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复工后企业用工风险及对策
目前,全国人民最关心也是最担心的疫情问题,虽然国家大力严防严控,但是确诊的数字每日都在增加,我们相信伟大的中国人民肯定能够战胜病毒。但随着疫情的肆虐和2月10日复工期的到来,企业以及hr从业者更关注企业复工后的用工风险。复工后企业用工风险有哪些呢?我梳理以下几点:
1、未及时回公司上班的员工如何应对?
无论是客观原因(如交通问题等)还主观原因(由于焦虑、过度担心疫情等)都会造成不能及时回到工作岗位上。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员工,考虑时间不长,公司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加班员工调休以及鼓励员工无薪事假。
年休假时间计算如: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员工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
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公司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2、隔离期间,员工工资如何计发?
由于疫情的传染性较强,各地政府号召从严重疫区返回人员进行自我隔离,或者接触确诊病例的人员需要隔离观察,在返回工作岗位时,存在隔离观察的员工也比较普遍。那么这些员工的工资如何计发呢?
对于隔离期间员工的工资计发,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停止支付职工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陕西省人社厅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省政府要求,下发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染病员工工资,如何计发?
染病员工在治疗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的病假工资制度执行,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公司没有病假工资制度的,则按照劳动部发布的《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所以对于染病员工的工资计发,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员工非因工作染病的,企业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一)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二)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劳动者因患精神病、癌症、瘫痪及法定甲类传染病等特殊疾病,应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可实行长期医疗期。
第三十一条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其军龄可与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因企业兼并、整改或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的行政领导、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在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温、井下及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按有关折算的工龄,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1986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新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应计算为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如果由于企业的原因没有复工,员工工资如何计发?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节 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5、对染病员工或疑似病症的员工,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的规定,员工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以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复工后还会存在哪些问题呢?如果员工不愿意出差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病愈后不能从事工作,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哪些补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