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在公司的一个案例比较有趣:
22年10月中旬,在各地疫情还没有全面放开的情况下,公司面试通过并offer了一名候选人。但在指定报到时间,因突发疫情导致候选人所在小区封闭,候选人无法报到。候选人所在地区与办公地区不同,其所在地区间断性解封,后续近一个月时间内,公司多次联系候选人让其离开所在地,但候选人均未离开。12月初在全国全面放开的情况下,候选人主动提出可以来入职,但此时公司决定不再录用,于是候选人提出不满并表示将提起相应追偿,公司不予理会。
候选人认为:公司发出offer后自己无法报到,是受到客观环境不可抗力影响,公司不予录用需作出赔偿。
公司认为:首先,发出offer为要约,候选人并未在邮件中进行确认回复动作。其次,超过报到时间后,公司多次沟通尝试令其在合适时间离开封控区,在主观意愿上是在促成入职。但候选人因离开住处没有地方住为由不离开导致再次被封控。
候选人表示将对此事进行进一步投诉,此事各位如何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