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你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3、建议你搜集一下2家公司关联关系的一些证据,为工龄做好一些准备。4、你的案例,属于现实中比较错综复杂的案件,因为牵扯到关联关系,唯一能做的就是,你前期搜集一下对自己有利的材料。5、回答得比较简略,望晾!
舒杨以琳
@冼武杰律师:谢谢您的建议,虽然简短,但有了方向。谢谢,非常感谢呢!!!
11楼 pepper朱
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在这一点上,单位是比较被动了。
我目前的做法是,再续签的时候,提前一个月,让员工“自觉自愿”签署一份“本人自愿再续签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续签申请书。但我知道,这样的做法其实是掩耳盗铃。但不知道有没有更合适的做法呢?
玉玲珑0317
@pepper朱:我们目前也采用这样的办法,但是员工也心知度明,愿意的人愿意,不愿意的人还是不愿意
10楼 莲影
我也是深圳的,我的理解跟冼律师一样,其实劳动合同法就只给予了用人单位一次机会,在第一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如果续签了,那么第三次就应该签无固定期限。第二次续签的劳动合同只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要求的话还是只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深圳很多企业首次签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三年。
9楼 周公杰孟
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每个地区、每个人理解的不一样。个人觉得:企业用人应该有自主权,合同到期,企业不想用了,还犯法了?必须要按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觉得不合理?
8楼 摘星星的人无咎
极好的,想想我们的法律顾问,唉
7楼 美朱
单位很悲催。。。
6楼 deerclare
我还真是不明白,为什么从本案例看公司是没有权利终止合同呢!那如果一个员工因为个人原因辞职了,然后又来公司入职,那我们算是重新签订合同,还是算第二次签订呢?
蓝莓幽梦
@deerclare:重新,因为规定说的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间离职就不是连续了
5楼 水晶蓝
别说法律条文在南北处理有不同,就算在同一个地区,仲裁、法院判决还多少有出入呢。。。
4楼 v丢丢v明天会更好
呵呵,又长见识了!
3楼 iceacer
非常有用,同一条文不同地区的解释往往不同,长见识了。谢谢分享。
2楼 sabrinalin
非常详细,作为在全国省会城市都有分处的公司来说,总部的HR不能只考虑到劳动合同法 ,很多时候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当地的司法机构 的支持观点以及当地的一些地方性的劳动保护政策,否则是要吃闷亏的!
1楼 哦买嘎
基本没有看明白。这个案例是说如果第二次续签了合同,公司不想再用这个人了还不行了?你是续也得续,不续也得续,还是说如果12月31日第二次合同到期,公司11月30日通知不续签,就可以正常解约?
冼武杰律师
@哦买嘎:这个案例说的是连续两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有终止的主动权,司法实践中有2种观点:1、无主动权,当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必须签订,不得终止,否则就构成违法终止(北派观点);2、有主动权,单位有权终止(南派观点)
左下
@冼武杰律师:南派、北派幼儿没有一个大概范围呢,比如说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