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强:谢谢解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也谈不上将工程总包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只是组织人员承包了工程中的劳务,签订的合同上已明确若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劳务纠纷跟建设单位无关,施工单位未向建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建设单位已将工程质保金等所有款项支付给了施工单位公户,现在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请问建设单位是否仍有责任代付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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