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意外,经朋友推荐,居然有出版社找我写啥米东东,大概是写一本劳动争议案例的书,按朋友的意思是,希望这本书,除了案例分析之外,更多的能被HR当成工具书使用。跟出版社的编辑沟通过一次,于是,我试写了本文,发出来,看一下大家的评价,这样的写法,能被当成工具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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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习惯上往往不注重程序,认为只要事实没错,程序怎么样无所谓。其实,在法律上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即使事实没有错,只要程序不正确,一样得不到支持。用西方的话说就是: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法律的公正。
案例:
李某于2000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从事采购工作,2014年9月20日,某公司通知李某:“因你在采购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严重过错,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即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庭审中查明:某公司已建立工会组织,某公司在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
裁判结果:
案经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应通知工会,但本案中,某公司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时并未通知工会,已构成违法解除,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评析: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其宗旨就是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三十条、工会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可见,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规定了具体的实质性条件,而且,在程序性方面,也设计了相应的程序性条件,并进行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工会程序性条件。
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解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凡是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知情权。既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只要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就属于程序性违法。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违法亦属于违法,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从而在程序上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当然,考虑到用人单位仅属于程序性违法而实体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情况,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可以给用人单位对程序性问题进行补正留有空间,也即采取“事后通知”工会的形式,补正相关程序,从而使程序性瑕疵得以修复,这样的处理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过错可以补正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化。这里的事后补正在时间上被限定为在一审起诉前,超过这个时间再补救的也无效。
案例中,深圳某公司已成立工会组织,但公司在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时并没有通知工会,在程序上违法,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故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操作提示:
1、HR在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务必记得要通知工会,而且,还要保留有通知工会的证据。
2、如果HR在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忘记了通知工会,那么,在一审起诉前一定要补正相关通知工会的程序。
操作指引:
通知工会函
编号: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工会:
员工 因(此处填写解雇理由) ,公司决定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如工会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当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公司将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特此通告!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工会已收到编号为: 的 《通知工会函》一份。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工会
年 月 日
作者简介:
冼武杰律师,199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2000年起在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五庭仲裁员,系2012年兼职仲裁员办案冠军、2013年兼职仲裁员办案亚军、2014年兼职仲裁员办案冠军,2012年被评为优秀兼职仲裁员。
53楼 苏子沫
太实用了
52楼 向阳花儿
请问下工会签收通知后还需要开职工代表大会,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吗?
51楼 xulh9
实操性强,不仅仅是实际的操作,很好
50楼 碗碗
写的很好很好,持续支持。
49楼 诗酒年华
先赞!内容很赞,只是标题和引子有点小迷惑,标题写的是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引子是程序性违规,这一篇没啥,但要放在一本书里,不知道还会不会有程序性违规的其他篇目?
48楼 我是谁我不知道
那没有工会的企业怎么办?就不需要通知工会了吧?
47楼 Rita李特
真好呀,很清楚
46楼 800427
大大出书必须买
45楼 林韶
实际操作工程中,工会就是公司的一个附庸,一旦仲裁庭要求出示证据,工会分分钟就可以造出一份通知单来。这样对员工很不利,而且就这个法律条文知之者甚少
44楼 燒鴨
这种风格不像你呀,之前的那些有代入你的案例还有实操方法 才是令我们着迷的地方 哈哈
43楼 荷莲
这个好啊。简单明了,有案例,有法律依据,有评析,有管理运用。
42楼 新的开始
冼律师的新书一定支持
41楼 陈贝贝
冼武杰,书什么什么出,要怎么入手,天猫可以吗
40楼 dragons
学习
39楼 小水啊
可以当工具书,除了有分析,还有教我们怎么做,连文本都附后,非常实用,期待出书
38楼 田里的大白菜
期待冼老师的新书,喜欢这样的风格
37楼 316106580
请教下冼大大,如果普通职位,公司在员工手册中约定离职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如果员工没有提前1个月提出,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赔偿1个月带通知金,跪求冼大大赐教!
冼武杰律师
@316106580:主流意见是不支持赔偿1个月工资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损失。
316106580
@冼武杰律师:高管职位也不可以,是吗,大大
36楼 张碧辉
期待当中
35楼 小叮噹
冼大大的这篇案例清晰明了,让人一看就懂。原来公司有工会的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要走程序,先通知工会,然后才能解除,否则就属违法。学习了,那我们公司没有成立工会,是不是就不用走这一程序了呢?
艾米丽杨洁蓉
@小叮噹:是的, 亲爱的, 目前深圳是可以的.
小叮噹
@似水年华HR:谢谢蓉蓉的回复。
34楼 梦享生活
哦,这个很多,有理有据,有程序,值得很好学习。期待出书,是什么书,到时候怎么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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