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糖宝 2021-11-24 13:05 回复 赞(0) 7楼
之前看过一个案例,大概意思是:招聘是总监级别的人员,公司为这个人入职做了充分准备,聘请了秘书,装修了办公室,办公室家具等等!所以在OFFER里就写明了,因为您的入职我司为您配备了秘书专车和办公室等,共计费用多少,如果您接受OFFER后不入职,会给公司带来多少损失,您需要赔偿多少。
这个要看岗位吧,如果岗位很重要,那就在录用通知书里给予说明,如果不入职给公司带来什么影响,如果是不重要岗位还是算了别折腾了,即使真违约了,你真的要耗时耗力去追责,干嘛给自己找麻烦呢!
平时多注意候选人接受了OFFER后,时常跟踪,一天不入职我的心就一天放不下。如果是已经离职的,让他立刻入职,如果是在职的,我会时刻跟踪他是否跟原公司提出离职了,离职手续走到哪一步了,然后平常也是多注意他的动态,发现不对劲了,赶紧补救,当然这时候简历筛选不能停,有时候真的岗位很着急,面试都不能停,万一真的不来了,立马补位,一天不入职招聘就一天不能停!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1-11-09 11:04 回复 赞(0) 5楼
请注意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如果是“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是指缴纳定金方违约没收定金,接受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楼主的想法法律无禁止规定,可以实施。
只是有个问题,如果员工违约,又不同意双倍退还,公司想起诉追偿的话会非常的耗时耗力。
即使没有“定金”的约定,如果员工承诺后未来报道,原则上,企业也可以追责,但是鉴于程序繁琐,且不易证明损失金额,所以很少有企业会真的追责。
所以,综合上述情况可以分开来做,如果是重点岗位,可以采取“定金”的方法,签署定金协议,如果是一般职位,就没有签署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