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点】
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案 例】
案件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846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劳动者诉称:其于2016年2月17日入职公司,试用期到期前,公司用签订《销售人员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作为转正的条件,如果不签就自动离职,刘某没有签,公司就单方面解除了合同。刘某认为公司未遵守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决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辩称:刘某在试用期内,存在迟到、外出不登记、不如实考勤等违纪行为,没有责任心,业绩较差等行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合理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刘某于2016年2月17日入职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会保险。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试用期工资待遇为3200元/月。试用期临近届满时,公司要求签订《销售人员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因刘某不同意故没有签。2016年3月15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离职交接等手续。
法院判决
公司违法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刘某要求的经济补偿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法院予以支持。
【分 析】
一、公司败诉的原因
在用人单位的用工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期,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也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来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按照以上规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案例中的公司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没有证据来证明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该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只有出现以上8种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其中第1种情形是试用期特有的情形,其他情形在非试用期也可以使用。
三、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流程
1、制定录用条件
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要制定录用条件,法律将制定录用条件的权利赋予了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录用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制定录用条件:
(1)诚信信息,也即防欺诈信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要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比如身份、身体、学历、专业技术、历史背景、工作经验等。
(2)入职手续条件,可将如下条件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a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b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c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d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证明文件的;
e未经用人单位书面许可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的;
f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用人单位在限制范围之内的。
(3)岗位职责条件。建议用人单位将岗位职责的要求具体明确的量化至录用条件当中。
(4)遵守规章制度条件。在录用条件中明确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条件,并及时查收、阅读、学习,受其约束,不能以不知晓为由而不遵守。
(5)请假、迟到、早退次数。直接规定请假几天以上的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规章制度中违纪要达到严重才可以解除,录用条件当中的请假、迟到、早退次数可以适当的宽松,而且不需要经过规章制度制定时的民主程序。
(6)造成损失。同以上一点,可以规定比较低的造成损失的标准。
(7)兼职条件。明确不充许兼职,一经发现,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8)档案存放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将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或不按企业规定存放档案的情形,作为不符合企业的录用条件加以明确。
(9)绩效考核条件。针对一些主要依靠业绩衡量是否胜任的职位来说,应当将试用期内完成多少业绩目标具体明确至录用条件中。
(10)试用期各种考试。试用期要通过各种理论考试、培训考试等,如不能通过相应的考试,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2、将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
这里的告知是符合证据要求的告知,有两种方式:
(1)直接写在劳动合同当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就起到了告知作用。
(2)单独制作录用条件确认函,让员工签字确认。
不正确的方式是口头、公告栏、网站、微信群、QQ群等,这些方式无法证明已经将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了。
3、将违反录用条件的事实用证据固定下来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固定证据:
(1)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员工对违纪事实进行自认,比如写检讨书。
(2)找员工谈话时做录音,将事情发生的时间、地址、人物、起因、经过、结果,都在录音里反映清楚。
(3)有其他当事人或在场旁观人员的,第一时间做笔录。
(4)及时保存好监控录像、照片、视频等。
收集到的这些证据一定要保留原件。
4、在做出解除决定前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用人单位不必担心通知工会程序,法律规定是研究工会意见,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强调的是必须要有这个程序。
综上,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只要按照本文所述流程操作,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并非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