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因“跑步姨”事件,总结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中要支付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情况和金额
作为HR,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如何合法约定劳动者在工作中的行为规范,以此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因此,今日说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2种
1、服务期
2、竞业限制
(3、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非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关于服务期,参考法文如下:
《劳动合同工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键点:
1、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例如入职培训、上岗培训、礼仪培训等约定服务期一般无效);
2、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半脱产、不脱产等);
3、培训的费用确定(有凭证的直接费用);
4、服务期限长短约定(由双方协商约定,注意考量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且以更长的为准);
5、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培训费用,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
关于竞业限制,参考法文如下:
《劳动合同工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工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工法》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关键点:
1、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必须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金额: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可参考地方法规,一般不能低于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提前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3、在用人单位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金额由双方约定执行;
4、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A 用人单位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B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者可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参考法文如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关键点:
1、处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和必要的限度;
2、用人单位要及时进行证据搜集和固定;
3、用人单位要及时对违纪员工做出处理。
此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原则,因此重点要提供“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认定和损失金额认定。
总结
和上有一篇文章结合来看,似乎法律中对于公司支持补偿/赔偿的约定内容比较多
转念一想,企业确实相对于个人求职者,属于强势群体(指拥有了更多的资金、原材料、技术、市场等资源)
而作为HR,熟悉以上条款,也是让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制度政策,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平衡
制度作为底线,我们要有意识去设定及维护
具体操作当然是情法结合,协商双方共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