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的禁止条款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就是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用人部门内部在员工手册也明确规定,而且在入职培训进行过这样培训,并且让员工学习签字,既起到告知员工的义务,也避免员工走上这条路。首先应该通过前期的预防,规避风险,也要让员工知道要想离职没必要用这种方式,其次如果真的要这样,我们就要收集他做兼职的证据,比如:员工亲自承认、兼职公司相关人员认可、到兼职公司拍照摄相、有兼职公司的工作证/劳动合同/工资单/入职表等。当然这方面的证据也不是那么好收集的,可以设立内部举报,奖励。 换个角度,员工去做兼职,是否是企业方面待遇做的不好呢,也值得HR和领导们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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