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原则上有一个月辞职期(如:10月24日提交辞职申请,11月24日辞职到期),但公司考虑此岗位可以不用交接即可办理离职手续,即10月25日当天给该员办理辞职手续,但员工不愿意,想让公司有所补偿,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合理,如合理,应该如何办理?请各位同仁提供建议,谢!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0-08-03 13:45 回复 赞(1) 3楼
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意见:
1.员工提出后,企业有权让员工立即离职。这种意见是基于提前30天通知是员工义务,企业权利,企业可以放弃权利,告知员工立即走人。
2.员工有权干满30天再离职,企业无权让立即走人。这种意见是基于提前30天通知是员工义务,但也并不排斥这30天也是员工权利,即员工基于劳动合同,在解除日到期前,有权继续工作,如果公司强令必须立即走人,涉嫌违法解除。
我更倾向于第2种意见,员工有权基于劳动合同,继续干满30天。
实践中对于这种问题,更多是双方协商一致,各让一步,不给对方造成困难,也方便自己,节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