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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同一法人的不同公司发生人事调动,如何规避劳动纠纷?

2019-10-23 打卡案例 236 收藏 展开

我公司老板名下有A、B两家不同的公司,最近老板准备将A公司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转入B公司,其中还有部分老员工都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收到调动通知,很多员工都有抵触情绪,害怕调动会损害自身利益。请问如果员工不愿意,企业能否强制调动呢...

我公司老板名下有A、B两家不同的公司,最近老板准备将A公司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转入B公司,其中还有部分老员工都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收到调动通知,很多员工都有抵触情绪,害怕调动会损害自身利益。请问如果员工不愿意,企业能否强制调动呢?如果员工同意调动,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给予补偿金?HR采取哪些方法会让工作更顺利实施?

同一法人的不同公司发生人事调动,如何规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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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虽同主体有别,不可强求全凭自愿

德尚王大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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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华  这个案例就好比在一个家庭中养了两个儿子,因为血缘关系,父亲希望两个小孩子长大后,生活上能够互相帮衬,彼此照顾,这是作为父亲的一种愿景,但是孩长大后主体发生变化,他们都有自己的家庭,都需要过好自己独自的生活,承担起各自的主体责任。唯一不变的就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父亲(法人),需要他们共同赡养。哥哥事业发展的好一点,生活比较富足,弟弟比大哥要困难一些,作为老父亲不能强行要求大哥把家业分一半给弟弟,也不能要求弟弟经常去帮哥哥干活,不就是这个原因,所以血缘虽同主体有别,不可强求全凭自愿。如果员工不愿意调到B公司工作,企业不能强制调动。  案例中虽然A、B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是劳动合同中,A、B两家公司属于不同企业主体,劳动者与企业方系合同相对方,发生质的变化,若需要变更工作单位的,则须另行签署劳动合同,按正常流程解除A公司劳动合同,然后再与新...

文|王华

  这个案例就好比在一个家庭中养了两个儿子,因为血缘关系,父亲希望两个小孩子长大后,生活上能够互相帮衬,彼此照顾,这是作为父亲的一种愿景,但是孩长大后主体发生变化,他们都有自己的家庭,都需要过好自己独自的生活,承担起各自的主体责任。唯一不变的就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父亲(法人),需要他们共同赡养。哥哥事业发展的好一点,生活比较富足,弟弟比大哥要困难一些,作为老父亲不能强行要求大哥把家业分一半给弟弟,也不能要求弟弟经常去帮哥哥干活,不就是这个原因,所以血缘虽同主体有别,不可强求全凭自愿。如果员工不愿意调到B公司工作,企业不能强制调动。

  案例中虽然A、B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是劳动合同中,A、B两家公司属于不同企业主体,劳动者与企业方系合同相对方,发生质的变化,若需要变更工作单位的,则须另行签署劳动合同,按正常流程解除A公司劳动合同,然后再与新公司B公司签署即可。保障公司主体方和员工利益。

  在案例中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主体方发生三类变化:第一、公司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第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第三、A、B是两家完全不同的公司工作岗位明显也发生变生。在劳动关系建立基础上这三方面任何一方发生变化均需要双方协方解决。

  一、公司主体(名称)发生变化有两种形式:1、可以签新合同也可以维持原合同不变,因为原合同同样是有效的。第二必须签定新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综上:第1种情形:旧公司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是变更了投资方和公司名称,换句话说公司实体是存续的,而所有员工也仍然服务于这家公司,且岗位和待遇等都没变化,那劳动合同无须重新签定,因为旧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依然存在,可以用新公司的名义向员工发一份公文,说明公司名称的变更,及原有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有效;

  第2种情形、如果是通过重新设立一家名称不同、或者是员工调配到同一法人名下另一家不同名称公司、性质不同的新公司来接管现有的业务,那就要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了,因为实体变了,所以显然案例中属于第二种情形。



  二、劳动法关于地点发生变化

  员工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变更工作地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在实践中,有不少企业认为,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需要与员工协商,但员工不同意的话,企业就容易陷入被动。因此,就想方设法通过劳动合同争取在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方面的自主权。

  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大体上可分两类。一类是精准型约定,如约定工作地点是某某公司办公大楼或某某企业某车间。另一类是宽泛型约定,如把工作地点含糊地约定为北京市某区,或者全国。

  而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有的企业提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服从。这是比较温和的、有商量余地的合同约定条款。可有些企业则将这一条款约定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这是一种硬性的、强制性的约定,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

  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司法裁判中的通常处理方法是: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在某实际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该实际工作地点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企业不得再以宽泛型的工作地点约定,再行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与公司之间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合同约定,突出强调的是“企业随时调整,员工应无条件服从”,恰恰符合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据此,可以明确拒绝公司的要求。如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三、作为公司HR应该从以下方面

  1、正确宣传A公司员工调住B公司公司真实愿景,并且说明员工在调住B公司后工龄、工薪资等方面利益保障,有必要情况下可以同员工签订协议。

  2、组织员工代表会议,听取员工代表意见,整理员工想法后,同上级领导作好反馈沟通。

  3、对有意愿调入员工,签订新B公司劳动合同,保障员工工龄、薪资、等利益不受损,对调入新B公司,如果涉及到一些住宿或交通上问题也可以在合同进行约定。

  4、对不愿调动员工,首先可以把这部份员工带到B公司参观,让他们了解实际情况,打消员工顾虑,同时把同意调动员工提前调入到B公司,把他们在B工作工作情况如实反馈到A公司,让这部份积极调动员工去影响那不愿调动员工。

  5、对采用以上情况,仍然不愿调动员工,作好终止劳动关准备,并依法作好补偿措施。并对终止劳动关系员工作最终访谈。有必要情况下可以组织员工答谢晚宴。

  综上所述:在企业日常运营管理当中,企业因为生存发展,通常情况下会采取一些企业管理调整措施,但这些措施不能完全被员工所能接收,因些企业在处理过程中更应该显示出企业担当和社会责任,法律是维护企业和员工共同利益准则,任何企业和员工都不希望,把曾经为我们提供工作的平台和为我们付出青春的员工推上法律的断头台,所以HR就应成为企业和员工之间一座桥梁,让企业和员工利益得到合理保护。让员工和企业之间彼此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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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调动,耐心引导

秉骏哥李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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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志勇  同一法人的两家公司之间因工作需要等原因互相调动员工,是经常发生的事儿。结合楼主提出的几个问题,谈谈相关做法:1、不宜强制调动  A公司部分员工转入B公司,在员工不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如下操作:1)再沟通。  HR与部门负责人找员工交流,先倾听他们的想法、顾虑等,可以说明这次调动的原因,以及对其岗位、薪资并未造成多大影响等。毕竟B公司也需要用人,用熟脸比生人要顺手。2)可离职。  如果此次调动系A公司经营项目调整或类似原因,经过与员工多次沟通,员工仍不同意调入B公司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即可。毕竟强扭的瓜不甜,因此而仲裁和诉讼都会两败俱伤。3)不宜强制。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因公司经营调整等类似情形,在不降低员工薪资的条件下,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公司工作调动等。如果有这样的约定,是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动的,只要保证...

文|李志勇

  同一法人的两家公司之间因工作需要等原因互相调动员工,是经常发生的事儿。结合楼主提出的几个问题,谈谈相关做法:

1、不宜强制调动

  A公司部分员工转入B公司,在员工不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如下操作:

1)再沟通。

  HR与部门负责人找员工交流,先倾听他们的想法、顾虑等,可以说明这次调动的原因,以及对其岗位、薪资并未造成多大影响等。毕竟B公司也需要用人,用熟脸比生人要顺手。

2)可离职。

  如果此次调动系A公司经营项目调整或类似原因,经过与员工多次沟通,员工仍不同意调入B公司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即可。毕竟强扭的瓜不甜,因此而仲裁和诉讼都会两败俱伤。

3)不宜强制。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因公司经营调整等类似情形,在不降低员工薪资的条件下,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公司工作调动等。如果有这样的约定,是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动的,只要保证调动前后的工作岗位近似。

  调令虽然发出去了,但员工如果仍然不愿意不服从,单位采取考勤或其他强制让其离开A公司的做法,表面上是合法合理的,但考虑员工内心的感受稍显差一些,如果员工不就此事找公司理论或仲裁,而是找加班费、社保等问题找公司纠缠,那也是麻烦不少。

  所以,在讲明各种理由后,如果员工仍不愿意调动,就协商离职为妥,不宜采取强制调动的方式。

2、补充协议即可

  员工同意调动,可以出具A、B公司及员工本人签字同意的调令,说明调动原因、起始年月日、前后岗位、前后薪资等变化。如果简单处理,这样也是可以的,不必再去签什么新的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不放心,多次HR部门表达自己的担心,我认为,是可以签一个补充协议,主要说明:从何年月日起,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薪资如何,同时解除A公司劳动合同,员工本人签字、A公司B公司盖章。补充协议,是有法律效应的,我们也只是做到这一层。

  如果员工仍不放心,死死纠着劳动合同非签不可,我认为,也是完全可以应答下来的,也就是说,没必要统一只签补充协议或劳动合同,可以分别对待,这也不是很麻烦的事儿。当然,全都签新的劳动合同,让大家都没得话说,只是多废几张纸。

3、补偿金不必了

  由于是同一个法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到员工从B公司离职时,再累算其在A、B公司工作的年限,届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可。即现在从A公司到B公司,A公司是可以不用进行经济补偿的,但B公司需要明白,届时员工离职时,累计年限的经济补偿就需要B公司一家承担了,至于B公司如何与A公司就此事进行交涉,就是它们之间的事情了。

  当然,如果A公司认为应当把事情断干净,以后免得生出什么麻烦,也是可以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

  具体给不给、怎么给,既是A公司的事儿,也是A公司与B公司的事儿。

4、如何顺利达成

  要顺利达成A公司部分员工调动事宜,可以这样来开展:

1)分批调动。

  这么多员工,如果同一天调入B公司,既会增加B公司相应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比如新岗位布置、入职培训、办公用品等;也会对A公司正常工作带来一定影响,比如工作物品移交等。如果每隔两三天或一周左右调动几名员工,A、B公司应对起来就会自如一些,对原本的本职工作影响也不会太大,对A、B两公司其他员工的心态、工作、稳定性等影响也较小。

  既然是分批调动,签补充协议或新劳动合同也应是分批及时进行,这对两家公司的HR来说,也不至于过于忙乱,或者需要协调处理的事情过多。

  把愿意服从公司调动的员工陆续调走之后,对那些不愿意调动的员工也是有一定触动和影响的,对下一步工作也会起到润滑的作用。

2)开展劝说。

  对那些不愿意调动的,可以集中起来开会,再次说明调动的原因,以及对A、B公司都会产生积极影响的因素,调动是将发挥两家公司各自的优势资源,两家公司的发展前景更加可期,员工的升职加薪的希望更大,老板更是带动大家朝着上市等方向努力奋斗。

  既然是劝说,就要多找些充足的理由和说辞,当然不能乱吹牛,也应当是有根有据的。这样,HR、用人部门甚至公司领导出面,多讲几次,就会说动一些原来就不是特别顽固的人,比如那些想稳定的,就可以争取过来。

  不但开会,还可以找个别谈谈,主要通过部门负责人去发现哪些人是可以“被及早击破的”;还可以在会上给大家留下相关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主要是方便会后联系,说说自己个人的特殊情况,只要员工愿意主动找上来,就很可能有门儿。

  劝说不止是A公司的事儿,也需要B公司拉一把,一推一拉,A、B公司HR部门和有关管理人员联合起来,形成“调动委员会”,密切合作,就容易把这事儿搞成。

3)好说好散。

  尽力劝说,难免还是有少数人不愿意调动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渠道来解决:

  一是暂留下。难道非得每个拟定对象都调走,随着时间的变化,具体的某个员工不可以考虑留下来不走吗?转岗也许是可以达成的,说不定还对A公司带来其他好处。

  二是办手续。基于老板的整体考虑,此次调动才不得不进行,老板是对的,两家公司公司没错,员工也没错。既然达不成,也没必要强制怎么样,好来好去嘛,员工不闹不吵,公司依法补偿,如果轮到克扣员工这几个补偿金的地步,或者非得等到员工在仲裁和诉讼中胜出了才给予支付,公司如此小气,可能也难成大事儿。

  三是有原则。对于调动或补偿,有可能出现个别员工不理解公司做法,对法律规定也置之不理,就是要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想法来补偿或赔偿,比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3年,但员工只工作了一年,补偿时却要求单位按照3个月的工资来补偿,理由就是签的3年合同,有这样理解的员工还不在少数,不管HR拿法律或公司规定怎么解释,他就是不听不理,也不愿意走仲裁,就是不断找HR或公司领导理论、吵闹,搞得公司上下乌烟瘴气不得安宁。

  针对这样的员工,公司应当坚持原则,拿出态度来,即在有视频和声音的环境里,要求其在什么时候办理离职,不宜久拖不决,否则,将通知派出所协同处理。如果出现任何打砸等违法行为,立即通知派出所。

4)注意补员。

  调动前后,都可能导致A、B公司存在这样那样的岗位缺员,两家公司的HR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处理好员工调动事宜的同时,做好招聘面试的准备工作。

  招聘补员,今天可能不会出现,并不代表明天、后天没有,事情瞬息万变变,需要及时了解各部门人员情况,与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做好沟通,随时做好招聘补员或储备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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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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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陆晃不瞒大家说,同一法人不同公司的人事关系,近几年真是见怪不怪了,就这么说吧。我上一家公司的老板,名下有5家公司,他的习惯是把所有部门都发展出业务,然后盈利养活自己,最后注册成公司。我在岗期间,策划部成功注册成为了新媒体公司,最后只剩人资和财务部在各个公司(部门)的狭缝中战战兢兢的生存。果然我们人资也即将开始转化,不仅招聘还要招生,不仅讲课还要走出去宣讲,我在他打算把人资部也发展成猎头公司之前,选择了离开(当然主要原因并不仅仅因为部门商业化)。在这家企业,不仅每个部门(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关系(估计财务也是崩溃的),还有复杂的人事关系。没什么劳动风险意识的各公司(部门)负责人和老板,把5个公司的员工随意调动,我们人资部一边跟他们强调防范劳动风险和漏洞的重要性,一边继续收拾着烂摊子。就算如此,不也得做么?如果哪天真出劳动纠纷的问题了,不还是人资的“锅...

文|陆晃

不瞒大家说,同一法人不同公司的人事关系,近几年真是见怪不怪了,就这么说吧。


我上一家公司的老板,名下有5家公司,他的习惯是把所有部门都发展出业务,然后盈利养活自己,最后注册成公司。


我在岗期间,策划部成功注册成为了新媒体公司,最后只剩人资和财务部在各个公司(部门)的狭缝中战战兢兢的生存。果然我们人资也即将开始转化,不仅招聘还要招生,不仅讲课还要走出去宣讲,我在他打算把人资部也发展成猎头公司之前,选择了离开(当然主要原因并不仅仅因为部门商业化)。


在这家企业,不仅每个部门(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关系(估计财务也是崩溃的),还有复杂的人事关系。没什么劳动风险意识的各公司(部门)负责人和老板,把5个公司的员工随意调动,我们人资部一边跟他们强调防范劳动风险和漏洞的重要性,一边继续收拾着烂摊子。


就算如此,不也得做么?

如果哪天真出劳动纠纷的问题了,不还是人资的“锅”?


So~以此为例,咱们先来理清楚同一法人,5家公司这复杂的关系。

一、法人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二、这5家公司的员工可以随意调动么?

不同的公司从法律意义上属于不同的用工主体,当用工主体发生变化,意味着合同的当事人发生变化,那合同当然也无法正常履行。

所以这5家公司之间,可以通过业务上的往来,去分摊工作任务,但不能随意调动人员。



再来回答一下本次案例的问题:

一、如果员工不愿意,企业能否强制调动呢?

答案:不行!不行!不行!


这个问题,哪怕是同一公司,不同部门的调动,也需要得到员工的同意。

当然我们很多企业会“机灵的”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关于“员工需要服从公司岗位调配”的约定。


二、如果员工同意调动,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给予补偿金?

答案:要签!要签!要签!


1、上面说过,不同公司是不同的用工主体,员工同意调动,这种调动其实就已经是从之前公司离职,需要重新去另一家新公司入职,一样的问题了,所以必须先解除劳动关系,再跟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里要注意社保和公积金关系同样要转换,否则也是功亏一篑;


2、如果不重新签则面临着,新的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需要双倍支付工资的风险;


3、原有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又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同样面临着克扣工资的赔偿问题;


4、订立劳动合同,还有一个告知说明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情况,劳动者也要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


至于是否需要给予补偿金?以及HR采取哪些方法才会让“员工转司转岗”工作更顺利实施?

都在于两个字 —— “沟通”


相信HR都有过“离职面谈”的经验,也有过“转岗面谈”的经验,这次“转司面谈”,可以继续遵循前两者的经验,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谈:


1、总结该员工之前的工作成绩,然后告知员工,公司需要他“转司”的意义,以及对他的未来的期望;


2、跟员工沟通清楚“转司”后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时间、薪酬福利、绩效考核模式,以及未来的发展机会和上升空间;


3、如果“转司”还需要转办公地点,对员工的通勤时间会有影响,可以向公司申请给予适当的补偿金或者补贴。


所有面谈类的“沟通”,还要注意以下3点:

1、了解面谈对象的基本情况;

2、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

3、站在面谈对象的角度去看待此项事件,然后找出对方可能会对哪些方面有疑虑,尽量去解决这些点,就能在面谈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最后总结一下,作为HR,沟通能力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我们很多时候都会面临很多复杂的问题,去要通过谈判、面谈、劝说去解决。只要是沟通,双方都是有诉求点的,找到对方的诉求点,尽量满足或者解决顾虑,就能顺利的达成共识,从而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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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的事先知道是有权调动的基准

阿东1976刘世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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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世东关联企业之间的事先知道是有权调动的基准现在一说老板一般都能想到老板一般不只有一家公司。而大都会有一些实质的关联公司或者壳公司。这样的关联公司一般可能是同股东,可能是公司之间相互参股。但法定代表人相同,却并不一定具有关联性。而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中,企业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对劳动关系的单方调整权却具有很大的关系。这就决定了不同法人公司之间的人事调动,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解除。而如果员工不同意,则是关系到能否合理调动与合理解除合同的问题。而劳动纠纷要规避?那是不可能的。什么情况下都会有,只看如何合理解决不吃亏。因为,无论合理有否,只要有员工闹都叫纠纷,只看能否将纠纷解决的本钱减少。(话题解决可直看第三大点)一、要搞清楚企业能掌控的调岗权有哪些?今天一位朋友正好问到如何来处置一批调皮不配合企业工作的老员工。在其中就聊到了可以通过调整其工作岗位来达到处罚的...

文|刘世东

关联企业之间的事先知道是有权调动的基准


现在一说老板一般都能想到老板一般不只有一家公司。而大都会有一些实质的关联公司或者壳公司。这样的关联公司一般可能是同股东,可能是公司之间相互参股。但法定代表人相同,却并不一定具有关联性。

而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中,企业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对劳动关系的单方调整权却具有很大的关系。这就决定了不同法人公司之间的人事调动,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解除。

而如果员工不同意,则是关系到能否合理调动与合理解除合同的问题。

而劳动纠纷要规避?那是不可能的。什么情况下都会有,只看如何合理解决不吃亏。

因为,无论合理有否,只要有员工闹都叫纠纷,只看能否将纠纷解决的本钱减少。

(话题解决可直看第三大点)

一、要搞清楚企业能掌控的调岗权有哪些?

今天一位朋友正好问到如何来处置一批调皮不配合企业工作的老员工。在其中就聊到了可以通过调整其工作岗位来达到处罚的目的。

但要调岗位,必须要有合法的程序啊。那就是要证明其不符合现岗位工作要求,然后还需要培训,培训后再不符合,才能证明其不适应该岗位工作,才能调动。

这就是要在工作中形成企业能法定拥有的调岗权。

在现实的工作实践中,每个人每个企业都会有人员岗位需要变动的情况。只是有的是劳动者乐意的调动,有的是企业需要调动。而这一般情况需要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但在一定的情况下,企业是拥有单方面的调动岗位权力的。

一是劳动法规许可的。  

伤病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企业可以调整工作岗位(这需要培训后还不能胜任的)  

员工有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企业可以安排适当工作。  

二是企业劳动指挥权范围内的调岗  

◆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脱密期可以调整到不涉密的岗位。  

◆经劳动者签字认可并符合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确定的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岗位。只要企业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就能够单方面调动。

而这样的合理性,很多时候就发生在企业的关联性行为之中。 

三是企业指挥权的合理性扩大—关联企业之间的统一指挥

我们知道老板一般会有多个企业,其间可掺杂资本(股权)、人事、财务等的行为。而这样的行为,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对企业发展的默认支持下,会有相对的关联企业之间的物资与人事的统筹指挥的权力。

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老板在将其关联公司以集团的名义进行管理时,往往就是确定其在公司的指挥权的扩大。而这样的指挥权扩大会被认为是合理性扩大。

即:企业以集团管理的形式出现,管理者的控制权限不局限于一个公司,是合理的扩大到整个关联公司组织。

企业管理者往从整个组织的的利益考虑,将生产经营、人事安排等进行统一管理、集中控制。而在这样的统一指挥中,进行行人事置则较为普遍。

而这样的合理调整,在司法实践往往会给予支持。

这其中有个关键:

那就是要确认管理者所管理的企业之间的关联性:才具有在公司间的人事管理上具有的控制指挥能力

而这样的关联性可以参考相应法律规定:

税法中对关联企业的判定(文末附关联企业的八种情形)

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关联企业是由多种联系纽带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

关联企业的形成必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

二、不同企业之间的调动要合理的注意点

1、集团管理的痕迹要明显。

在员工进入企业之初,到岗位工作期间,一定要体现集团的整体统筹性。即:规章制度等以集团的名义出现。而在单一法人公司的劳动合同明确可能性的企业组织内的权益性岗位调整权。

2、劳动者要对企业的合理性要明确知道。

一是劳动岗位相似。劳资双方都要自觉遵守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不随意调整岗位。在企业调动中,必须要有确实需要的理由。如该公司的原岗位缺失,另一公司的岗位具有工作的相承性等。这是法不外人情在对企业与劳动者的合理性参考。

二是劳动待遇相似。在薪酬福利待遇差不多情况下,基于支持的原理,劳动者应积极配合。要兼顾企业组织的整体利益。

三、话题中的问题解决

1、企业能否强制调动呢?

如果企业之间有明确的关联性,且调动工作具有必须性。可以强制调动。

2、如果员工同意调动,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给予补偿金?

如果企业之间有明确的关联性。员工同意调动,劳动合同可以重新签,也可不重签。

签,则要将前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该补偿的补偿。

不签,则沿用前企业的。可以按调动、委派、出差等形式进行解决。但要将工龄合并。

3、HR采取哪些方法会让工作更顺利实施?

一是可以先行沟通企业组织整体的经济形势。取得理解。

二是阐述明确企业具有的合法合理的指挥与岗位调动权限。

三是根据不同企业之间的距离进行适当的薪酬福利的往高调整。

做到感情与棍棒皆举。才能有效的取得行动结果。

而工龄计算可参考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有所规定:

◆对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新企业;

◆企业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因企业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都属于上述情形。

小结:

企业之间的合理性调动,要由企业是否具有合法的关联性来决定,同时还要决定于员工在确定劳动关系时对关联性是否知道(在合同规章中的指挥权扩大)。

关联企业的八种情形: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级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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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且用情,让公司少一点纠纷

马到中年的佳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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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马佳芸今天话题的问题比较多,需要一一解答,但先想在这里明确一下概念。法人的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所以俗称的“法人不是人”就是从其概念出发的经典总结。本人觉得案例中的“法人”其实是指“法定代表人”,即一个老板注册了两家不同的公司,需要让员工在两家公司间转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问题。基于这样一个前提,下面进入分析阶段。一、员工不愿意,企业能否强制调动?回答是:不能。原因分析:刚才明确了概念,法人不是人,是组织,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员工的所谓调整,本质是不同组织,不同企业间的流动,而不因同样的法定代表人就有所不同。那么,其实对员工而言,就变成了离职,然后再就业的问题。既然是离职,那就是被动和主动的区别,话题中显然是“被动”。那么,让我们一同回顾以下,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呢?劳...

文|马佳芸

      今天话题的问题比较多,需要一一解答,但先想在这里明确一下概念。法人的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所以俗称的“法人不是人”就是从其概念出发的经典总结。本人觉得案例中的“法人”其实是指“法定代表人”,即一个老板注册了两家不同的公司,需要让员工在两家公司间转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问题。基于这样一个前提,下面进入分析阶段。

      一、员工不愿意,企业能否强制调动?

      回答是:不能。

      原因分析:刚才明确了概念,法人不是人,是组织,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员工的所谓调整,本质是不同组织,不同企业间的流动,而不因同样的法定代表人就有所不同。那么,其实对员工而言,就变成了离职,然后再就业的问题。既然是离职,那就是被动和主动的区别,话题中显然是“被动”。那么,让我们一同回顾以下,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想具体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可以自行查找《劳动合同法》,这里就不赘述了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然,还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都不符合本次话题中,单位可以强制调动的理据。而单位唯一的路径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果员工同意,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回答是:那必须的啊。

      原因分析:如上所述,员工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从老单位去新单位,与新单位当然要签订劳动合同了。对不仅是对于员工,对于单位也是有利的好吗?单位不签简直是给自己挖坑,留隐患,好吗?


      三、是否需要给与补偿金

      回答是:看情况。

      原因分析:如果单位只是出于组织架构、人员结构调整的目的,而需要将员工的劳动关系做这样的调整,那建议和职工阐述清楚前因后果,告知员工如果在新的企业发生离职的事项,牵涉到计算工龄的时候,企业会从他们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点起算,而非新单位的起始节点,并将这一条款落在协议上,这样一般员工都是可以理解并同意的,那至少在当下,企业是不需要支付这笔庞大的经济补偿金。


      四、HR的处理方式

      正如文章标题所言,个人认为HR一方面要运用法律规避人员变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劳动纠纷及费用,一方面要用人性化的方式和员工充分沟通。从人性的角度而言,人们对于变化和不确定因素总是会有畏惧、抵制等负面情绪的,在变动中,大家的情绪会比较敏感,这对于企业而言是不利的,一方面有人会反对政策的执行,一方面对现实的工作效率也是一种挫败。所以,建议HR和职工充分沟通,让员工了解情况,而不是办公室的道听途说,信息的充分沟通是非常必要的。

      在让员工充分了解情况后,就是签订解除协议和新劳动合同的问题。个人建议,这两件事可以同步进行,以给到员工最大的安全感和确定性。即在签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旁边就是敲好章的新劳动合同,里面建议写上之前说的关于工龄延续的相关条款,或者将工龄延续的问题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一并呈现,这样操作,正常情况下,员工不会拒绝的。毕竟,对员工来说,既感受到了企业的诚意,在自身利益问题上,也没有损失。

      对于企业而言,只要企业的目的是单纯的,是正的,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后新企业正常运营,其中大部分的员工正常工作,正常的人员流动,这笔经济补偿金是不需要支付的。


      综上所述,HR绝对一个又懂法,又有血有肉的群体,请关爱HR们,谢谢大家。

      最后,啰嗦一句,今天所有的论述都是基于老板是善良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哦,如果老板是想用调整单位的方式起到逼迫员工离职,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的话,就当我没说,作为HR,可能还是“引咎辞职”好,这活干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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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赔本的买卖咱不做

黄海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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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海柳写在前面聪明的HR,都懂得“知法不乱用法,懂法不乱用法”。HR可以学习相关劳动法律知识,但是你不能去运用这些法律知识,因为只有律师才能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问题。假如你们公司正面临这一问题,建议付费咨询权威律师,才是稳当的做法。这就好比,HR知道一道菜怎么做,食材怎么切,配方有哪些,调料用多少克,哪些食物相克,哪些食物相宜即可,而真正去操刀去弄这道菜的,还是律师亲自动手,最后端出一盘成品菜。案例中提到一个问题,“同一法人的不同公司”发生人事调动,如何规避劳动风险。从字面上去理解,你这里指的法人应当是从法律意义上指的应当是法定代表人,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同一个老板的名字。法定代表人一般是由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任。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司才叫法人。因此,不同公司从法律意义上属于不同的用工主体。当用工主体发生变化,这也就意味着合同的当事人在发生变化。如果需要用...

文|黄海柳

写在前面

聪明的HR,都懂得“知法不乱用法,懂法不乱用法”。

HR可以学习相关劳动法律知识,但是你不能去运用这些法律知识,因为只有律师才能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问题。

假如你们公司正面临这一问题,建议付费咨询权威律师,才是稳当的做法。这就好比,HR知道一道菜怎么做,食材怎么切,配方有哪些,调料用多少克,哪些食物相克,哪些食物相宜即可,而真正去操刀去弄这道菜的,还是律师亲自动手,最后端出一盘成品菜。



案例中提到一个问题,“同一法人的不同公司”发生人事调动,如何规避劳动风险。

从字面上去理解,你这里指的法人应当是从法律意义上指的应当是法定代表人,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同一个老板的名字。

法定代表人一般是由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任。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司才叫法人。因此,不同公司从法律意义上属于不同的用工主体。

当用工主体发生变化,这也就意味着合同的当事人在发生变化。

如果需要用工,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否则,两个法人单位将会面临着:新的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又形成了事实上用工的劳动关系。这就需要双倍支付工资的风险。

再有,原来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又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同样面临着克扣工资的赔偿风险。


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的过程当中,为了充分有效利用人力资源,让现有的人力资源得到共享,一般都会把原有的劳动者向各个关联的企业做一个流动性的调整,这个是正常用工需求,正常现象。


我们从法律属性分析,同一法人不同两家公司,这仅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一致,但是在意志上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用人单位的意志。

虽然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但不能强制性的要求员工进行劳动关系的调整。否则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到时候,用人单位就不能够以劳动者不服从调整调动为由取得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举例:

重庆天籁之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脑袋

重庆超级麦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脑袋

现在,天籁之音想从超级麦霸公司调入一批技术人员,虽然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王大脑袋,但是公司法人主体不一样。就也就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


关于不同企业法人主体调动是否需要重新劳动合同,我们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一旦变更,也就意味着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费用的主体必须由原用人单位相应变更为新的用人单位,否则将会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

关联公司之间虽然具有某些关系,但是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都是独立的用人单位,不能将它们用工资格混为一体,公司内“调岗”仅是对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等条款进行变更,并不涉及其它权利义务约定;

而独立法人主体人员调动则意味着原劳动关系的解除和新劳动关系的建立。

所以如需调动劳动者需要另行与调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还有,如果天籁之音强制把技术人员抽调过去,但是劳动关系却仍然在超级麦霸公司,假如有技术人员受伤,那么,所有的风险还是要超级麦霸承担。而天籁之音公司还要承担不按法律为员工购买社保的风险。员工完全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结论:同一法人不同公司发生长期人事劳动关系调动,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被调到同一法人不同公司的员工,他们的利益怎样会能得到保障?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另外,是“借”还是“调”要搞清楚这两个关系。

工作年限对于一名劳动者来讲,是很重要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福利、年休假等方面的权利都受工作年限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哪些情况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初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具体规定了:

1.1对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1.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1.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1.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都属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关联企业,同时在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多个公司的工作年限可能会累计计算。


如果新公司只是短期“借用”人一下人力资源,用后会归还,劳动关系不变,这就相当于员工去出差,那么劳动关系暂时保留在原来公司,年限不变;如果是正式调入新公司,那么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才能正式入职新公司。


风险规避:

1、提前放风出去、正式文件下达、会议充分说明、解答疑难问题、协商一致

在调动过程中,不同法人主体的劳动者调动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为避免与劳动者就调岗事宜发生争议,建议调岗前与劳动者做好充分沟通工作,尤其是书面的沟通文件以证明调岗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过程及结果,避免调出公司面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风险。

2、调入单位需完善相应的人事用工手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调入公司面临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这跟招录新员工的模式大同小异。

3、在借调过程中,为避免存在劳动者主张与借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关联企业之间需签订完善的借调合同,不能仅凭借调函或借调决定进行人员借调,在合同中不能出现容易认定为混合用工的条款出现,或者可与劳动者签订三方协议,确认借调事实及工资、社保、档案等方面的安排。


关于用工风险,我制作了一门《员工入职风险与防范》的课程,内容精炼,你不妨移步前往。通关密码请戳这:https://www.hrloo.com/course/course_main?id=4188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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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人心者无劳动纠纷

90后员工关系专家陈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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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豪全文不点题,但全文都在试图说明这个题。先给大家讲两个小故事:1、他爱她,她爱他,他不爱她,她不爱她。这个狗血的剧情估计很多人都间接甚至直接接触过,那么它的完整版我觉得应该是这样的:(两性关系)(三角关系)(四方关系)看到这图大家先不要吐槽排版啊,logo啊之类的梗。熟悉我的人都应该清楚,对我来说内容大于形式。我们HR不管是职业病也好,还是天生的也好,八卦好奇总是少不了的。当你在吃饭的时候,附近坐着这么四个人,两男两女,或者是一男两女,一女两男的时候,我不信你没有YY过。我承认我YY过,于是就YY出了上图的逻辑。看上去是不是很复杂?这还只是固定假设了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见如果这里面有同性恋或者双性恋,呵呵~这排列组合可好玩儿了~大家再仔细看这三张图,是不是每多一个人,即便是同样的一件事情,又滋生出了很多不同的结果?我们再来看一个很经典的例子:大舅去二舅家找...

文|陈豪

全文不点题,但全文都在试图说明这个题。

 先给大家讲两个小故事:

1、他爱她,她爱他,他不爱她,她不爱她。这个狗血的剧情估计很多人都间接甚至直接接触过,那么它的完整版我觉得应该是这样的:

(两性关系)

(三角关系)

(四方关系)

     看到这图大家先不要吐槽排版啊,logo啊之类的梗。熟悉我的人都应该清楚,对我来说内容大于形式。我们HR不管是职业病也好,还是天生的也好,八卦好奇总是少不了的。当你在吃饭的时候,附近坐着这么四个人,两男两女,或者是一男两女,一女两男的时候,我不信你没有YY过。我承认我YY过,于是就YY出了上图的逻辑。看上去是不是很复杂?这还只是固定假设了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见如果这里面有同性恋或者双性恋,呵呵~这排列组合可好玩儿了~

     大家再仔细看这三张图,是不是每多一个人,即便是同样的一件事情,又滋生出了很多不同的结果?


     我们再来看一个很经典的例子:

     大舅去二舅家找三舅说四舅被五舅骗去六舅家偷七舅放在八舅柜子里九舅借十舅发给十一舅工资的1000元钱。

     问:1.钱是谁的?

           2.谁是小偷?


     是不是人一多,就乱了套了,失了方寸了?同样的,一个老板,或者一个集团下面,在当今注册公司非常容易的时代里,有N个公司都是很司空见惯地事情。我们还是以上面的例子类型来说明,假如一个老板有A,B两家公司,和有A,B,C三家公司,and有A,B,C,D四家公司地情况下,分别会出现什么样有趣地玩法儿呢?


    先搞清楚题目的基本概念和诉求问题。同一个法人的不同公司发生人事调动,有人说这叫关联公司的借调。当然,前半段我是认可的,因为它符合关联公司的7种解释情形,但这里的行为本身是否是借调,其实是有异议的。因为严格来说借调是属于借出企业维持劳动关系不变,借入企业用工不用人的现象。而本案例中(如果排除题主本身的描述有误的情况)老板准备将A公司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转入B公司,明显不符合借调的本意。问题是很多员工都有抵触情绪,害怕调动会损害自身利益+企业应该如何操作更好的降低风险。我们分别从2家公司,3家公司不同情况来给大家白话分析一下。

(两家企业)

       我们先搞清楚员工为什么会担心利益受损。哪些利益可能会受损。首先我们刚才已经说了这个所谓的人事调动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算借调,所以它就不存在借调所可能产生的风险或者问题,而是单纯的两家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转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问题。因此最可能产生以下问题:

(1)   员工在AB两家企业之间司龄是否能够延续?

(2)   员工如果在A公司解除时候没有得到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向B公司申请?或者说在B公司解除时再向A公司申请?

(3)   已经在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老员工,能否在B公司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

(4)   A公司的薪资待遇,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甚至工作地点,能否在B公司保持不变,甚至有所提高?

(5)   员工和A公司之间还有关系嘛?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员工在一家企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这是很多员工会担心,考虑的问题,但非常不幸的是,这些问题的答案基本上都是NO~如果没有A公司的约定承诺可以解决上述问题的,员工的个人利益实际上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所以员工有抵触情绪是很容易理解的。那么基于此,问如果员工不同意,企业能否强制调动呢?所有“强制行为”是否可以,教大家四个字来理解:“坑蒙拐骗”。意思就是坑(法条挖的坑)和蒙(长篇条文中的协商约定)是可以的;而拐(胁迫)和骗(欺诈)是不可以的。就这么简单,在这里的解释就是只要是符合法定和约定调动情形的,就可以强制调动;否则就不能强制调动。显然如果你们事先没有任何约定的话,企业无法强制调动。而劳动合同也需要和B公司重新签订,A公司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同理,我们再来看下如果是3家公司:

(三家公司)

 当你明白了两家公司的逻辑以后,以此类推就很容易明白3家,4家的逻辑了。那么接下来我们就要考虑如何尽可能地规避或者说减少这样地风险了。简单来说,我们从两个思路去破局一下:

(1)首先我一直反复强调的一点就是,绝大多数老板都不是HR出身或者就算是HR出身专业度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不使用而渐渐退化。老板说在A,B两家公司之间搞人事调动,到底是让解除A公司的劳动关系,然后去B公司重新建立还是说作为借调关系,A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去B公司干活呢?这是作为HR要去了解老板的真实意图或者真实想法以后而做的决定。因为从风险性的角度来说,借调的风险比解除再建立劳动关系的风险要小。借调最大的风险其实是员工出了事搞不清该找谁负主要责任(以后有机会再给大家详细分析讲解这点);而解除关系这个事你明知道是谁负责任你又举步维艰。

(2)如果确定了要从企业A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到B企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话,那么请根据不同员工的实际需求妥善安排上上面5点中的相关内容。有的员工在意工龄,有的在意补偿,有的在意关系,有的在意薪资等等,做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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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来他个你情我愿

陈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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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道华本期话题中提到的一个老板名下的A、B两家不同公司之间的员工调动的问题,可以肯定的说若员工不愿意的话公司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是不能强制调动的,若员工同意调动则必须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的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关于补偿金方面还是建议依法依规补偿,减少遗留问题导致纠纷等事情,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轻装上阵。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为什么必须要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是基于特定的劳资双方平等意愿达成的协议,它具有主体特定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要求在书面劳动合同上应有明确的甲方、乙方相关信息。根据以上论述则明确了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是具体的公司与具体的自...

文|陈道华

本期话题中提到的一个老板名下的A、B两家不同公司之间的员工调动的问题,可以肯定的说若员工不愿意的话公司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是不能强制调动的,若员工同意调动则必须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的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关于补偿金方面还是建议依法依规补偿,减少遗留问题导致纠纷等事情,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轻装上阵。


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为什么必须要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作为劳动合同是基于特定的劳资双方平等意愿达成的协议,它具有主体特定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要求在书面劳动合同上应有明确的甲方、乙方相关信息。根据以上论述则明确了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是具体的公司与具体的自然人签订的合同,而不是公司老板这一自然人与务工者这一自然人之间的合同。虽然A、B两家公司实际为一个老板,可能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这个老板,也有可能这个老板是一个实际控制人而非法定代表人。但作为企业法人角度来说,A、B两家公司实际上是不同的主体,在企业用工方面它们肯定也是不同的用工主体。

若将A公司员工调入B公司工作,而在A公司的劳动合同未解除、又未重新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会出现至少两个问题:第一,针对A公司来说,有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未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等的嫌疑;第二,针对B公司来说,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则这可能导致B公司要支付双倍公司给员工,最长可达11个月。


二、我们再来讨论若员工不同意调动,企业能否强制调动的问题?

答案肯定是不能强制调动。这还是要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A、B两个公司,虽然是同一个老板,但是用人单位的名称不一样,也非一个用工主体,同时在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上应该也发生了变化,作为务工者有权依法拒绝。

而在实务中出现的一个老板在同一厂区内成立了多家公司,执行一套领导班子、多块公司名称牌子、多个管理班组等形式经营的情况,则作另外的讨论。


三、关于对于服从调动的员工,是否需要给予补偿金的问题?

建议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补偿金。这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第一,通过这个补偿金政策,给予服从调动员工一次性资金刺激,可以让调动工作更加顺利;第二,可以让A、B公司的运营成本更加明了,不存在若出现甲员工刚调入B公司不久出现解除劳动后的补偿金的分摊等问题;第三,给予补偿金后,被调动员工无工龄累加问题,B公司按重新招录员工进行管理,更加容易轻装上阵。

当然,若经公司决策并与员工协商好,不给予补偿金,在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相关工龄累加等操作方法也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基本没有什么大问题。


四、HR采取哪些方法可以让调动工作更加顺利进行呢?

为了促使调动工作更加顺利的开展,我认为HR可以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给予服从调动者以补偿金。向老板等高层综合分析给予同意调动的员工补偿金的利弊,尽量争取到给予被调动者补偿金的方案,从实务操作经验来说,这样会极大地刺激员工服从调动的积极性;

第二,给予薪酬奖金奖励政策。与公司高层和业务部门商讨,给予服从调动员工可以就地升级升薪、调动补贴等奖励性政策,公司可以考虑总体薪酬制度状况做长久性的升级升薪政策,这就需要公司原来的薪酬制度就是每个岗位均有分级的制度,或者期间性的调动补贴政策,如服从调动之后的一年内每月补贴300元,一年后自动丧失。

第三,给予精神上的奖励政策,如设置创业贡献奖以表彰在调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服从调动的员工年度评优评先的加分奖励、给予服从调动人员的原部门和新任职部门年度评优秀部门的加分奖励等。

第四,组织意向员工到调入公司的参观、了解、学习的专题之旅,让员工未调动前充分了解将来要调过去工作的地方,做到员工心理有底。

第五,通过公司高层参与的调动动员大会和讲解说明专题会,HR参与到各部门的动员会和讲解说明答疑会等形式,让各级意向调动的员工无后顾之忧,并可以通过这些员工拉动其他员工服从调动的心理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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