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赤耳 2023-09-25 18:54 回复 赞(0) 9楼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对某些环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2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01-10 11:20 回复 赞(0) 6楼
所谓的医疗期是员工在一定期限内请病假天数的上限,如果他没有请病假,或者天数未达到上限,或到达上限后回来工作了,都不符合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条件,公司无法以医疗期解除;
至于调岗,根据楼主的表述,是因为公司架构调整,此时调岗需要与员工达成一致;
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情况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使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解除);
建议协商解除吧,相对稳妥,无论是医疗期还是情势变更,也都需要支付补偿金,所以还不如协商解除的好。
如果员工拒绝协商解除,是否可以采用40.3解除的,需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