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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发展的企业,需要有好的战略、好的管理、好的领导力......但是首先,你得有措施将这些组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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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罚是组织路线的重要保障。
在古装剧中,我们看到过更多的“抗君执法”的故事。大将为了严肃军纪,抢在君主救人之前先把人咔嚓了。
这类情节不仅在剧中,史籍在也多有记载。最早、最著名的就是孙子了。孙子向吴王阖闾展示治军之法,实验目标是3个月内将一群宫娥练成有模有样的卒伍。为了严肃军纪,抢在吴王的求情令到达之前,把不听号令的吴王爱姬给斩了。
他们抗君执法,不是为了树立自己“不畏强权”的形象,而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执法权威”。
因为,如果自己不能掌握执行军令的权威,以后指挥不动队伍了。所以要抢在君主救人之前执行,以达到既不违国法(君命)、又能保障赏罚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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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是强力组织,赏罚的形式不同,但赏罚不由己出对组织的冲击一样会应用到企业治理场景。
有人会问:企业是老板的,赏罚不是由老板说了算?
其实,从某种角度来看,企业治理所面临的挑战要更为复杂。因为,企业的赏罚决定要受到仲裁庭、法庭的审查,而其面对的仲裁庭、法庭组成人员是不确定的。所以企业的立法、执法活动必须十分严密。
如果没有立法、执法不恰当,企业的决定被法官判决无效、违法。结果是:不该给奖金的人因此拿到了奖金,而应该被处罚的人不能被处罚,企业不仅在人事支出的总控、可变性以及激励的有效性会受到挑战,而且组织制度便失去了严肃性。
事实上,企业因此就失去了领导权威。再强的领导力也就无法施展了。
这是企业管理基础中的基础。
解决了这个问题,再谈论“战略”“管理”“领导力”这些东西,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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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实践挑战的复杂性,需要一系列、成体系的策略和工具来应对,不是一两种工具可以应付。归纳起来,分为以下几类考虑:
第一类,是制度严密,辅之以活口。制度不密,则在法庭上常败;过密,则不利于创新——俗话说一放就乱一管就死。辅之以活口,操之在我,就可以做到古人所讲的“利出一孔”,“政出一门”。
第二类,程序加强。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执法程序加强,二是设计一些特别程序专门用于治理特别具有挑战性的场景。
第三类,内控型激励制度,辅之以公共性规则。为什么要导入内控型激励?因为设计良好的内控型制度,可以排除劳动法的管辖。这样一来,自然就达到了“赏罚由我”的目的。又为什么要辅之以公共性规则?这是为了建立员工对激励制度的信心。如果赏罚无度、完全凭考核人的个人喜好,失去可信度,激励制度也失去了激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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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
总控可变薪酬治理的目标,不仅在于激励的有效性,还在于赏罚的权威。
有一些客户在与我们沟通中常常抱怨法律。我们的建议是,对此,抱怨和生气都没有用的。我们需要做的,是采用恰当的策略和工具,保障企业的管理权威。
(浩富同人根据《总控可变薪酬治理技术》导入项目现场讨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