濡染 2021-06-05 22:30 回复 赞(0) 3楼
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违法现状,不仅仅在三线城市,在一线城市也不少见,尤其是在中小企业。
《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所述:试用期不买社保是违法,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并以此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但,为啥这么明显的不合法现象,却堂而皇之的在现实中存在呢?无非就是这几个原因:
1. 用工成本压力。要知道社会保险费用,是一笔不菲的成本支出。在一些毛利润率不高的行业,各项成本能省就省,省出来的就是利润。企业主都是逐利的,何乐不为呢?
2. 员工招聘压力。举个例子,某地某行业的薪资平均水平是3500元,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个人约承担320元/月、用人单位约承担650元/月。对于用人单位而已,显性用工成本是3500+650=4100元/月/人;而对于员工而言,员工的显性收入是3500-320=3180元/月,觉得这个薪资水平低于平均水平,不愿去应聘或入职。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招聘难度,那么就会选择不够买社保,甚至通过给一定的金额给员工并与员工签订不购买社保的协议(当然此协议是无效的),如此一通操作,员工的显性收入就大于3500元/月的平均水平,获得了薪资竞争力,招聘难度就下降了。
3. 员工不愿购买社保的意愿。不可否定,出于经济压力,也有不少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保金额也好几百块钱,足够戳一顿或者应个急,如果能与用人单位达成不购买社保的协议,员工每月多拿几百块钱的所谓“社保补贴”,企业每月省几百的社保费用,双方都乐呵呵。当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4. 监管力度有限或故意不作为。一是由于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方,企业数量众多,但是监管人员有限,想做到完全监管实在是力不从心,那就选择性执法,“民不举、官不究”,主要处理有员工投诉的企业,并将这类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非重点监管名单上的企业,关注病毒哦。二是个别地方出于经济发展的现实,默认此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尤其是在经济水平欠发达的地区,经济发展已经滞后了,主政者需要GDP,要有GDP必须就要有企业,为了招商引资,吸引企业落户,那就牺牲员工利益,故意对此类违法行为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