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
2019年8月27日,李某入职某学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学校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试用期考核办法载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考核不合格:“(一)考勤方面:1、迟到/早退两次(含)以上的;”
2019年9月18日,学校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根据学校已公示的作息表规定,早上8:20上班,中午午休时间为12:00—13:20,你出现两次迟到情形......学校决定对你作辞退处理,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法院请求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B:不会