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请病假(因医院检查属慢性肾炎),目前工作年限为19年,提供了医院诊断书:注意休息,随访复查。员工还提供了门诊发票及门诊用药,据此该员要求请病假18个月。现有两个问题如下,请各位高人多多指点:
(问题1)该员工的这种情况能否同意其请病假,依据是什么呢?
(问题2)如果该员工能请病假,那病假期满后工作年限超过了20年,该员工如果继续请病假是否还可能延长6个月医疗期?
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文,工作年 限十九年,应该有18个月的医疗期,病假休完了以后,达到20年的时候,应该休24月的医疗期,已经休了18个月,应该只休剩余6个月即可。
问题1、员工请病假,需要依据正规医院开具的休******明,按休******明注明的时间给予病假,如无法提供,可以拒绝,诊断书不能代替休******明。
问题2、这种情况会存在争议,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解释明确界定这种情形,我的理解是,员工在请假的时候,未达到20年,请假期间虽然视为工作年限,实际上已没有正常工作,医疗期满后才达到20年不应该按20年工作的年限计算医疗期,但实际仲裁时,有可能会照顾弱势一方而支持员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