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从事销售工作。2010年9月入职某公司,2011年6月公司给予启动保险,且按基数缴纳。2013年8月,公司已2012年未追缴400万元货款为由将其停薪留职,暂停一切福利待遇。未通知本人,A与直属领导沟通,直属领导告诉A公司将其停薪留职,专职追讨欠款。2014年3月公司通知A回公司结算,公司人事通知A,2013年8月公司已将A开除。因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用通知本人,也无需给予经济补偿。请问:
1、 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2、 A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2012年9月—2011年5月之间的保险金额。
3、 因公司未通知A已被公司开除,导致A超过申请失业金的实现,现在无法领取失业金,可否要求公司给予失业金补偿。
A,还可以对公司提出哪些合理的赔偿要求?
看看自己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
1.不合理
2.补偿保险
3.补偿失业金
4.精神损失费
不用这样的事情一般都是私聊的,仲裁了又怎么样?打擦边球的企业太多太多了。。
首先看看自己当初与公司签订的什么合同!条款看清楚!但是有一点:小法服从大法,以劳动法为主!
1.不合理。
2.可以与公司协商,私聊。这种现象在中国很普遍。
3.可以要求给予失业金赔偿
4.精神损失费
1、从法律讲,2010年9月入职那相应的保险就应该同时缴纳,2011年6月公司才开始缴纳保险本身就已经违法,员工凭劳动合同及保险缴纳清单就可以要求公司补缴。
2、只要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无论哪种情况均需通知到劳动者本人,因为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属意的结果。无论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还是第三款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其背后都需要完整、合法、且劳动者认定的书面材料做支持,从这个角度讲,公司是违法的,其开除行为无效。
3、关于劳动者失业金的问题,需要背后有更具体的材料,如首次合同签订期限才好综合判断。
公司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A可以要求公司补偿保险金额,公司不做任何通知就停止该员工的工资及福利是不合理的,除非公司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并实行通告处理,以书面的形式告诉该员工及公司其他所有员工,才可以做停薪处理,但是社保是不能停的。而公司在2013年8月已经开除该员工也没有告知该员工是要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因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用通知本人,也无需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里面好像没有这样的规定吧,只是如果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论是何种情况,公司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肯定是要告知员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