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税起征点的讨论,就象贺龙体育馆的明星演唱会,每年都会来几次。
今年终于一气呵成,盼来了修正案,还破天荒的有试运行时段?!
原本9月中秋休三天,周末调整到国庆,国庆休七天的连串操作就让人蒙得一回了(将会有课程讲解),财政部和税总还要掺一脚,联合发布了第98号文,让不让人活了。
传说中的98号文是这样的: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7日
文件不长,表述也很清晰,但是解读的版本很多。
大家对“10月1日(含)后/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理解分歧最大——实际取得是什么意思?
“就是发到手!”
“就是做进工资表里。”
“就是报税!”
基于这三种理解,又引发了人力财务关于报税时间的全国大讨论,
“我们是10月15号报9月个税。”
“我们是10月预提10月个税。”
“我们是9月工资10月发,11月报税。”
从此产生了6个版本。
历史总是那么的相似,2011年9月1日,个人所税征点从2000调整至3500,一级税率从5%调整至3‰。当时也争论过一波。
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下,无论什么时间报税,9月工资来源于9月,就应计入9月费用,同时按当时的税法计税。放在98号文里,似乎也说得过去。9月发生,9月入账,按旧税法起征点和税率计算。
然而有人就会举例了。
有位同事9月25日入职,薪酬主管说,“我9月的资金预算申请早交了,10月做工资的时候把几天加上去再算吧。”
那么请问,9月25-30日的工资按新法还是旧法计税?
实际上,这是一个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再拔高一点,就要说到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确认收入”的分歧了。这个问题困扰了人们多年,但并非所有财务人员都了解这一点。当我在课程中提到税法在某些收入确认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时,很多财务人员都表示从来没听说过,更不用说HR了。
《企业会计准则14——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条件有相对清楚的描述,但《个人所得税法》中对此没有涉及,但是从某些条款中还是可以解读出来。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时,“实际取得”是指纳税人实际收到应税所得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的归属期间。间接说明个税是实行收付实现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的。
所以,9月工资适用新个税法有以下操作要点:
1、2018年10月1日(含)后发放的工资、薪金等应纳税所得按照新的个税法规执行。
2、9月30日(含)前发放的工资、薪金等应纳税所得额,已纳税入库,不得退回重计。
15日在广州,和做财总的大学同学吃饭,我说很多同行说财务部同事问过税局,给的答复是按所属期计,他们到底有没有打过税局电话。同学说:“打过啊,我手下26个分公司财务经理。为了保险起见,让他们打电话去税局确认,回过来的消息都各不一样。这世道 ……”
好吧,服了。
薪酬经理们啊,不懂财税,便是山竹。
22楼 George76717
财务知识学起来没那么简单,掌握基础的东西还是必须的
21楼 允之浩海07
#赞赏# 人力必须懂得财务的时代,再也没有借口偷懒。
20楼 海绵套裹头睡得香
赵姐,点我肉头像,看学籍。不用谢。
19楼 华妃83657
我是9月份工资10月发,而且10月发10月报,也就是当月报当月的个税。我想问一下如果我想改到当月报上月也就是10月份发的工资11月份来报,中间就有一个调整月,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啊?
上海滩强哥
@华妃83657:你们这个问题有没有解决啊,我们之前的个税申报8月份工资个税申报的所属期是8月的,现在9月份工资个税申报所属期是9月就是按照3500起征点,如果申报所属期是10月份的话按照5000起征点是没有问题啦,但是意味9月份个税中断了一个月呢,这样对员工是有影响的,毕竟现在很多福利都是跟个税连续性挂靠的
18楼 扁担
赵姐,文章标题不应该用简称的。其实从字面意思就很清楚,个人所得税,这个税什么时候得什么时候交。应收是不叫个人所得税的,的实收才可以
白玫瑰小姐赵暄
@扁担:有道理 !可是企业所得税基本上按所属期啊~都是所得,上哪讲理去。
扁担
@白玫瑰小姐赵暄:呵呵,企业所得税缴纳是预交吗?这个没有深入了解过,不知道
17楼 王艾一
我今天看到的消息是说9月份的工资十月份发的也要按新政策从5000开始起征。。
白玫瑰小姐赵暄
文章就是这个意思啊~
16楼 唐影木
西安地区表示 10月15发9月份工资 按照之前制度走
白玫瑰小姐赵暄
@唐影木:再去税局确认一下。
唐影木
@白玫瑰小姐赵暄:已再次确认 10月份发9月份 按照旧制度执行,11月发放10月份按照新制度执行
15楼 执子之手
个税新政策期盼已久,终于可拿到3万以上的工资啦
王月亮很忙
@执子之手:我只有三万多点,3000.0
14楼 shiliumm
什么时候交税是按照收付实现制,但税率计算标准还是要按照归属期的。
白玫瑰小姐赵暄
@shiliumm:税收入库不按收付实现制,税率计算按应额所得期。
13楼 shiliumm
北京这边的税务都出规定了,9月份及以前的工资不论什么时候发,都是按照以前的计税标准进行的。
12楼 李不清白
昨天还在和财务的人讨论这个事情,今天看到正确答案了,谢谢
11楼 我爱你吗
毫无疑问是10.1开始啦
10楼 lracqq
说实话,对于这类税法问题只知道个税从10月1日开始有变动啦,少纳税了,但是对于细节内容很少关注,可能跟工作中没有解除计算工资这块有一点点关系。老师把这块当中的模糊点讲解的很清晰,之后碰到这个问题就不怕被问倒了。
9楼 蜡笔小XIN
老师的财务知识海量
8楼 大龄咸鱼
新制度的实行,总免不了一段过渡期,老师讲解的很清晰。拜读了老师的文章,明白了HR也要懂财税。虽然不做薪酬,但是拓宽自己的知识总没有错。
7楼 小默
山竹已经走了
6楼 H的常备书页
我们这边已经说是会有税务局组织培训会,在月底举办培训,嘿嘿~~
5楼 芸香精
拜读过很多篇文章,在工作中很有启发,学习了,很清晰明了,把困惑的地方都一并消除了!
4楼 芸香精
拜读过白玫瑰小姐赵暄很多篇文章,在工作中很有启发,学习了,很清晰明了,把困惑的地方都一并消除了!
3楼 芸香精
拜读过白玫瑰小姐赵暄很多篇文章,在工作中很有启发,学习了,很清晰明了,把困惑的地方都一并消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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