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工伤,先来解释一下: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百度百科)。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那么,回到案例中,案例一:“张三是A公司的仓储员工,在本周一调休的时候跑来公司仓库和女同事嬉闹,不小心被公司叉车撞伤。”很显然,张三的受伤,并非以上规定中可确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原因如下:
1) 张三周一调休,所以他本不应该出现在公司;
2) 张三出现在公司仓库,即所谓他工作的场所,但无任何人,包括其直接领导或同事有过授意,所以无任何证据证明张三来公司为工作原因;
3) 张三在公司仓库被叉车撞伤,撞伤原因主要是与女同事嬉闹,已明显属于公司工作时间禁止的行为(公司制度规定,有or无?)。
但是,事实处理起来可能并非仅用法规这么简单,张三及家人如果认定其行为就是工伤,特别对于某些认死理儿的,一定摆出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架式,公司处理起来还是比较为难的。所以在此,个人建议:
1、 与张三本人协商,软硬兼施。
公司是已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对于员工因工作原因等情况发生的工伤,公司一向是积极帮助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赔偿的。张三你现在的情况呢,申请工伤也可以。但这次主要的原因在于,你在非工作时间擅自来到公司仓库,并在工作时间与员工打闹,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其主要责任在于你自己。所以公司要求你必须认识到你的错误行为,向全员做出书面检讨,并保证不再违反公司制度,如果你同意,请现在就做出书面检讨,同时我在收到你的检讨后帮你申请工伤。如果你不同意,那对于你的过错行为,导致公司不得暂停仓库正常工作,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公司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你做出赔偿。
2、 抓典型为全员敲警钟。
召开全员通报大会,张三的行为违反公司制度第X条第X项,已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已对张三本人做出严肃批评。由于本人认错态度良好,并承诺不再做出类似行为,所以公司研究决定对其做出一次警告处分并要求其做出书面检讨。同时,对于仓库其他员工在工作期间随意打闹的行为,做出口头警告处分,若再次出现此类行为,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由于管理松懈,未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仓库主管领导玩忽职守的行为,做出罚款XX元的处分。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
案例二:“在下班路上遇到了交通事故的李四,由于肇事司机撞人后逃逸,暂时还未找到,李四家属只好来到公司,要求公司负担李四的医药费,然而B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只买了雇主责任险。”
不得不感慨:公司因小失大,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看似节省员工成本,可一旦员工出现身体伤害,不仅要赔付相关费用,还会面临社保稽查部门的检查,如果事情闹大,公司面临的行政处罚将为公司的企业信用划上不光彩的一笔,对于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哪个员工还会傻傻地付出?所以针对案例二,个人建议:
1、 企业过错在先,垫付医疗费做好员工关怀。
雇主责任险中规定: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请问,老板购买雇主责任险时有没有认真阅读关于赔付方面的条款。同样的事故,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孰轻孰重,相必只有真正面临现实时,才能拎得轻。所以企业这时,一定要拿出积极的态度,帮助员工家属处理相关事宜。首先垫付医药费就是配合的第一表现。但企业也不能完全任由家属摆布。既然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由交通执法部门做出责任认定,那么家属应当先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再配合交管部门查找肇事司机。同时,企业应按工伤相关处理办法,对于实际工作限、在司工作时间等对李四的情况做出赔偿方案(见患病员工医疗期等处理办法https://www.hrloo.com/lrz/14184642.html)与家属协商。毕竟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对于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企业一定积极配合。而对于员工的关怀,出于人道主义,也可给予XX的补偿,不能让员工寒心。
2、 引以为戒,逐步为在职员工补缴社保。
对于员工社保的规定,既是对企业的保障又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如果老板想成为真正的企业家,而非唯利是图的资本家,应承担的责任还是自发执行。不要等引起社保稽查部门注意后,再亡羊补牢,非但员工不再念及老板的恩惠,企业还会面临巨大的行政违法处分(相关规定请自行百度社保法)。员工补缴,最好一次性完成,如果企业确实存在压力,可先将员工分为几类:
1) 距离离退休不足15年的员工,补缴后仍无法领取养老金的员工,按原制度执行,但需要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等;
2) 司龄超过10年,作为第一批,按规定的最低基数补缴;
3) 将待企业运营压力降低后(最好一年之内),为全员补缴社保,并与员工达成协议:自公司补缴社保之日起,员工代扣代缴的部分先行计入员工账户,若员工在此期间离职,代扣代缴部门返还于员工。
为员工缴纳社保,看似很不起眼的一件小事,却关乎员工的退休生活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国家反复倡导并出台相关法律切实维护员工权利,同时又在各地试行各种减免办法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无非希望化解劳资矛盾,为企业和员工创造更好的环境,所以,做个有良心的雇主,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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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颜若雪
公司正好遇到此类问题,学习了
14楼 荒漠独行
对张三的处理,还是依法办事比较好,规避掉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公司可以人文关怀的形式对其进行慰问,但抓典型敲警钟也要同时进行。所以做事要一码归一码,赏罚分明,才能服众。
13楼 cat王
学习了!
12楼 风轻语
我在想,如果在试用期的时候出现了以上的情况,比如李四的情况,三个月之后转正以后购买社保,但是在试用期的时候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怎么解决了?大神>.>
sgsy110
@廖不器:社保法规定,试用期也要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如果单位没有买社保,那么李四的情况由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当然,单位可以用雇主责任险来弥补一部分损失。
文然
@廖不器:试用期就应该购买社保的。转正购买社保并不合法。
风轻语
@sgsy110:明白了,谢谢大神
风轻语
@文然:谢谢大神解答
11楼 阿童木22847
看似合理,实际上风险没有避免,首先张三的行为要看伤残情况,如果存在伤残,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各项补贴并不低,人事应该把帐算清楚,然后再报总经理决定,如果对是否是工伤有争议的,员工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应当按工资发放缴纳,而不是想最低就最低,具体要区分当地的政策,不管是不是满15年,都应该缴纳
玲珑1985
@阿童木22847:完全可以采取事后给予救济会更好,曾有一员工出车祸,但不是工伤,因此人长期工作表现优异,部门特殊申请报工伤以减轻员工家庭经济压力(该员工上有老下有两幼儿),HR提示了各种隐患未准,但最后公司同意(提前签了什么关于此次事故只让公司负责什么什么,以后不找公司纠纷之类的协议),结果是公司赔近30万给对方,因为病情最后发生恶化,成了植物人,家属大闹,只能吃哑巴亏,公司自己报的工伤
迷茫的茉莉花17022415
@玲珑1985:学习了。不管怎么样,公司的同情心不可以烂用在工伤上面。
10楼 宋太太
学习了,关于距离离退休不足15年的员工,补缴后仍无法领取养老金的员工,按原制度执行,但需要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等,这个真的是解决了我公司目前的矛盾啊!感谢
9楼 飘浮
学习了,谢谢
8楼 雪的诺
从道理上张三的事情的处理可以,但是其实是不合规定的, 还是应该对张三进行按规章制度来处罚,让肇事者和他本人共同承担责任,否则就是员工只要在工作区域内随意玩耍都可以懒公司头上了,这样不对,
迷茫的茉莉花17022415
@雪的诺:我也同意。该处罚的还是要处罚的。
7楼 舒舒的HR生涯
对案例一中让张三检讨后申报工伤的处理方法表示担忧,假若申报成功后,张三若有工伤等级鉴定而又离职,单位还需要支付一大笔就业补偿金,也为以后的工伤事件开了不好的头
6楼 我是MM马
学习了,谢谢
5楼 一鼻子灰
谢谢,学习了,企业最好还是规范自身的行为,才能不留下任何隐患。
4楼 庐梦制卡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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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娜小娜
谢谢,学习了
2楼 羅藝
学习了,谢谢
1楼 林牧
加油加油^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